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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文 普选制与参议会
释义

普选制与参议会

中国共产党在各抗日根据地实行的民主政治还集中反映在实施普选制和建立各级参议会。抗日根据地实行的民主乃是普遍的民主,人民选举政权机关,政权机关在人民的监督下行使人民赋予的各种权利。选举采用的是普遍的、直接的、平等的、不记名的投票法,这是中国自古以来最新型的选举制度,体现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是当家作主的主人。各级参议会经人民群众直接选举产生,政府经过参议会与广大人民群众发生密切的关系。
1937年9月—11月,陕甘宁边区首先进行乡、区、县的普选工作。以后在创建敌后抗日根据地的过程中又逐步将普选制推行到敌后各解放区。太平洋战争前后,各抗日根据地进入了最为困难的时期,配合着“三三制”的推行,普选制进一步得到实施并更加规范。1941年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为举行改选及选举各级参议会发出指示信,全面论述了实行普选制的意义。针对国民党的“训政”理论,指出:“我们反对那说老百姓文化低,不够讲民主,须要经‘训’的胡说”,强调选举运动“是选举人和被选举人一齐上大课”,“是老百姓行使自由的头一桩事”,应“使每个老百姓都能凭自己的意愿去进行参政,选择代表”;同时,将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和解放区的民主政治进行比较,指出:“民主和不民主的分别,一是恃强霸占政权,不许老百姓说话,老百姓一点权利没有。一是凡事由老百姓作主。老百姓直接出来议事管事,或选代表出来议事管事”,强调革命为的是“推翻那不民主的政府,建立民主的政府,民主的第一着,就是由老百姓来选择代表他们出来议事管事的人”;针对部分解放区领导人存在的“抗战忙,动员忙,那有功夫办理选举”的错误认识,指出:“保卫边区须要选举”,“必须集中边区老百姓的力量,才能对付敌人,渡过危险,边区老百姓为救自己,正在发挥他们的力量,检查他们的代理机关(政府)是否得力”,强调“只有选举,才能改进政治机构,涌出积极分子,有力的保卫边区”[1]。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修正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次年4月正式颁布。5月,边区政府又专门颁发文件对此条例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各解放区也都颁布了选举条例,这些文件比较完备地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在敌后根据地实行的普选制的实践总结,是指导各解放区选举运动的纲领。
普选制在各解放区的推行,有着如下一些特征。首先,高举孙中山的“建国大纲”的旗帜。解放区的选举条例“系根据国民政府建国大纲的民主选举原则及陕甘宁边区的实际情形制定”,强调“建国大纲系中山先生写的。孙先生革命,为的是要建立民主国家,要有由人民选举出来的议会和政府,可是建国大纲写的选举办法,国民政府没有实行,现在陕甘宁边区没有阻止实行的障碍了,可以依照孙先生的民主原则制定选举条例”[2]。第二,实行真正普选的选举办法。解放区的选举条例规定:“采取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的投票选举制选举”,“凡居住地区境内的人民年满十八岁,不分阶级、党派、职业、男女、宗教、民族、财产和文化程度的差别,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实行中强调“普遍,是指选举人的资格,没有任何限制,任何普通人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直接,是选民直接选出被选人,而不要经过转弯;平等,是任何选民投的票,其效力都是一样;无记名亦叫‘秘密’,是选民在票上只写被选出的人的姓名,不写自己的姓名”[3]。这种普选制“是最公平、最进步的选举办法”,“当着候选人名单公布后,每个乡村都热烈地参加讨论,有的批评某人对革命不积极,某人曾经反对过革命,某人曾经贪污过,某人曾经是流氓,某人曾吸食鸦片等等,有的选民则公开涂掉其名字”[4]。选民们经过批评、比较,选出自己最满意的代表。第三,充分体现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原则,选举条例规定,除有卖国行为的、经政府缉办的、经军法或法院判决剥夺公权尚未恢复的、有精神病的人外,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强调“工农有选举权了,但并不歧视地主、资本家;共产党是合法了,但并不剥夺别的党派的自由;同样,弱小民族,信宗教的,都一样有权利,谁也不能限制谁,有势力的不能恃势力去限制其他没有势力的人”等[5]。第四,在战争的特殊环境下进行选举工作。各解放区根据本区域的具体情况,各自选择适当的时期依法举行普选运动,甚至在敌我拉锯的地区,在敌人经常进行骚扰性袭击的情况下,仍采用巧妙的方法举行选举。第五,运用选举推动解放区各方面的工作。各解放区的领导将选举视为“老百姓对政府工作的大检阅”,通过选举“反映出老百姓的许多意见许多办法,指出政治上那些好与坏的例子”,在选举工作中强调“一切政治上的‘创作’,不存在于领导者的脑子里,而存在于广大群众中间”,“要善于倾听接受,把各种经验添附到政治的宝库里面,作为今后改进工作(包括选举本身在内)的指南”[6]
各解放区的普选制是与参议会制度联系在一起的。1937年9月起,陕甘宁边区首先经过普选产生了乡级代表和区、县、边区三级参议会,原称议会,后因照顾与国民党的统一战线关系而改称参议会。随着各抗日根据地的建立和巩固,参议会制度又被推行到各解放区,有的解放区如晋西北和山东解放区称“临时参议会”。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为克服抗日根据地面临的严重困难,参议会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规范和完善,大批共产党人和民主人士通过参加参议会的实践,取得了进行新民主主义政权建设的宝贵经验。
解放区的参议会虽与国民政府统治区的省、县参议会名称相同,但实际内容却大不相同。后者实行议行分离的原则,前者则在实质上实行议行合一的原则。解放区的参议会是抗日民主政权的地方权力机构,是具有人民代表会议性质的民意机关。解放区各级参议会由敌后抗日根据地的人民通过普遍、直接、平等和无记名方式选举产生的参议员组成,但同级政府认为必要时,“得聘请勤劳国事及在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有名望者为议员,其名额不得超过议员总数的十分之一”[7]。参议会拥有创制权、复决权、罢免权、监督权和弹劾权,从各方面保证抗日民主政权的运行。参议会所议决的案件咨送政府执行;如果政府认为议案不当,必须详具理由,送回参议会复议;如果参议会复议后维持原议案,政府就必须执行;如果下级参议会的议案不当,同级政府只有在受到上级政府或上级参议会的指示时,才能停止执行等。
边区参议会的职权共十三项,主要内容是:选举和罢免边区政府主席、副主席、委员及高等法院院长;监察与弹劾边区各级政府、司法机关之公务人员;创制及复决边区之单行法规;批准关于民政、财政、粮食、建设、教育及地方军事等各项计划;通过边区政府提出之预算,并审查其决算;决定征收、废除或增减地方捐税;决定发行地方公债;议决边区政府主席、政府委员会、各厅厅长及高等法院院长提交审议事项;议决边区人民及民众团体提请审议事项;督促及检查边区政府执行参议会决议之事项;决定边区应兴应革之重要事项;追认闭会期间常驻会及边区政府主席或政府委员会关于紧急措施之重要事项;等等[8]
参议员任期三年。边区参议会由参议员选举议长一人、副议长一人,主持全面工作。参议会每年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在参议会闭会期间,由九名议员组成的常务委员会或驻会议员办事处,主持日常事务,其职责主要是监督边区政府执行参议会之议案、听取边区政府的工作报告、向边区政府提出建议和询问、派员出席边区政府委员会的会议、联系散驻各地的参议员,进行调查研究,征求人民群众意见等。在边区参议会之下,设有县、乡参议会组织,并在最基层的村设立村民委员会,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
在边区各级政府机构实行“三三制”原则时,各级参议会也严格实行了同样的原则。由于实行普选制,不能保证选举结果完全符合“三三制”的原则,便采取让当选的共产党议员辞职,由无党派候补议员补充的办法解决。例如,1941年11月举行的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选举,由于共产党员超过三分之一,王世泰、萧劲光、谢觉哉等18位共产党员申请退出参议会。1942年3月,陕甘宁边区政府还专门为充实“三三制”给各县发出指示信,号召各县参议会共产党员超过三分之一的,应该自动提出辞职,由无党派候选议员补充,各县政府还可选有能力有名望的人士酌量聘请,各县议员中,如有共产党员而被调动离职者,更应以非共产党员补充[9]
普选制和参议会的实施和广泛推行,充分体现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方针和政策,不仅保证中国共产党领导敌后广大军民克服困难,最终取得了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而且极大地丰富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政权建设的理论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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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0 7:2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