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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文 五代之法禁
释义

五代之法禁

五代时,在卖官盐的地区,严禁私自煮盐和买卖,违犯者都处以极刑,在后汉,违犯1斤1两也要处死,成了中国历史上盐禁最残酷的时期。后唐长兴四年(933年)盐法条流规定:①每年农户蚕盐(五代时,在农村实行蚕盐钱,即每年二月把盐赊给农户,五月蚕丝收获时,把盐钱交回政府),不许带1斤1两入城,如有违犯,按法处理。②颗盐、末盐、青白杂色盐各有销售地域,不得在规定的区域外销售。例如,不得将颗盐带入末盐销售地界,如有违犯,1斤1两也处以极法,并将所有随身携带物品(盐已被没收),一半由官府没收,一半赏给捉拿的人。③刮碱煮盐,不计斤两,均处极法。并给告发人赏钱。④买卖私盐1两~1斤,买卖双方各杖60,1~3斤,各杖70,3~5斤,各徒刑2年,10斤以上,各决脊杖20后处死。没收所有随身携带的财物。知情不向官府报告的,与卖盐人同罪。⑤刮碱煮盐,买卖1两~1斤,双方各杖60,1~2斤,买卖双方各杖70,2~3斤,买卖人各徒刑1年,3斤以上至5斤,买卖人各徒刑2年,5斤以上,买卖人各决脊杖20而后处死。如有盐官僚属、煮盐灶户等公然偷盗官盐,或私自进行买卖,依刮盐煮盐例,5斤以上处死。⑥各门司关隘渡口,捉私盐10斤以上至50斤,支赏钱20千,50斤以上至100斤,支赏钱30千,100斤以上,支赏钱50千。⑦盐犯所有随行物品,一半纳官,另一半赏与捉事人。
后周广顺二年(952年)敕定(皇帝定的)禁私条流:①各种犯私盐人,所犯在1斤以下至1两,杖80,流放并服劳役;所犯在5斤以下,1斤以上,徒刑3年,流放并服劳役;所犯在5斤以上,并决重杖,然后处死。②各路关津门司,厢、巡、门、保,如有对盐犯透漏风声(传递消息),一并进行法律审判。③刮碱煮私盐,所犯在1斤以下,徒刑3年,流放并服劳役;所犯在1斤以上,并决重杖,然后处死。若捉到碱水,则按其量煮成盐抵算,按所秤重量定罪。④颗盐、末盐各有销售界限,如有侵越疆界,同犯私盐一样来判处。⑤乡村蚕盐不得转卖,如有违犯,同犯私盐一样处罚判刑。⑥买私盐,买卖双方均按私盐判刑。⑦私盐的同案犯,只对家长判刑,若是其他人共犯,则以同罪判刑。
显德二年(955年),又改定盐法条流:①在盐场贮盐处、煎盐场灶及碱地,四面修墙与外界隔开。在界内偷盐与在界外煮盐,所犯不论多少斤两,并决重杖一顿处死。所有捉事告事人,赏钱20千,1斤以上至10斤,赏钱30千,10斤以上赏钱50千。②有偷刮碱地,捉事人每获1人,赏绢10匹,获2人,赏绢20匹,获3人以上,不再计人数,赏绢50匹。刮碱人及知情不报的,所犯不计多少斤两,一并决重杖一顿处死。刮碱人住的地方,巡检节级(各级巡察检察人员)和所在的村、保一级治安人员,各判徒刑2年半,并示众1个月。刮碱地的地主,也要徒刑2年,示众1个月。③颗盐界内,有人刮碱卖盐,按前条法审理。④越界携带盐货(如颗盐不得入末盐界),只为家用,未进行买卖,则连同地方治安人员,一并受审判,1两至1斤,决臀杖50,示众半个月,捉事告事人,赏钱5千,1斤以上至10斤,徒刑1年半,示众1个月,捉事人赏钱7千,10斤以上,不计多少,徒刑2年,配发运务,服劳役1年,捉事告事人赏钱10千。⑤河东界越界贩盐,处斩刑,随行货物资财,并奖给捉事人。庆州,犯盐5斗以上处死。⑥安邑、解池,偷盗1斤1两出池,即处死刑。若有官员、巡检、弓手等参与偷盗或通风报信,与犯盐人同样论处。对于不知情之关连人,在20斤盐以下的,徒刑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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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4: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