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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文 民族资本主义企业的发展
释义

民族资本主义企业的发展

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的统治。在南京临时政府存在的三个多月里,颁布了许多有利于振兴实业的法令、布告。这就为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扫除了一些障碍,使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受到了鼓舞。他们认为创办实业的时运到了,于是纷纷组织各种实业团体,竞相提倡实业,挽回利权。一时全国各地出现了几十个团体。1912年在上海成立了中华民国工业建设会、商学会、中华实业团、民生团、经济协会。此外,还有西北实业协会,安徽实业协会,苏州实业协会,镇江实业协会,黑龙江省实业总会。海外华侨在上海也组织了同仁民生实业会,外洋华侨会员达二十余万人[1]。他们认为“破坏告成,建设伊始”,应致力于国民经济建设事业。
鉴于中国市场上洋货充斥、国货稀少的情况,他们又组织了中华国货维持会,提倡国货,挽回利权;为了扭转不务实业的社会风气,鼓励人们投资实业的兴趣,还发行了《经济杂志》、《中国实业杂志》、《实业杂志》等刊物。工商部于1912年11月在北京召开了全国临时工商会议,各省到会的实业家一百多人,开中国“工商界数千年来未有之盛举”[2]。代表们在会上纷纷提出了发展实业的各种计划和提案,并要求政府制定保护工商业的法律,修改税则等。著名的民族资本家荣德生提出:要扩充纺织工业,设立母机厂,制造轮船、火车、农、矿、军械各项母机[3],并提出资送留学生出国深造,学成回来当技师等提案,得到与会代表的支持。这次会议反映了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发展实业的强烈愿望。1914年3月,全国商会联合会于上海召开了第一次大会。出席这次会议的有二十二个省代表一百八十余人,各地代表提出的议案多达28项,122条款,内容涉及商会法、税则、公司、矿务、盐业、贸易等各方面。当时人们称赞此次会议“俨然一地方议会”[4],是中国资产阶级第一次“合群大会”。
北洋政府农商部成立后,曾电令各省都督调查实业发展情况,并要求各省设立实业司,专管实业调查和发展实业计划[5]。农商总长张謇在前清即提出了著名的“棉铁主义”的主张,认为发展棉铁两种工业有利于减少中国对外贸易逆差。他指出:“国人但知赔款为大漏卮,不知进出口货价相抵,每年输出,以棉货一项论已二万一千余万两,铁亦八千余万两,暗中剥削较赔款尤甚,若不能设法,即不亡国,也要穷死。”[6]他又指出:中国的经济力量薄弱,发展工业也必须要有重点。若没有重点,则力量分散。“无的则备多而力分,无的则地广而势涣,无的则趋不一,无的则智不集,犹非计也。的何在?在棉铁。”[7]为了实现“棉铁主义”,他主张有计划有步骤地分三个时期进行,即:(一)法律时期,(二)技术时期,(三)经济时期;认为法律时期很重要,没有法律就不能保护工商业者正当的权益,企业就不能发达。他指出:法律的作用“以积极言,则有诱掖指导之功,以消极言,则有纠正制裁之力”。过去经营企业之所以失败,“推原其故,则由创立之始,以至于业务进行,在在皆伏有致败之衅,则无法律之导之故也”[8]。所以在他就任农商总长后第一个计划就是立法。在他任内,北洋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奖励实业发展的法律和条例,据北洋政府农商部参事厅所编纂的《农商法规》统计,1912年—1916年间所公布的有关发展实业的条例、章程、细则、法规等共有八十六项之多。内容包括了矿政、农林、工商、渔业等各方面,无论从内容数量和质量上看,都是清政府时代不可比拟的。其中重要的条例有:1912年12月公布的《暂行工艺品奖励章程》,1914年1月公布的《公司条例》和《公司保息条例》,1914年3月的《矿业条例》和《矿业条例施行细则》,5月公布的《审查矿商资格》,7月公布的《商人通例》,9月公布的《商会法》,1914年7月公布的《商业注册规则》及《商业注册规则施行细则》,1914年4月制定的《植棉制糖牧羊奖励条例》,1915年7月公布的《农商奖章规则》等。这些条例、细则,虽尚未完备,有些规定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认真执行,但毕竟解除了清政府统治时期束缚资本主义发展的若干障碍,为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开了绿灯。上述法令、章程内容繁杂,兹就有关实业发展的几个条例加以综合剖析。
(一)改官办商会为商人自己的“合群组织”。
清朝末年设立的商会,形同官署,类似政府属下的机关。商会总理和协理都由政府委派。商务总会、分会、分所等多层次组成,弊害很多,往往成为束缚商人行动的枷锁。商人注册要由商会转呈,商人间的纠纷由商会仲裁,商人不得直接与官厅联系,有关商事的联系必须经过商会。1914年公布的《商会法》规定商会为法人,是一个独立组织,是商人自己的“合群组织”。商会及各商会事务所从职员到会长和副会长,皆由商会会员选举产生。《商会法》还规定:“会员皆有选举权及被选权”,“选举用记名投票法由选举人自行之”,“会董由会员投票选举”,“会长、副会长由会董投票互选”。“会长、副会长、会董、特别会董均以二年为一任期”,“再被选者得连任,但以一次为限”。《商会法》并规定,商会的任务是:
一、筹议工商业改良事项。
二、关于工商业法规之制定、修改、废止及与工商业有利害关系事项,得陈述其意见于中央行政长官或地方行政长官。
三、关于工商业事项答复中央行政长官或地方行政长官之调查或咨询。
四、调查工商业之状况及统计。
五、受工商业者之委托,调查工商业事项或证明其商品之产地及价格。
六、因赛会得征集工商物品。
七、因关系人之请求,调处工商业者之争议。
八、关于市面恐慌等事有维持及请求地方行政长官维持之责任。
九、得设立商品陈列所、工商学校或其他关于工商之公共事业,但须经农商部核准[9]
可见商会所承担的任务,涉及工商业者有关利害的各个方面,包括:反映商人的切身利益和要求;有权参预政府制定、修改、废止工商业有关的法令的权利;有独立处理工商业事务的权利。商会成为“联商情,开商智,以扩商权”的“合群组织”[10]。因此《商会法》一公布,各地即纷纷成立商会。商会增加得很快,据农商部统计,1912年(公布《商会法》之前)共有商会七百九十四所,入会之商店会员共十九万六千六百三十六人。《商会法》公布之后,1915年商会就增加到一千二百十一所,会员增加到二十三万八千五百三十五人[11]
(二)在商业注册方面,解除了呈请开办企业设厂注册的若干限制。
清末,政府虽已放松了对开办企业注册的一些限制,并曾颁布了某些奖励章程,但获得便利的主要是那些与清政府有密切关系的大官僚、地主和大商人。他们开设的厂矿除呈准注册“由官厅保护外”,往往还能取得专利。而一般商人呈请注册,不仅不能受到优惠的待遇,而且还要受到官府的刁难。“或督抚留难,或州县留难,或某局某委员留难,有衙门需索,有局员需索”,“或谓其资本不足,或谓其人品不正,或谓其章程不妥,或谓其于地方情形不合,甚或谓夺小民之利,夺官家之利”,等等[12]。在呈请注册手续方面,清政府规定:商人不得直接呈请注册,须由商会转呈。“凡公司设立之处业经举行商会者,须先将注册之呈,由商会总董用图记呈寄到部,以凭核办。”[13]
辛亥革命后,商人呈请注册开办厂矿,只要“资本充实,无有纠葛”,符合注册条例章程,就可以直接向地方官厅呈注[14],不必经过商会转呈。《商人通例》中规定:“应注册之事项,由该商人各就其营业所所在地该管官厅呈报注册。”[15]该管官厅系指地方法院,若地方法院未成立的地方,由县知事接收注册。这就方便了商人开办企业。如井陉商民创办正丰煤矿公司,曾向清政府请领矿照,乞未获准,直到民国元年始得采照[16]。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由于申请开办企业的较多,以至实业部也忙起来了,“接收各埠公司呈请保护、注册、立案、给示等事,纷至沓来”[17]
(三)取消清政府对开采矿产方面的若干限制,鼓励商人和吸收外资开矿、探矿。
清朝末年颁布的《大清矿务章程》,比较重视地主的利益,忽视探矿采矿者的利益。该章程中第十款规定:“所得矿利,除开支一切费用外,净有余利,业主应得十成之二五,国家酌提十成之二五,矿商应得十成之五”,矿商净利的一半都归了政府和地主。开矿还必得政府和地主的同意,否则就不能开矿。这就为官吏的勒索和迷信风水等奸猾之徒的敲诈开了方便之门,使商民裹足不前。
1914年政府颁布的《矿业条例》则轻地主之权,对商人呈请采矿、开矿者予以优先权。政府宣布:地下矿产皆为国有,除地面盖屋用地应偿地价外,地主不得任意需索,地价也须照时价出售,不得任意抬高。为了鼓励商人开矿,还减轻了矿产税。旧《矿务章程》中规定矿产税抽百分之十;新《矿业条例》规定:按出产地平均市价抽千分之十到千分之十五[18]
开矿区域也比以前扩大,清末规定最大的矿区不得逾九百六十亩,这时规定煤矿区可达十方里,别种矿产区为五方里,如因特别情形,农商总长“认为必要时得增减之”[19]。这就使采矿者能扩大经营范围,促进了矿业的开发。例如:山西为中国重要煤矿产区,自《矿业条例》颁布后,设专管官署,开矿为利益所在,商民纷纷呈请注册立案。
为了吸引外资,鼓励中外合资兴办矿业,《矿业条例》第四条规定:“凡与中华民国有约之外国人民,得与中华民国人民合股取得矿业权,但须遵守本条例及其他关系诸法律。”“外国人民所占股份,不得逾全股份十分之五”(前清矿律外股只准十分之四)。外国人民只要领有该国外交官或领事官之证明书,即可与中国人民合资经营矿业。这就简化了外人投资的手续。《矿业条例》第四十七条又规定:“矿业权者得依一定条件,以矿业权抵押借款。”这些都是有利于中外合作投资的条款。《矿业条例》公布之后,受到中外人士的欢迎,领取矿照的人不断增加。
(四)开办企业时封建性的专利垄断权逐步被取消。
专利权在欧美各国系给予某些生产技术发明创造者,以资鼓励。清政府则视其为开办企业的垄断权,排斥其他企业的发展。1912年底北京政府颁布了《暂行工艺品奖励章程》等条例,把专利权明确限于工艺品发明者和改良者,取消了建厂专办之权。该章程规定:“凡关于工艺上之物品及方法,首先发明及改良者得呈请专利,其年限定为三年、五年两种。”“在专利年限以内,如有他人私自仿造妨害专利权时,享有专利权者得呈请禁止。”[20]如1912年渔商陈文翔设立渔业公司呈请准予立案专利,实业部批准该公司注册立案,惟所请专利一节,认为“贩卖自由乃商业上应有之权利”,“捕鱼一业,非发明新制等可比,碍难照准”[21],予以驳回。又如1915年周学熙等人创立华新纺织公司,申请在山东、河南两省专利三十年,一时舆论哗然,未几此项三十年专利之权即被取消[22]。封建性的专利权被取消有利于打破垄断,使工商业能够自由竞争,促进企业的发展,这对发展生产、活跃经济,是一个进步措施。
(五)奖励商办企业,办有成绩者可以得到政府奖赏。
中国封建社会历来把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列在士、农、工、商四民等级的最后一级,社会上轻视商人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清朝末年,虽然也颁布了一些奖励商人的办法,但获得赏赐的只是些经营工商企业的官僚、地主和大商人,一般商人是享受不到奖赏的。1915年,农商部颁布了奖励商人经营企业的奖章规则,规定凡创办实业较有成效者,只要符合下列各项条件,都能得到政府不同等级的奖章:
一、建设工厂制造重要商品者,其资本金在五万元以上,营业继续满三年以上。
二、经营直接输出贸易者,其每年货价总额在十万元以上,营业继续满三年以上。
三、承垦大宗荒地依限或提前竣垦者,其竣垦亩数在三千亩以上。
四、发明或改良各种便利实用之工艺品者,视其种类有一二特色以上。
五、开采大宗矿产纯用本国资本者,其每年矿产税额在二千元以上。
六、从事公海渔业者,其汽船吨数在五十吨以上,帆船吨数在三十吨以上,营业继续满三年以上。
七、捐款或募款设立商品、农产、水产等陈列所,农事、林艺、畜牧等试验场、实业补习学校及其他与此相类之事业者,捐款在一千元以上,募款在五千元以上,事业继续满一年以上。
八、办理商会或农会固有之职务,确有裨益于农工商各界者,其经办满三年以上[23]
奖励的范围包括农工商、矿产、农林、贸易、垦荒、交通运输、水产等各个方面。奖励的对象主要是中小商人,目的是鼓励人们创办新企业和增加新产品,把对内发展工商业、农业和对外贸易结合起来。这个奖章规则的公布,对改变社会风气,一扫数千年来贱商的陋习,起了一些积极的作用。
(六)政府设立各种示范场所,引导人民创办实业。
清朝末期,除了商部在京师设立了一个商品陈列所,袁世凯在天津创立了工艺总局,两江总督端方在南京临时搞了一个南洋劝业会之外,没有其他什么常设机关。1915年农商部在北京成立了劝业委员会,并设立了劝业场和附属商品陈列所、工业试验所,不久又成立了中央农事试验场、气候观察所、农林传习所,并在直隶正定、江苏南通、湖北武昌创办了棉业试验场。此外,还在北京天坛设立了第一林业试验场(1912年)、第二林业试验场(1915),在东北哈尔滨设立了东三省林务局,在沈阳成立了奉天林务局(1915),在北京西山、东北哈尔滨、安徽凤阳等地开办了种畜试验场。为了统一全国的度量衡制度,成立了权度检定所(1915)和权度制造所。所有这些会、局、场、所都制订了详细的章程[24]。这些机关的建立对提倡实业,交流商情,研究新产品,起了一定的示范作用,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为了保护和促进棉、铁、丝、茶等工业的发展,政府于1914年1月又公布了《公司条例》和《公司保息条例》,并拟拨款二千万元作为发展这些工业的基金。《公司保息条例》规定,保息公司种类分甲乙两种。甲种为棉织业、毛织业、制铁业,乙种为制丝业、制茶业、制糖业。所列“甲种公司,得按实收资本金额之六厘,乙种公司得按实收资本金额之五厘,呈请保息”。“呈请保息者以本国人民依本国法律新成立之公司为限。”“凡新成立之公司,自开机制造之日起,继续三年为保息期间。”[25]这些规定能够保证新成立的企业公司在开办初期也有利可图,这对资产阶级开办新企业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对促进工商业的发展起了一些推动作用,使资产阶级发起工厂企业得到了很大的动力,几乎每天都有新公司注册。据农商部统计:1912年公司数为九百九十七家,1913年为九百九十二家,1914年《公司条例》和《公司保息条例》公布之后增为一千一百家,1915年为一千零九十三家[26]
由以上六点可见,民国初年所制定的各种经济法令、法规、章程,在不少方面确是消除了清政府对发展工商业的若干障碍,促进了工商业的发展。
以辛亥革命前1903年—1908年为例,新工业公司在旧商部注册的为二百六十五家[27],平均每年注册的企业为约四十四家。而1912—1921年间在北洋政府农工商部注册的企业则为七百九十四家,平均每年注册的约八十家,比辛亥革命前增加一倍[28]
从投资额来看,辛亥革命前1895年—1911年间厂矿投资总额为一亿一千一百三十一元[29],而1912年—1918年六年之中投资总额就达一亿四千二百八十六万五千一百三十四元,比甲午战争后到辛亥革命十六年之间的投资总和还多三千多万元[30]
从注册公司数来看,1912年—1914年为九十九家,1914年—1918年为三百七十七家,四年之间增加了近三倍。其中增长最快的是棉、丝、纺织染公司,从1912年—1914年间的十个增加到1914年—1918年的五十个,增加了四倍,资本额也从三百二十一万五千元增加到二千五百二十三万一千一百二十元,增加了近七倍。面粉工业同期也由九个公司增加到三十二个公司,资本由六十五万四千二百五十元增加到三百八十八万六千三百六十元,增加了近五倍。此外,增长得较快的是火柴工业,从十六个公司增加为二十四个公司,资本由六十三万零二百元增加到三百四十三万八千五百元,增加了四倍多[31]。这一统计说明了辛亥革命后确曾出现了一个设厂高潮。
商业公司投资的发展也很快。据农商部统计:全国资本在十万元以上的公司,民国三年(1914)有一百六十九家,民国四年(1915)发展到二百零六家,到民国五年(1916)发展为二百二十家[32]。工业发展速度也很迅速。1920年本国资本的主要工业和1912年相比,棉纺和面粉工业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17.4%和22.8%,矿业年平均增长率为9%,其中机械采煤为13.4%,而机械采铁矿达25.7%[33]
再从具体的工业部门来看,有些部门的发展也是较快的。以纺织业为例,辛亥革命前洋纱洋布充斥于中国市场,每年进口大量的棉纱棉布,致使中国纺织工业不能发展。辛亥革命后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各帝国主义忙于战争,减少对中国的棉货输出,中国棉纺工业得以突飞猛进地向前发展。1910年中国共有纺织工厂二十九家,其中除外商经营的七家,二十二家为华商经营,纱锭为五十二万四千零九枚;1912年华商经营的工厂增为二十四家,纱锭为五十八万零三百四十一枚;1916年华厂增为三十家,纱锭增为七十二万一千一百零五枚,自1912到1916年的四年之间工厂增加六家,纱锭增加了十四万多枚[34]
中国著名的民族资本家荣宗敬、荣德生兄弟所经营的纺织、面粉工业,在辛亥革命后发展很快。荣氏投资于纺织业,始于1909年在无锡创立的振新纱厂,起初资本只有三十万元,是一个只有纱机一万二千锭的小厂,经营七八年成效不大,至1914年增加纱锭一万八千枚。1916年荣氏从振新分出,独自创立了申新纺织公司,额定资本为三十万元,纱锭为一万二千九百六十锭,获得很大利润,1918年盈利22万元,盈利率达74.2%[35]。随后申新又增建了一个厂(申二),后来在此基础上发展成九个厂,荣氏也成为中国有名的“棉纱大王”。
天津的民族工业,在民国初年的发展也较快,1912年—1914年新开办的工厂就有七家,大都为面粉、榨油、火柴等轻工业。1915年王郅隆等开办了规模较大的裕元纺织公司;周学熙等人开始创立华新纺织公司,资本达一千万元,后来发展到四个厂。号称民族资本机器制造业和铸铁业集中地的天津三条石地区,这时也正由工场手工业逐步向使用动力生产的工厂过渡[36]
天津民族工业大规模发展是在1916年以后。1916年—1922年,天津新建了六个纱厂,资本总额达到一千八百九十万元,纱锭总数达到二十二万三千枚。“天津在这个时期增加资本,占全国增加资本的30%强。”[37]这些新设的工厂,在此期间都获得了巨大的利润。如裕元纱厂1918年完工时资本仅为二百万元,以后四年内便盈利六百余万元。又如华新纱厂1918年开工一年后即获利一百五十万元[38]
武汉的纺织工业在这个时期也得以恢复和发展。清末的武汉纺织工厂主要是张之洞创办的纱、布、丝、麻四局,辛亥革命前夕,经营大多无利,时常关厂停工。1913年以徐荣廷为首的资本家租办了官办的纱、布、丝、麻四局,组成了楚兴公司。这个公司经过整顿,从此大有起色,布匹销售供不应求,除了支付1913年—1914年的租金外,每年净利都在15%以上[39]。1918年,楚兴公司又在武昌开办了裕华纱厂,以后逐步形成资本雄厚的裕大华集团。
民国初年,全国面粉工业也得到较快的发展,全国机制面粉厂数目1903年—1908年为十二家,到1919年已经发展到六十二家,1920年—1921年更发展到一百二十三家[40],中国的面粉也由过去每年入超一变而为出超。面粉入口不断减少,1912年为三百二十万担,1913年为二百五十万担,1914年为二百十九万担,1915年迅速降低为十五万担;而面粉出口则不断增加,1914年时还不足七万担,1915年上升为二十万担,到1918年达二百万担,1920年更猛增为四百万担[41]。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影响,欧洲各国粮食生产减少,迫切需要面粉,中国所产面粉运销英、法、土耳其、日本、东南亚等地,从而促使中国面粉工业得以迅猛地向前发展。以无锡荣家为例,1902年荣家在无锡创办了保兴面粉厂(茂新前身),只有石磨四套,日出面粉不过三百包,由于外粉倾销,颇多亏折。辛亥革命后形势好转,营业大有起色。1912年茂新获利十二万八千两,转亏为盈,除付还各欠外,尚余数万[42]。荣家依此扩大生产,于1912年—1914年创建了福新一、二、三厂[43]。到1916年,荣家茂新、福新系统发展到六个厂,粉磨增加到一百零一台,比创办时增长二十四倍多。1921年茂新发展为四个厂,福新系统增加到九个厂,日生产面粉七万六千袋,其生产能力占全国民族资本粉厂的三分之一左右[44]
当时上海是面粉工业最发达的地区。1918年前,上海面粉厂除福新系统福二、三、四、六厂外,新成立的还有七家[45]。其他如天津、济南、汉口以及东北哈尔滨等地面粉工业也相当发达。
缫丝工业也有进展。上海不仅是中国的棉纺织业的中心,也是缫丝工业的中心。江浙地区盛产蚕茧,为上海缫丝工业提供了丰富的原料。辛亥革命前丝业萧条,工厂停工停产的居多。1911年上海拥有丝厂四十八家,丝车一万三千七百三十八台。1914年增为五十六家,丝车一万四千四百二十四台。1917年猛增为七十家,丝车一万八千三百八十六台[46],比1911年增加了二十二家和四千多台丝车。随着生产能力的增加,蚕丝出口也逐渐增加。1911年出口各种蚕丝为七千四百五十多万两,1913年增为八千三百十五万两,其中机器缫丝出口由三千六百多万两增加到四千六百名万两,增加了近一千万两[47]
卷烟工业发展也颇为迅速。上海卷烟厂由1910年的一家烟厂发展到1916年的七家[48]。侨商简照南、简玉阶兄弟所创办的南洋兄弟烟草公司,这时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该公司于1906年成立于香港,最初资本不过十万元,而且由于外资竞争,处境危险,辛亥革命后资本发展到一百万元,1918年增资到五百万元,并在上海,广州、北京等地开设了分厂,规模逐渐扩大,盈利也增长很快。1920年—1921年盈余达四百多万元[49],从而能与外国资本经营的英美烟草公司相匹敌。
榨油工业也有较快的发展。中国新式榨油工业,东北以大连、营口为中心,华北以青岛为中心。东北出产黄豆,以生产豆油为主;山东出产花生,青岛是花生油生产的中心;江浙产棉籽,上海多产棉籽油;汉口为桐油集散地。辛亥革命后特别是欧战期间,油料为各国所需,我国旧式油坊不能满足需要,新式油坊应运而生。东北大连1913年有新式榨油工厂五十二家,1919年增加到八十二家(其中大多数为华商所开办的工厂)[50]。油料输出也逐年增加,以豆油为例,1913年输出为四十九万一千担,1916年增加到一百五十六万五千担,四年之间增加了二倍多[51]
民国初年,火柴工业的发展也较快。据统计,1905年—1913年我国的火柴厂开设了52家,1914年—1923年增加到113家[52],十年时间就增加了61家,比1913年前增加了一倍多。由于国产火柴的增长,部分满足了人民的需要,进口的火柴不断减少。据统计:1913年火柴进口为五十六万八千九百六十三箱,1914年就降为四十七万六千七百十五箱,1915年降为四十一万九千四百六十八箱,1916年更降为四十一万二千四百十四箱。若以1913年进口指数为100,到1916年进口火柴指数降为72.5%[53]。当时经营火柴的工厂,“无不获利倍蓰。即如北洋一厂,开办时资本不过二万元,到1917年—1918年间竟获利十万余元”。被人们称为“中国的火柴大王”的刘鸿生,于1920年创办了鸿生火柴公司,最初资本不过十万元,后来发展为规模巨大的大中华火柴公司,所产火柴行销长江流域和两广、闽浙地区。
此外,在造纸、针织、制糖、制烛、食品罐头等工业方面,这个时期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
中国的煤铁开采和铁路、航运等部门,一向是控制在帝国主义国家手中的。官僚资本为了巩固其统治,也办了一些军火工业、煤矿和铁工厂。民族资本在重工业方面的投资是很微弱的。辛亥革命后特别是欧战期间,帝国主义暂时放松了对中国的侵略,中国民族资本乘隙在重工业方面得以发展。
采煤工业。中国的采煤工业大部分控制在帝国主义手中,民族资本投资采煤工业的很少。辛亥革命后政府公布的《矿业条例》鼓励人们从事采矿业,因而采煤工业得到了一定的发展。据统计:1912年向农商部领取的矿照为二十一件,1913年为三十二件,1914年为五十八件,1915年猛增为一百五十三件,其中以领取煤、铁、金、银矿照的居多。例如领取采煤的矿照,1912年为十四件,矿区面积为五千一百四十五亩;1913年为十九件,八千三百九十七亩;1914年《矿业条例》公布后,就上升为二十七件,二十五万三千五百四十二亩;1915年更增为五十六件,二十四万一千八百十四亩[54]。四年之间领取的矿照增加了三倍,矿区面积增加近五十倍;如果把各地方开办的小煤窑计算在内,数字就更多了。全国煤的总产量也有所增加。1912年机械采煤量只有五百一十六万吨,1919年增为一千二百八十多万吨,1920年更增加到一千四百十三万多吨。用土法开采的小煤窑为数也不少,这期间每年都有增加,产量约在四百万吨左右。九年之间,机械采煤量(包括帝国主义投资各矿在内),总共增加了近二倍。若剔除外矿产量,则从1913年的五十四万多吨上升为1916年的七十五万多吨,1920年则猛升为三百二十八万吨[55],增加了五倍多。例如,纯为民族资本创办的山西保晋煤矿公司,产量就增加很快:1912年产量为二万一千多吨,1916年上升为七万一千多吨,1920年猛增到二十二万五千多吨,比1912年增长九倍多,企业也由亏损一变而为盈利。该矿在1916年以前年年亏损,1916年盈利达四十三万元,占资本总额的15%,1919年盈利也有十一万九千余元[56]。随着煤产量的增长,进口煤逐渐减少,出口煤不断增加。据统计:1914年进口煤炭价值为八百七十万海关两,出口煤炭价值为九百二十六万海关两。出入口相较,出口额已经超过了进口额,煤炭业的发展“猛进无绥”[57]
钢铁工业。1911年全国钢铁总产量为十二万一千多吨,1916年发展为四十一万四千吨(其中铁为三十六万九千吨),增加近二倍半。钢铁入口量也在减少,1911年入口为二十一万九千吨,1915年降为十二万五千吨,降低了约43%,1917年更降为十二万三千吨[58]。随着钢铁产量的增加,国内铁矿需求相应增加,铁砂产量也随之增长,出产的铁砂除满足国内需要外,还有出口。如1912年铁砂的产量(机械开采)为二十二万一千多吨,净出口为二十万另四千多吨;1916年上升为六十二万九千多吨,净出口为二十五万二千多吨,产量增加近二倍[59]。从铁矿开采手段来看,也有显著进步,机械开采和冶炼的比重都有所提高。1912年机械开采的铁矿只占30.6%,机械冶炼生铁只占4.5%。1916年机械开采的铁矿上升为55.6%,机械冶炼生铁上升为53.8%[60]
这时期由华商经营的制铁工厂也有增加。除原有的汉冶萍公司大冶铁矿厂外,还有上海新成立的和兴钢铁厂、大冶的济华铁矿公司(1917)、汉口的扬子公司以及后来的石景山炼铁厂等。汉冶萍公司在此期间产量迅速上升:以汉阳产铁量为例,1912年为七千九百八十九吨,1913年为七万九千五百十三吨,1914年为十二万八千五百五十五吨,1915年为十三万五千七百八十一吨,四年之中增加产量近十六倍[61]。该公司由于产量上升而扭转了历年来的亏损,增加了盈利。辛亥革命前几乎每年要亏损一百五十万到二百八十多万元,到1914年仅亏十万元,1916年至1919年,每年都有盈余。1918年盈利多达三百七十七万九千元[62],该公司并进行了扩建,在大冶附近新建两座高炉,在汉阳铁厂添建化铁炉及炼钢炉。1918年产量增为十三万九千余吨,1919年增为十六万六千余吨。和兴公司创于1917年,最初资本仅八万元,在欧战期间,获利甚巨,改组增资至一百万元,添置炼钢炉二座,专以炼钢为主[63]
锑、钨等有色金属业。锑、钨为军事战略物资,欧战期间价格猛涨,我国出口猛增,获利倍蓰。1912年纯锑产量为一万五千吨,1917年增至三万三千吨。钨在1915年始发现,1916年产量就达二千吨,1918年猛增至一万余吨。钨主要输往美国和日本[64]。它主要产于湖南,产量占全国产量的90%。湖南的锑砂和纯锑在欧战期间为各参战国所争购,纯锑一吨价值由一百四十六元上涨至一千元。据统计:1914年锑砂出口十五万六千九百七十九石,总值二十五万五千多两,1916年纯锑总值为四百六十三万四千七百二十五两,生锑总值为四百六十七万多两,1917年生锑出口为三十二万多石[65]。湖南用机械开采锑矿的华昌公司,在此期间利润收益猛增,因此于1915年扩充商股至九十六万两,1916年冬又加入商股二百另四万两,总资本达到三百万两。该公司除在长沙设立冶炼厂外,另于益阳、安化、新化等县设立采矿场及生锑制炼厂,并在上海和美国纽约设有分售处,直接对外贸易。由于锑价猛涨,该公司1916年的纯利竟达到一百二十七万两[66]
水泥业。辛亥革命前,中国所有水泥一半来自欧洲。欧战期间,欧洲水泥来源断绝,因此国内水泥工业得以发展。除原有唐山启新洋灰公司、湖北大冶水泥公司、广州的广东士敏土厂三家水泥厂外,又新设了上海龙华的上海水泥公司,南京龙潭的中国水泥公司与无锡的太湖水泥公司、河南的六河沟水泥厂四家水泥厂。这期间,水泥生产异常有利,每桶水泥由市价五元涨到十元。
交通运输业。1912年—1916年,北洋政府为兴建铁路的对外借款共为二亿二千六百七十七万余元[67]。这些借款大多数为北洋政府挪作军事、行政费用,真正用来修路的经费很少。民国后并没有修筑大的铁路干线,只是零星地修筑了干线中所未完成的地段和一些支线。1912年—1913年间修筑了二百五十六英里[68],1914年—1920年间修筑了八百零四英里[69],九年间总共修筑铁路不过一千零六十英里。
这期间民营铁路虽有发展,但成绩也不大。除苏、浙、湘等省各有已成铁路一二百里外,其他各省商办铁路还处于修筑土方或购买材料阶段。民国成立后,孙中山力倡“开放路权”,借外资兴办铁路,实行铁路国有政策,并制定了要筹集六十万万元,建筑十万英里铁路的宏伟计划。孙中山的计划,由于二次革命的失败,未能实施。
商办铁路不但集资困难,而且营业亏损。在孙中山国有铁路计划的影响下,商办铁路纷纷要求让归国有,于是北洋政府用了六千多万的期票,于1913年—1914年间先后收回了湘、苏、豫、川、鄂、浙、晋各省的商办铁路。
轮船航运事业。旧中国的航业大都控制在帝国主义所办的轮船公司手中。十九世纪九十年代以后,上海、汕头、广州、杭州等几个大的通商口岸,陆续出现了一些民营的轮船公司。1910年,中国共有轮船八百八十五只,总吨位为八万八千八百八十八吨。1912年为八百九十七只,总吨位为九万五千四百四十七吨。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中国商船增加较快,1914年为一千一百四十七只,吨位上升为九万六千六百四十九吨。到1916年,猛增到一千三百四十三只,吨位上升为十万零二千七百五十七吨。1919年轮船数达到一千四百一十只,总吨位上升为十五万二千五百八十五吨,与1910年相比,轮船增加五百二十五只,吨位增加六万三千六百九十七吨[70]。这期间我国船数虽然增长较快,但增加的大多数为小轮船,而且以4吨以下的居多数,4吨以上的较大轮船增长得很少。所以中国的轮船只能在沿海和内河航行,航行外海的很少。这说明中国的航运事业虽有发展,但仍很落后,中国内河航运和外海运输仍然操纵在帝国主义国家轮船公司手中。以长江为例,中国运输的船只和运输的吨位各只占26%,而英国船只占38%,总吨位占40%,日本次之,船只占31%,总吨位占31%[71]
此外,公路、邮电等事业也有所发展。
总之,中国民族工业无论从设厂数目和投资规模以及发展速度方面,都比革命前大有进步。
但是,中国民族资本主义是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条件下产生和发展的,辛亥革命既没有改变这一社会条件,因而它的发展在许多方面仍受到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压迫和限制,因此中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始终未能成为中国社会生产的主要形式。截止到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初,中国近代工业生产能力还是十分微弱的。中国工业总产值只占工农业总产值的4.87%,而近代工业在工业生产总值中所占不到20%[72]
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一些弱点就暴露得更加明显。
(一)中国民族工业发展不平衡。正如上面提到的,这时期民族工业的发展,主要是轻工业,特别是纺织工业和面粉工业发展迅速,重工业的发展则很缓慢。这一方面是因为轻工业投资少,见效快,资金周转灵活,能够迅速获得利润。另一方面主要是因为中国是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帝国主义不能允许它发展重工业;即使有了一些重工业,也大都还是掌握在帝国主义手中。虽然有人提倡发展重工业,但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是不可能实现的。
在工业结构上也不平衡。例如我国的钢铁工业体系和棉纺织工业体系就不完整。钢铁工业方面,铁砂大量出口,炼钢冶铁设备完全依赖从国外进口。棉纺织工业方面,一面是棉花大量出口,一面棉布却大量进口。国内大都是棉纱厂,织布厂很少,纺与织不配套,印染能力更少于织布能力。纺织机械自己不能制造,完全依靠进口。这种畸形现象,是中国工业发展不能独立所造成的。
在地区配置上也不平衡。新式工业大多集中在沿海和通商口岸等城市,内地的新式工业却很少。据统计,1919年注册的工厂共有四百七十一家,其中江苏就有一百五十五家,直隶五十七家,浙江四十二家,广东三十三家,山东三十一家[73]。这几省总共就有三百一十八家,占注册工厂数的67%。中国最发达的棉纺工业也大都集中江苏、上海、汉口等地。如1918年全国纺锭的80.32%集中在江苏和上海,仅上海一地就占61.82%,而在广大内地如西康、新疆,甚至云、贵、川和陕西,一枚锭子都没有[74]。这在我国工业地区配置上是一种极不合理的现象。
(二)中小企业发展快是这个时期的显著特点。辛亥革命后发展起来的民族工业,大多为中小资本和手工工场。由于资金薄弱,因而企业规模狭小,机器设备粗陋不全,生产工艺落后,大多还没有脱离手工工场性质,使用动力生产的也就很少。据统计,1916年全国动力机器总数为二千零三十台,电力总数十一万一千八百五十一瓩,尚不及当时美国匹茨堡一个城的动力[75]。即使有些工厂购置了动力设备,但由于设备不全,电力昂贵而搁置不用。因此工人劳动条件差,强度大,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由于资金短缺,有些企业就不得不向帝国主义银行借款,借款的条件苛刻,利息又高,一经举债,企业往往就受人控制而陷入无力自拔甚至被吞并的地步。
(三)技术人员缺乏,企业管理落后。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工厂由于技术人员缺乏,往往要用高薪聘请外人为工程师。工厂的业主大多出身于官僚、地主和商人,他们对现代科学知识不甚了解或一知半解,他们所关心的只是利润而不知改进技术以提高生产。以棉纺织厂为例。1916年—1922年以前建立的32家纺织厂,商人投资的占多数[76]。商人投资工业,他们着眼点是从流通领域中获取利润,而不知道如何组织精工生产、改良和更新生产设备,而且不提或少提公积金和折旧费,以至机器陈旧,不能使用新技术。工厂的产量和质量都不能提高,在市场上也就缺乏竞争力。最后的结果往往不是停工闭业就是被人吞并。
中国工厂有一种奇特的管理制度即官利制度。这种制度不论企业盈亏,股东们必得官利,其数目总要在八厘以上,股东们既可以坐享官利,就不关心企业的经营情况。例如,南通大生纱厂初创时为了招徕投资,规定凡股东一经入股,便按年利八厘起息。虽然在光绪二十一至二十五年(1895—1899)工厂筹建期间资金困难,几至于不能成厂,但一万七千余两的官利还是不能拖欠的[77]。这种官利制度就是在辛亥革命后也没有取消,如1912年荣宗敬扩充茂新面粉厂时,“招足股银二十万两,分派两千股,每股银一百两,常年官利一分,每年以正月月半后派分官利余利,凭折支付”[78]。这种官利制度,股东形同高利贷者,借钱生息,不问盈亏。这就势必增加工厂产品成本,也限制了资金的积累。这也是妨碍中国工业发展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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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9/19 9:5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