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文 | 特别行政区 |
释义 | 特别行政区清朝在东三省、蒙古、新疆、青海和西藏等地设特别行政区,采取和内地不同的行政管理方法。在蒙古地区实行盟、旗制度。旗是中央政权下的基本行政单位,旗设札萨克1人,掌管全旗政令。旗上有盟,每盟有若干旗组成,盟设正、副盟长各1人,是理藩院从各旗札萨克及闲散王公中选奏请皇帝任命。盟不是旗的上级组织,而是一个代表中央对所属各旗实行监督的监察机构。对蒙古封建主分别加封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等爵位。在维族地区,设总理回务札萨克郡王1人,治理该部政务,又设协理图撒拉克齐2人佐之。各大小城池,皆因其旧名置各种名目的大小克伯等官员,自三品至七品。由朝廷派驻的伊犁将军、喀什葛尔参赞大臣及领队大臣、办事大臣等统辖。在西藏地区,达赖(驻拉萨),班禅(驻扎什伦布)掌政令、行教化,同为政教僧俗领袖。在卫、藏、喀木、阿里4部,各设噶部伦,以治政事。清朝政府设置的驻藏大臣同达赖、班禅具有同等权力和地位。在东北地区在旧都盛京设内大臣1人,副都统2人,康熙元年改为辽东将军。1683年,清政府又设黑龙江将军,管理黑龙江地区。云、贵、川、广西等少数民族地区仍用土司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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