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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文 五院制政府
释义

五院制政府

五院制国民政府是国民党改组国民政府的措施。1924年4月12日,孙中山先生在《建国大纲》一文中,将革命建国程序划分为三个时期,即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和宪政时期。国民党军队打下北京、天津,完成北伐,即宣布军政时期结束,训政时期开始。1928年8月,国民党在南京召开二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实施训政的决议。10月3日,国民政府公布了《训政纲领》,由国民政府公布实行。所谓“训政”,就是国民党一党专政,以党治国。10月8日公布了《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总揽中华民国之治权”,由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组成;国民政府设主席委员1人,委员12至16人,组成国务会议,处理国务;行政院为国民政府最高行政机关,下设各部分掌行政之职权;立法院为国民政府最高立法机关,主要对法律、预算、宣战、媾和、条约等案进行决议;司法院为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管理司法审判、司法行政、官吏惩戒及行政审判之职权;考试院为国民政府最高考试机关,掌理考选铨叙事宜;监察院为国民政府最高监察机关,依法行使弹劾、审计之权。国民政府主席兼陆海空军总司令蒋介石。行政院院长谭延闿,副院长冯玉祥;立法院长胡汉民,副院长林森;司法院长王宠惠,副院长张继;考试院长戴季陶,副院长孙科;监察院长蔡元培,副院长陈果夫。国民政府其他职务:军事参议院院长李宗仁,参谋部长李济深,训练总监部部长何应钦。《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要接受国民党的指导和监督,实行集体领导制和议会行政合一的原则,这说明国民党政府日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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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9/20 0:4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