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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文 刺史
释义

刺史

汉代朝廷派到地方的监察官。秦代始置。刺者,检举不法;史者,皇帝所使。汉武帝时,分全国为十三部(州),每部置刺史一人,为巡察性质的官员,官阶低于郡守,主要职务是督察诸侯王、郡守和地方豪强,成为皇帝监视诸侯王动静的耳目。刺史一般按照皇帝诏书六条办事,如禁止豪强田宅逾制和以强凌弱,禁止郡守横征暴敛、滥用刑罚、选举舞弊、勾结豪强等,每年秋冬下到所属郡国巡察,了解下情,年终则赴朝廷奏事。刺史原本不允许插手地方行政事务,但到西汉晚期,刺史可任命地方官吏和决断刑狱,造成对地方郡守职权的侵越。汉成帝改刺史为州牧。汉光武帝又变州牧为刺史,刘秀不信任三公,授权刺史可以独自处理郡国事务,到东汉晚期,刺史的监察作用日益消失,形成凌驾于郡守之上的地方行政长官。汉灵帝中平五年(188年),为镇压农民起义,又改刺史为州牧,可以掌管一州的军政大权,不少州牧变成拥兵自重的地方军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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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0 7:4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