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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文 寺院经济
释义

寺院经济

戒律规定僧尼不准从事耕地种植、买卖经商、养蚕纺织等劳作。古印度早期僧侣的主要生活来源依靠托钵乞食与接受信徒的布施供养,僧侣们除去必备的十八种生活用品外,不再积蓄其他财物,所以也就没有什么寺院经济。但后来也积蓄起大量的财物。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以农业为基础的国家,僧侣若不从事生产劳动,一方面要受到百姓的轻视,一方面生活来源也成问题。佛教刚传入中国时,由于僧尼不多,来自信徒直接施舍的财物还能够勉强维持僧侣的生活。随着佛教的发展,僧团队伍逐渐壮大,直接的施舍已解决不了僧侣的温饱问题。从南北朝开始帝王将相们将大量的土地赐给寺院,以后这种施舍活动风靡全国,上自王族豪贵,下达平民百姓都纷纷向寺院施舍土地。
寺院拥有了大量土地,僧侣们除了必要的修行外,也参加一定的生产劳动,另外寺院雇佣佃农,招收奴婢,发放贷款等,僧侣们过起了不劳而获的生活。北魏时期,国家对寺院规定了僧祗户与佛图户制度。僧祗户是国家批准的从属于寺院的特定户,即是寺院的“不自由的佃农”,他们每年要缴纳六十斛“僧祗粟”,这些“僧祇粟”虽不属寺院所有,但寺院却拥有支配权,在荒年用以赈济饥民,等待丰年缴利还本。佛图户是国家将重罪犯与官家奴婢发配到寺院,专门从事各种杂役劳动。
寺院经济虽然是在封建帝王培植下发展起来的,但一旦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利益发生矛盾,便受到封建帝王的控制与打击。历史上曾因僧侣队伍的庞大和寺院经济的扩张而招致“三武灭法”,唐代一度下令禁止私自向寺院施舍土地,未经官府衙门批准而私自施舍给寺院的土地一律没收充公。明太祖在《申明佛教榜册》中对僧侣外出念经作佛事的报酬都作了定价。
早期寺院作为“法外之地”,僧侣享有免缴租赋的特权,经济上也有自治权,寺院财产作为“法外之地”的公有财产代代相传。自唐代中期开始,僧侣的特权逐渐丧失,开始承担户税、杂徭等负担,宋代以后寺院僧侣则与平民百姓一样,要负担起各种赋役了,但寺院经济作为佛教教团的财产却依旧代代相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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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0:5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