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文 | 省 |
释义 | 省根据清代的政制,在鸦片战争以前(1820年)我国共划分为25个一级行政区域:直隶(今河北省)、江苏、安徽、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18省,盛京、吉林、黑龙江、伊犁、乌里雅苏台(今蒙古人民共和国)5个将军辖区、西藏、西宁(今青海省)2个办事大臣辖区。截止辛亥革命前,一级行政区划省的数目并无变化,只是改盛京、吉林、黑龙江、伊犁4个将军辖区为奉天(今辽宁省)、吉林、黑龙江、新疆4省;将福建省台湾府升省,1895年又割让于日本。所以清末我国政区应该是22个省(或称内地18省和外4省),及3个特别区(1个将军辖区和2个办事大臣辖区),共计25个一级行政区。清代各省是根据明代布政使司的旧区,所以行政制度也多与明朝时一样。明代的制度:各省设左右承宣布政使以理行政,提督按察使以辖刑名。以后又在重要地方,设置总督与巡抚,不过当时的总督与巡抚,是因事而设,事情完毕便撤废,所以明末的督、抚虽多,但不是一种固定的制度。到了清代,增强督、抚的权力,便形成了一省的大员,最高的长官了。总督与巡抚的名位,则因设置时辖区有大小而不同,总督初设时皆辖一省,后有兼辖两省(如湖广、两广、闽浙、云贵)及三省(如两江辖苏、皖、赣;及清末的东三省辖奉、吉、黑);巡抚初设,则多在各省冲要地方,后来才一省一人,但是没有兼辖两省以上的。总督的职权:奏折咨请;制定省例;升调黜免文武官吏;监督文武官吏;节制绿营军队;上奏会计及监督藩库;第四审之裁判;外国交涉。巡抚的职权与总督略同,除司职上述同总督掌理八项外,还有巡抚特有的四点:监理关税;总管盐政;监临乡试;管理漕政。其职务大致与总督平等,而权力略小。惟巡抚要掌兵权,尚须兼提督而后可,总督则不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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