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文 | 无理而妙 |
释义 | 无理而妙艺术审美的特殊规律。语出清词论家贺裳《皱水轩词筌》: “唐李益诗曰:‘嫁得瞿塘贾,朝朝误妾期;早知潮有信,嫁与弄潮儿。’子野《一丛花》末句云: ‘沉恨细思,不如桃杏,犹解嫁东风。’此皆无理而妙”。 艺术反映生活要遵循事物客观规律与客观形态,这在中国古典美学中就体现为艺术之“理”。刘勰最早提出“精理为文”的主张。唐宋以后, “理”在艺术表现中被提到相当高的地位,这是因为艺术被当作了“文以载道”的工具。宋曾巩就提出“道法事理”说,反对专务辞章。但到南宋,叶适在同理学和心学的斗争中,提出物的“理、情”说,认为艺术不仅有“理”,还须有情。这对恢复先秦,魏晋时期的主“情”论传统是有历史功绩的。清叶燮继承了叶适的思想,提出“理、事、情”这一组范畴来规定艺术表现的对象,这是对传统的“唯理”论的有力反拨。清贺裳进一步认为艺术表现“理”,可以为艺术;表现的“无理”也可以为艺术,而且可以达到“妙”的境地。“妙”是中国古典美学独有的范畴。从某种意义上说, “妙”在中国美学史上的影响要超过“美”字。 “妙”首见《老子》, “玄之又玄,众妙之门。”虽然老子、庄子以及《易传》都谈及“妙”字,但并不完全具有审美的意义。“妙”真正成为审美范畴,是魏晋时期的事。南朝画家谢赫说: “若拘以体物,则未见精粹,若取之象外,方厌膏腴,可谓微妙也。”宋姜夔说: “非奇非怪,剥落文采,知其妙而不知其所以妙,曰自然高妙”。朱自清说: “魏、晋以来,老庄之学大盛,特别是庄学;士大夫对于生活和艺术的欣赏与批评也在长足的发展。清谈家也就是雅人,要求的正是那‘妙’。后来又加上佛教哲学,更强调了那‘虚无’的风气。于是乎众妙层出不穷。”“妙”在老子那里是与“徼” (边也,即有界线)相对应的。 “故常‘无’,欲以观其妙;常‘有’,欲以观其徼”。 “妙”生于“道”。它体现着“道”的无限性。庄子说:“道法自然”。所以“妙”也出于自然,又超越自然。在艺术中,“妙”体现为超然物象,达意传神的境界。 在艺术审美过程中,人们对艺术的希望不是用抽象的概念、严密的推理、合理的判断,用逻辑思维的方式诉诸人的理智,对客观世界作以说明,而要求审美主体用独特的艺术感受,饱含着激情,不能为生活事实和科学常识所限制、有些人恰恰不懂这一点,而对一些“无理而妙”的艺术品进行无端的指摘。唐代诗人李白在《秋浦歌》(十五)中写道: “白发三十丈,缘愁似个长。不知明镜里,何处得秋霜”。宋严有翼在《诗人玉屑》中对此批评说: “其句可谓豪矣,奈无此理何”。鲁迅恰恰看到了艺术自身的特点,认为:“诗歌不能凭仗了哲学和智力来认识,所以感情已经冰结的思想家,即对于诗人往往有谬误的判断和隔膜的揶揄。” 肯定艺术审美的“无理而妙”,并不是说所有的艺术品愈是“无理”则愈“妙”,实际上,进入艺术表现领域,更多的还是既合情又合理的“有理而妙。”所以“无理”的艺术品不一定全“妙”,“妙”的艺术品不一定完全“无理”。在审美实践中,无论“有理”还是“无理”,只要合于艺术规律,就能达到艺术审美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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