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文 | 二十一条 |
释义 | 二十一条日本帝国主义妄图灭亡中国的秘密条款。1915年1月18日由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向袁世凯当面提出,共五号,二十一条。主要内容为:1.承认日本继承并扩大德国在山东享有的一切特权。2.将旅大租借期及南满、安奉两铁路的期限都延长为九十九年。承认日本在南满和东蒙的土地租借权或所有权、居住权、工商经营权、建筑铁路和开采矿山的独占权。3.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不准他人开采公司附近矿产。4.中国沿海的港湾及岛屿,不得租让他国。5.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为政治、财政、军事等顾问;中日合办警政及兵工厂;承认日本在武昌、九江、南昌、杭州、潮州间的铁路建造权。袁世凯为换取日本对其复辟帝制的支持,不惜出卖国家主权,派外交总长陆徵祥、次长曹汝霖与日本代表秘密谈判。5月7日,日本提出最后通牒。袁世凯除表示第五号“容日后协商”外,于5月9日接受二十一条全部侵略要求。但因全国人民坚决反对,日本的侵略野心未能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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