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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文 医门法律
释义

医门法律

《医门法律》系综合性中医学著作。清喻昌著。成书于清顺治十五年(1658)。清《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最早著录。主要版本除顺治十五年刊本外,尚有《四库全书》本及日本宽文五年(1665)上勘兵卫尉刊本。1957年上海卫生出版社出版排印本。1983年上海科技出版社出版徐复霖点校本。
喻昌 (1585—1664),字嘉言,别号西昌老人,清江西南昌府新建(今南昌市新建)人,明末清初中医学家。少聪颖,好游历,精研六经诗文之学。明崇祯中以贡生被选入京都。清军入关后,遂隐居而研读医书,并习内养法,明禅理,善弈,兼好黄白之术。初在江西行医,后悬壶于江苏常熟,名噪大江南北,与张璐玉、吴谦并称为清初三大医家。喻氏一生,经历了“自儒而之禅,自禅而之医”的曲折道路,最后以医名世。由于医道精湛,所至活人,治病尤同情穷人,其轶事流传颇多。喻氏晚年,博极群书,广采众议,结合临床几十年的经验,于74岁撰成《医门法律》。另著有《寓意草》、《尚论篇》,均属有影响之作。
本书共6卷,23万余字。前有作者自序。卷1首述诊法,包括望诊、闻声、辨息、问病、切脉等内容。并列专题,讨论色脉合参的重要性。其次申明 《内经》法律、申明仲景律书,并附先哲格言67条。格言选自《内经》及后世有关论著,内容以诊治法则为主。卷2-卷6分门别类,论述了中寒、中风、热、湿、暑、伤燥、疟症、痢疾、痰饮、咳嗽、关格、消渴、虚劳、水肿、胀病、黄疸、肺痈、肺痿等病证。每门之下,先为“论”,分析所论病证的病因、病理及其演变; 次为“法”,再次言“律”。所谓“法”,即阐述辨证论治的法则和临床运用;所谓 “律”,即分析、判断一般医生在辨证治疗上易犯的错误,明确提示禁例。故书名冠以“法律”二字。所以本书既是论病析治之书,又是一部为医家立法、定律、纠偏之作。作者在论述诸病时,以张仲景学说结合后世医家和本人的见解,内容比较详于方治,选方大多切于实用。
《医门法律》的理论特色之一,是重视对脏腑经络学说的研究。作者鉴于某些医家轻视脏腑经络理论,不审病机,照搬成方的流弊,指出:“治病不明脏腑经络,开口动手便错。” 获得当时与后世许多医家支持与赞同,成为医林警语。书中密切结合临床实际,用较大篇幅阐述和发挥了经典医籍中有关脏腑经络的论述。二是对中医 “气”学说的发展。喻氏倡言 “大气论”,认为人体的形成及生命的运动都是气作用的结果。“惟气以成形,气聚则形存,气散则形亡”。人身之气有多种,而能斡旋于诸气之间,起统摄作用的,是所谓的“胸中大气”。凡营卫之气、脏腑经络之气等,所以能发挥正常功能,主要由于胸中大气的支撑作用。三是补正“秋燥论”。书中对秋燥的病机与治疗,有独特的发挥,补充了 《内经》病机十九条之不足。喻氏在“秋燥论”一篇中指出: “他凡秋伤于燥,皆谓秋伤于湿,历代诸贤随文作解,弗察其讹。”他根据六气配四时的五行学说,大胆地把《内经》“秋伤于湿”更正为“秋伤于燥”,因而被列为 “易一字而正千古之讹”。
《医门法律》以其内容和体例上的独具一格,及论理析证晓畅明白而传诵医林。刊行之后,影响颇广。《四库全书总目提要》谓本书 “法者,治疗之术,运用之机: 律者,明著医之所以失,而判定其罪,如析狱然”。“昌此书乃专为庸医误人而作,其分别疑似,即深明毫厘千里之谬,使临证者不敢轻尝。其抉摘瑕疵,并使执不寒、不热、不补、不泻之方,苟且依违,迁延致变者,皆无所遁其情状。变可谓思患预防,深得利人之术者矣。”书中所倡“大气论”,对后世张锡纯之议“大气下陷”,创升陷汤、“秋燥论”对温病学说理论和治法的发展皆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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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0 7: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