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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文 英美等国的调停
释义

英美等国的调停

上海是列强在华利益集中的地方。1931年外国在华投资总额的34.3%集中在上海,约占直接企业投资的二分之一。其中集中了英国在华投资总额的约80%、美国的约60%。日本的进攻对由国联盟约、非战公约、九国公约构成的远东国际新秩序提出挑战,并直接威胁着西方列强在华的经济利益和侨民生命安全,因此对英、美触动很大。英国政府对于中日纠纷的态度是:与各国共同拥护国联权威;自始即调解中日纠纷;保护英国在华利益,制止战争和流血[1]。美国的政策是:应尽量避免上海公共租界卷入中日之间的冲突;在与各国使节和中日官方代表会谈时,将持公正的立场;保护美国人的合法权利,致力帮助冲突的各方尽快达成谅解[2]
美、英等国对日本采取了较“九一八”事变远为强硬的态度。1月27日,美国对日本可能在上海诉诸武力提出警告。28日,美国驻日大使福布斯(W.R.Forbes)会见日外相芳泽,要求日本不要在上海采取侵犯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的权益、财产和生命的行动[3]。29日,美国国务卿史汀生通过福布斯照会日本政府,指责日军进攻上海的中国居民区和商业区,“这极大地破坏了整个上海港的和平,妨碍了这个港口的商业活动,严重威胁着公共租界的安全”,要求日方立即停止在上海使用武力[4]。同日,英国外交大臣西蒙(John Simon)训令英国驻日大使,就日本发动上海事变提出强烈抗议,要求日本政府限制日军的行动。30日,史汀生召见日本驻美大使出渊胜次,表示日本进攻上海已引起爆炸性局面,责任在日本方面,日本不得利用租界作为进攻中国军队的基地[5]
为向日本显示大国在远东的力量存在,英、美向上海增兵。1月30日英国取消远东军队的返回令,使驻沪英军人数达到2800人,黄浦江中的英国军舰终日升火,处于战备状态。2月2日,英国一万吨级的巡洋舰“肯特号”从马尼拉启程驶往上海。迄至2月4日,英国在上海的陆海军总兵力达6600人。1月30日,美国驻马尼拉的亚细亚舰队开赴上海。31日,美国海军又派两艘驱逐舰分别抵达南京和芜湖。2月2日,驻马尼拉的美国陆军第三十一联队约一千二百人乘军舰赴沪。当然,英、美炫耀武力并不是要直接帮助中国抵抗日本的侵略,而是要日本尽快回到谈判桌上来,促成中日停战,避免在西方列强有重大利益的上海和长江流域燃起更大的战火。为此,它们在中日之间积极展开调停活动。
29日,英、美进行第一次调停。英国驻沪总领事白利南(J.F.Brenan)和美国总领事克宁翰(E.S.Cunningham)共同提出停战建议,日中两军间达成了晚8时停止战斗的协定。31日,英、美进行第二次调停。英、美驻沪总领事约中日当局在上海英国总领事馆会晤,磋商避免战祸办法。上海公共租界英军司令弗列明(George Fleming)少将在会上提出:日军退至1月28日以前的状态,中国军队也退至安全地带,设立由中立国军队保护的中立区[6]。“盐泽司令官认为这意味着让租界以外的侨民也要撤退,遂当场表示拒绝”[7]。“日领仍以保侨托词,英领反诘颇厉,谓欲保侨而引起战祸,有战祸而侨愈不保,盐泽颇窘,但谓此事须请示日政府,约以3日为期,在此时期内,双方暂缓进攻”[8]。2月1日,英、美驻日大使强烈要求日本政府接受弗列明的调停建议。2日下午,村井通知上海市政府:日本政府不同意英国的调停办法。
同日,西方大国进行第三次调停。英、美、法、意等国对中日双方提出停战办法五项:“(一)双方立即停止各种暴力行动;(二)双方勿再作动员或准备任何敌对行为;(三)在沪中日作战人员,退出彼此作战地点;(四)设立中立区域,分离双方作战人员以保护公共租界,该项区域由中立国军警驻防,各种办法由领事团拟定;(五)两国一经接受该项条件,不先提出要求或保留,即根据非战公约及十二月九日国联决议案之精神,在中立国观察者或参与者协助之下,迅速进行商议,以解决一切悬案。”国民政府4日照会各国,表示完全接受,仅请将“中立区域”字样改为“和平区域”,“中立国”改为“第三国”,并希望第三国不仅观察而且参与谈判[9]。日本政府答复道,对于一、三、四各项可以接受,不接受二、五项。并声明上海事件与“满洲”事件不能混为一谈[10]。“日本政府不接受中立国观察员或人士帮助解决满洲问题”[11]。英国外相西蒙得到日军大量增援上海的消息,立即电请史汀生将停战办法第五条改为只限于上海,不涉及东三省。史汀生不同意。
2月6日,英国驻华舰队司令凯莱表示愿意出面调停,并提出中日停战及划定和平区等办法:日军撤回1月28日原防,中国军队撤出闸北和宝山,退出的区域由中立国军队驻防[12]。英方调解方案的重点在于上海租界的安全。7日,凯莱乘旗舰“肯特号”开进上海港,立即向盐泽和中方探询停战意向。盐泽告诉凯莱:如果中国军队撤退20英里,他才会将日军撤至虹口[13]。重光葵拒绝凯莱的方案,坚持要中国军队先退出闸北。中国政府认为凯莱方案“大体公允”,就在凯莱提案的翌日,汪精卫发表谈话,表示“大体接受”[14]。但由于日本的拒绝,调停没有结果。8日,中国报纸披露日本要求在上海、汉口、天津、广州、青岛各大通商口岸划一个宽15至20英里的非驻兵区[15]。这增加了国民政府在上海对日退让的难度。
8日,英领事偕凯莱访晤重光葵。重光葵自恃日援军第二十四混成旅团已抵沪,态度强硬起来,要求中国军队撤退15至20英里方可停战。9日,凯莱和野村在“肯特号”舰上会谈。野村表示日军“正如贵长官所说,对以铁路沿线为界大体上没有异议,但不可能撤至新公园附近。闸北的中国军队应撤到安全距离以外”[16]
10日法国公使韦尔顿(H.A.Wilden)由南京抵沪。12日英国公使蓝普森(M.W.Lampson)和美国公使詹森(N.T.Johnson)也来到上海,各以私人资格进行调停活动。蓝普森联合美、法公使提议:华军应自动先退出上海市所管辖的区域,然后日军可退到公共租界及虹口一带[17]。下午6时,宋子文、顾维钧、郭泰祺和吴铁城先后往访英、美公使,詹森“所谈不多,彼且无确实具体意见”。蓝普森“所提之案,我军由吴淞、闸北沿京沪路撤退至真如站以西,换言之,上海市区域皆不驻兵,主张全由警察负治安之责。吴淞方面,日军亦撤退回一九三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原防位置”[18]。在沪的外交委员会委员认为,蓝普森提案是一个“抑我就日之案,我方绝无考虑接受之余地”[19]。12日晚,三国公使邀请意大利代办齐亚诺参加会议,一同协商停战意见。会议决定以2日各国对中日所提五条办法为基础,特别注意中日两军间设中立区域这一点。13日,郭泰祺告诉蓝普森,中方原则上主动先撤军,但问题是撤退到什么距离?由谁担保日本撤军和日军不占领中国军队撤退的地区。[20]14日,英、美、法公使及意代办与重光葵接洽。重光葵态度强硬,表示十九路军必须先行退出吴淞、闸北,再举行谈判,否则至少亦须日军占领吴淞后,始有和解可能。各公使提出折中办法,主张中日军队同时撤退,中国军队退离租界五英里,日军退入租界内,中立区域由中国警察维持秩序。日方对此表示拒绝。第五军增援后,中方态度也变得强硬,不打算撤军。
日本拒绝英、美等大国的停战提议,并对上海发起大规模的进攻,致使上海战火愈燃愈大。鉴于形势的发展,国联行政院不得不进一步采取强硬态度。16日,除中日之外的国联理事会十二位理事向日本送交一份紧急警告书,提醒其所负国联盟约第十条规定的责任,即“凡轻视第十条之规定,蹂躏联合会会员领土完整及变更其政治独立之举动,联合会各会员均不能认为有效”[21]
日本完全置国联的紧急警告书于不顾。18日上午9时,淞沪警备司令部参谋长张襄应蓝普森的邀请,在英领事馆与日军参谋长田代皖一郎会谈。双方对于各自军队撤退的远近意见不一。日方要求中国军队撤退地区永久非军事化,永远撤除吴淞、宝山炮台装备。中方虽愿在两军之间开辟一个非军事区,但表示决不放弃吴淞。[22]日本代表态度强硬,要求中方将吴淞、闸北军队撤退20公里,被严辞拒绝,谈判破裂。田代谓日方所提条件将于晚上9时左右用书面通知,希望中国急速答复。是晚8时40分,植田谦吉向蔡廷锴发出最后通牒,同时村井也向吴铁城发出同样通牒,要求中国军队在20日7时前从前线撤退。国民政府认为“日本之无理要求,甚至有吴淞炮台不得重新设备,是直以庚子各国对于大沽炮台前例相加,故中国当然不能接受”[23]
此前12日,中国代表依据盟约第十五条第九款,请求召集国联特别大会处理中日纠纷。国联理事会不顾日本代表的极力反对,20日决定将中日冲突移交国联大会处理;3月3日为大会开会日期。23日,美国国务卿史汀生以给参议院外交委员会主席波拉(William E.Borah)信的形式,申述维护中国门户开放政策及九国公约、非战公约的重要性,重申“不承认主义”立场,表示美国政府“不能承认任何影响我们政府及人民在华权利的任何局势,或任何该两国所订立的违反此等公约条款的条约或协定”。他希望“世界其他各国政府能作一个类似的决定”,在法律上否认“以压力或破坏条约的方法所获得的任何名义或权利之合法性……使中国被剥夺的权利及名义得以回复”[24]。24日,美国政府将这封信转交给国联秘书长、中日两国政府及英法等国。同时,美国政府还决定派代表出席即将召开的讨论中日问题的国联特别大会,希望促成中日双方的停战谈判,尽早结束上海战争。但另一方面,就在日本准备加派第十一、第十四两个师团援沪时,史汀生又对日本驻美大使出渊表示,美国政府不鼓励制裁日本的行动[25]
28日晚,中国外交代表顾维钧应凯莱之请,偕军事当局代表到英舰“肯特号”,与日海军司令野村及日首相私人代表松冈洋右会晤,由凯莱居间调停,磋商三小时。最后商定五点:“(一)双方同时撤兵;(二)日本不提议永久撤除吴淞或狮子林炮台之问题;(三)中日合组委员会,邀第三国视察员参加,监视双方撤兵;(四)撤退区域由中国继续行使警察行政权;(五)中国军队退至真如,日本军队退至公共租界及越界筑路地段;完竣后,中国军队退至南翔,日本军队退回舰上。”[26]又商议如中日政府对此赞同,即由双方外交、军事代表举行正式会谈,签订协议。29日,中国代表通知凯莱,中国政府答复赞同,并请其转达日本当局,倘日本政府也同样赞同,则可立即举行停战会议。
英、法公使28日、29日先后到达南京,与中国外交、军事当局磋商初步停战办法。其要点为:“(一)中日战事应于相约日期同时停止;(二)双方停战后,中国军队撤退十华里,日本主要部队全体退至安全地带,其程序当与中国军队相距二十至三十华里;(三)双方撤退时,由第三国派员分别监视,撤退之阵地亦由第三国派队驻守,此项部队待中日双方开始交涉时撤退。”[27]29日,国联理事会举行公开会议,决定解决上海问题的根本原则:在各国驻上海文武官员的帮助下,迅速缔结有关停战的地方性协定,然后由在上海有特殊利益的各国代表召开圆桌会议,就公共租界、法租界及居民的安全保证措施和为解决其他问题而进行协商。日本驻国联代表佐藤对此表示接受。但日军又对上海展开新一轮的大规模的进攻。中国政府认为日本“即不欲停战,则上海国际会议无从开会,此种策略显欲一面在国际制造有利之空气,一面仍实行武力侵略政策”[28]
3月1日英、法公使离京来沪,携带其方案准备与中日军政当局接洽,而此时中国军队已开始退守第二道防线。2日晚9时,日本发出停战复文,并向中方提出所谓立即停止敌对行为的四项基本条件,由凯莱转交郭泰祺,其条件大意为:“(一)倘中国保证将其军队由上海撤退至若干之距离(距离由中日当局决定),则日本允停战若干时(时期由中日当局议定),在未续有办法以前,中日军队各守原防,关于停战细目,由中日军事当局商定。(二)在停战期内,中日在上海开圆桌会议,由各关系国代表参加讨论,以其对于左段所开中日军队撤退方法,连同恢复并维持上海及附近之和平与秩序办法,以及保障上海公共租界、法租界并界内外人生命财产及利益,得一协定;(三)撤兵(连便衣队在内)应由中国军队开始撤退,至一指定之距离:俟中国军队撤退查明属实后,日本军队即撤至上海及吴淞区域,可一俟平常状态恢复后,日本军队再由上海及吴淞区域内撤退;(四)倘有一方破坏停战条件,他方应有行动之自由;又第一段所开议定之停战期满时,双方均得自由行动。”[29]中国当局认为此四项条件与2月28日议定的五点相去甚远。郭泰祺发表谈话称:中国政府拒绝日方四项条件,中国竭力保护外侨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若圆桌会议系为安全问题而召集,则此种会议实无召集之需要”[30]。3日晨,日军向中国军队发起攻击。
美国政府支持中国的立场,认为日本2日、3日对上海的进攻表明日本缺乏和平解决上海问题的诚意。3日,史汀生召见日本大使出渊,指责日本一面接受国联2月29日的决议,一面继续扩大军事行动的做法,表示美国代表暂时不会出席在上海召开的以牺牲中国利益为代价扩大外国权益的圆桌会议[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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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9/20 5:3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