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文 | 胡长孺智断吞财案 |
释义 | 胡长孺智断吞财案元武宗至大元年(公元1309年),永嘉县(治所在今浙江温州)某弟兄二人,弟弟因急着用钱,就将珍珠步摇暂时典当给自己的哥哥,后来去赎时,由于哥哥的妻子也很喜欢这件首饰,他的哥哥便谎称这件首饰被人偷走了。这个弟弟多次到官府告状,均无法解决。于是就告到海宁县(今属浙江)胡长孺处,长孺故意说:“你是温州路(治所在今浙江温州)的老百姓,我是台州路(治所在今浙江临海)的官,你不属于我管辖,我不好受理这件案子。”这个弟弟只好离开。没过多久,抓住一个强盗,长孺诱使强盗供出那位哥哥接受了他的珍珠步摇。于是长孺派人把那位哥哥抓到县衙,哥哥再三否认接受过强盗的东西。长孺对他说:“你家是有一珍珠步摇,很多人都知道,怎么能说是冤枉你呢?”那位哥哥为了急于解脱,匆忙中脱口说道:“我家是有一珍珠步摇,但那是我弟弟典当给我的啊!”长孺派人跟他一道回家,把珍珠步摇拿到公堂验证,并叫他的弟弟前来相认。弟弟一见珍珠步摇,立即就说是他典给哥哥的原物。长孺让弟弟当堂赎回原物,并按法律判了他哥哥的诓骗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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