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文 |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及特点 |
释义 |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及特点土地制度就是土地关系,是古代经济制度的核心。作为一个具有几千年发展历史的农业大国,土地制度起着巨大的作用。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大体经历了原始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制和封建土地所有制三个发展阶段。 一、土地制度的演变 原始社会因生产力和生产工具的落后,土地属于氏族公社集体所有。 奴隶社会随原始农业转变为传统农业后,土地所有制也有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转变为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制,也把它称为“井田制”。在以宗法制和分封制为主的“家天下”的政治制度下,这时的一切土地属奴隶主国家所有,由国王支配,叫做“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所以此时的土地制度史学界也称之为“国有制”“王有制”。 春秋战国时期,铁器和牛耕出现与广泛使用,大量荒地被开垦出来,各国诸侯、卿、大夫的私田数量不断增多,井田制日趋瓦解。最终在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后,各国也都先后实行了税制改革,使公田、私田的界限逐渐消失,特别是商鞅等在各国的变法,土地从国有向私有转变,这标志着土地私有制的兴起。私田的主人由奴隶主贵族转变为封建地主,土地的耕种者也转变为佃农,从而出现了新的封建土地所有制。 二、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类型 从战国时期开始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延续了两千多年,它一直影响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土地所有制的类型分为三种,即国有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 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土地归国家所有,但本质上仍然是封建性质的土地制度,在中国历代王朝都存在着不同形式的封建土地国有制。如:屯田制、均田制、更名田等。 屯田制:汉代开创,曹魏时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历代都有沿用。这是士兵、流民与土地相结合的制度,即政府为取得军队给养或税粮,利用兵士和农民垦种的荒废田地。一般分军屯、民屯和商屯。汉武帝时在西域屯田,多为军屯。建安元年(公元196年)曹操在许下屯田。得谷百万斛,后推广到各州郡,由典农官募民耕种,此为民屯,民屯每50人为1屯,屯设司马,收成与国家分成:使用官牛者,官6民4;使用私牛者,官民对分,屯田农民不得随便离开屯田。军屯以士兵为主,60人为1营,一边戍守,一边屯田。屯田制为曹魏势力的发展以及西晋的统一奠定了物质基础。元明清各代一般仍称屯田。 均田制:对农民按人口、对官吏按级分配土地的制度。始于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年),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隋,瓦解于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前后约三百年。 北魏太和九年(485年)规定,凡15岁以上男子授露田(种植谷物的田)40亩,桑田(种植树木的田)20亩;女子授20亩。为了轮种可加倍或加两倍授给。不宜种桑的地区,男子授麻田,10亩,女5亩,受田者年过60或身死,露田和麻田归还政府,桑田可传给后代。露田不准买卖。奴婢授田与平民相同。地方官也按级给公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8顷,县令、郡丞6顷,新旧任相交换。北魏通过均田制和其他改革的措施,使它走上了封建化的道路,加速了北魏社会的发展,促进了民族的融合。 唐代均田制,在隋代基础上,取消了奴婢、妇人及耕牛受田,土地买卖限制放宽,内容更为详备。唐朝时均田制记载。“凡民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丁男和18岁以上的中男,各受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有封爵的贵族和五品以上的官,可以依照品级请受永业田5顷至100顷。勋宫可以依照勋级请受勋田60亩至30顷。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再收还。口分田死后入官,另行授受。唐代均田制最突出的变化,是土地买卖限制进一步放松,虽然口分田和永业田原则上都不得买卖,但政府允许买卖的土地在条件与范围上都大为放宽,到后来不仅永业田可以买卖,口分田也可以买卖。 均田制是我国历史上较完备的一种土地制度,即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均田制实行的前提是土地属于国家即无主的荒田。唐朝前期至中期实行的均田制,为唐朝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到唐中期,因社会经济的发展,“丁口滋长,官无闲田,不复给授”,加之土地兼并,均田制消失。 更名田:亦称更名地。清初,原明朝“藩封之产”,或因战乱荒芜,或因藩王勋戚逃亡后,田地为农民所占有,也有不少田土为当地豪强侵占。顺治元年(1644年)起曾几次下诏,将这些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康熙七年(1668年),清廷为了加速垦荒,增加赋税收入,第二年下诏将土地无偿给予原种之人,令其耕种,照常征粮。这些“改入民名”的田土,因为承种者“止更姓名,无庸过割”,故“谓之更名地”。更名田,促进了清朝初期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清朝前期尖锐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 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土地所有权属于地主。这是封建社会的主要土地所有制形式,也是占支配地位的土地所有制,在中国存在了两千多年,靠土地兼并和帝王赏赐土地而不断膨胀,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它产生于战国时期,直到建国后的土地改革才被消灭。 封建农民土地所有制: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它虽不占主要地位,但是对封建生产关系内容的重要补充。它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共同构成封建经济基础,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重要基础。这种小自耕农的自然经济以家庭为单位,是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它的主要特点是自给自足,但具有很大的分散性。 三、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影响 土地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体现了生产关系的调整适应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对封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的繁荣起了积极的作用,使中国的封建社会走向完善和成熟,推动了中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但这一完善的土地制度,也使小农经济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因为它的闭塞性和自给自足的特点,严重地阻碍了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限制了手工业同农业的分离,尤其是对明朝中后期资本主义萌芽出现后,制约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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