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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文 雍正帝改土归流
释义

雍正帝改土归流

云南、贵州、广西以及同它们邻近的湖南、湖北、四川等地区,历来为苗、瑶、彝、壮等少数民族聚族而居。清初仍沿袭元、明以来的土司制度,采取“以夷制夷”的办法,即以少数民族的世袭酋长担任当地的土官,如文职有土知府,武职有宣慰使等。土司对属民生杀予夺,任情役使,赋税是:“一年四小派,三年一大派,小派计钱,大派计两。”土司娶儿媳,土民三年不敢论婚嫁,对土民犯法被杀害者的家属,要征六十两、四十两、二十两不等的银子,还名之曰“垫刀银”。土民被压得无见天之日。雍正帝对土司的过恶是十分清楚的。雍正二年(1724)五月,他诏见四川、陕西、湖广、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省督抚提镇,说:“我听到各处土司不懂法纪,苛待下属,生杀任性。现在天下共享乐利,而土民独使向隅,我心深为不安。应严厉警告各地土司,不得肆意残暴。”另外,有些土司叛服无常,成为边害,因此改掉原有的土司制度已势在必行。雍正四年(1726),云南巡抚鄂尔泰首先奏请改土归流。他说:“云、贵大患不外乎是苗蛮,要安民必须制夷,要制夷必须改土归流。”雍正帝同意他的意见,把四川的东川、乌蒙、镇雄三土府改隶云南,命他总督云、贵、桂三省,负责规划其事。鄂尔泰采取一系列抚剿并用的战略:如计擒为上策,兵剿为下策;令自投诚为上策,勒令投诚为下策。鄂尔泰遂逐步废除土官,改派流官,并派军队坐镇,使原土官辖区实行和汉族地区相同的制度,设立府、厅、州、县。与汉族地区一样清丈土地,按亩征税,蠲免钱粮,编制户口等等,先在云南推行,随后在贵州苗族地区和广西地区逐一推行。(《清史稿·世宗本纪》、《清史稿·鄂尔泰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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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0: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