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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文 对日处理
释义

对日处理

关于战后对日本的处理,蒋介石采取了宽容态度。8月15日,蒋介石在为日本投降发表的广播演讲中提出:“我中国同胞们须知‘不念旧恶’及‘与人为善’为我民族传统至高至贵的德性。我们一贯声言,只认日本黩武的军阀为敌,不以日本的人民为敌,今天敌军被我们盟邦共同打倒了,我们当然要严密责成他忠实执行所有的投降条款,但是我们并不要企图报复,更不可对敌国无辜人民加以侮辱,我们只有对他们为他的纳粹军阀所愚弄所驱迫而表示怜悯,使他们能自拔于错误与罪恶。要知道如果以暴行答复敌人从前的暴行,以奴辱来答复他们从前错误的优越感,则冤冤相报,永无终止,决不是我们仁义之师的目的。这是我们每一个军民同胞今天所应该特别注意的。”[1]这就是被称之为“以德报怨”的战后中国对日政策,在战后对日处理问题上,国民政府基本实行了这个政策。应该说,与日本侵略者在中国烧杀抢掠的残暴政策相比,作为一个战胜国的中国战后对日政策,确实相当宽容与宽厚。蒋介石之所以这样作,表面上的理由虽然冠冕堂皇,显示胜利者的“与人为善”和“仁义之师”,实际的目的一则是企图尽可能平稳地处理日本投降问题,以免干扰他对战后中国其他更紧迫问题尤其是国共关系问题的处理;二则是希望在接收问题上得到日本的合作,成为减少接收阻力的策略和手段,不使其因别种原因而投向中共方面;三则蒋已体会到美国对日态度因国际局势的变化而与对德态度不同,因而在此问题上与他最希望得到支持的美国保持一致。
为了体现“以德报怨”政策,当时对于在华已经放下武器的日本军队,不称战俘而称徒手官兵,并保持了原有的部队指挥体系,集中于各地设立的集中营内,由各战区设立的战俘管理处集中监视、教育、管理,等待遣返。原日本中国派遣军总司令部改称中国战区日本官兵善后总联络部,秉中国陆军总司令部的命令,“办理日军投降后之一切善后事宜”[2]。各战区的日军司令部相应改称该战区日本官兵善后联络部,使日军得以基本以原编制生活在集中营内。在这些集中营里,除了少数执勤人员外,不得携带任何武器,非经允许不得外出,如有逃亡者应予追捕法办;接受中方的教育,清算军国主义毒害,灌输民主和平意识,并从事一定的体力劳动,主要是修复交通通讯设施和战时被毁工程[3]。对于中国境内的日本侨民,陆军总司令部先后发布了《中国境内日侨集中管理办法》、《日本在中国私人产业暂行处理办法》、《中国境内日籍员工暂行征用通则》,规定:“凡散处于中国境内(东三省在外)之各地日侨,应均由各该地区中国陆军受降主官指定区域集中,交由当地省市政府管理”;日侨产业以公司会社形式经营者、战争中以强力占有者、中国法律所禁止者应由政府接收;个人小本产业登记封存;个人财产,除生活必需品外,每人准带法币5000元,其余款项存入中国政府银行作为将来赔款之一部;对于各事业部门中事业不能中断技能无人接替者、技术为我国缺乏者、需征用为业务上之清理者,可以征用日籍员工,发给生活费[4]
1945年10月25日至27日,中美双方在上海举行第一次遣返日俘日侨会议,制定了《中国战区日本官兵与日侨遣送归国计划》,决定中国战区(包括越南北部)日俘日侨的遣返由中国政府负责,日俘日侨的运输自内地至集中地由中方承担,自集中地至日本由美国第七舰队和日本航运管理处提供运输船只,运输规模为每月15万人[5]。1946年1月5日,中美在上海召开了第二次遣返会议。2月6日,在东京召开了中国战区遣送会议,确认了中美双方先前的安排。军调部成立后,在遣返华北日俘日侨方面被赋予了特别的使命,它们可以根据情况,安排运输及登船次序,保证被遣返者沿途的物品供应[6]
日本军队和侨民遣返回国的工作自1945年11月起运,至1946年4月20日,在华日本官兵共124万人,已遣返78万人;侨民78万人,已遣返66万人。官兵和侨民还余58万人等待遣返[7]。据中国战区美军总部的统计,越南北部的遣返于4月21日完成,台湾于4月23日完成,华南于4月25日完成,华中于7月11日完成,华北于8月11日完成。东北的遣返由于苏联因素,在由谁负责问题上经过一段不明确时期后,直到4月下旬才明确,除旅大地区外,仍由中国政府负责遣返,此后开始由美国负责自葫芦岛起运。到1946年底大规模遣返完成时,自中国遣返的日俘日侨总数达到近300万人,具体统计如下[8]:
地  区 军  人 平  民 总  计
华北华中华南 1,036,922 462,475 1,499,397
台 湾 154,634 318,682 473,316
东 北 41,688 969,149 1,010,837
总 计 1,233,244 1,750,306 2,983,550
  对于日本在中国犯下战争罪行的罪犯,1945年11月6日,由军政部、军令部、外交部、司法行政部等机关合组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负责日本战犯处理工作,职权为决定审判战犯政策,调查、逮捕及引渡战犯,监督军事法庭的审判。后由国防部主持,部长兼主任委员(1947年1月,改由次长秦德纯任主任委员)。次年2月,军事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战争罪犯审判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战争罪犯处理办法》,对日本战犯的检举、逮捕、审判、行刑作了详细的规定。由于同盟国在东京组织了对日本犯有重大战争罪行的甲级战犯的审判,中国对日本战犯的审判只限于在中国战场犯下罪行的乙、丙级战犯,而且由于大量日本战俘遣返工作需要进行,对日本战犯的审判迟至遣返基本完成后,1946年10月才开始进行(此前各地已有部分审判在进行,但级别较低)。
因为蒋介石已有对日“以德报怨”政策,因此中国对日本战犯的处理亦较为宽大。1946年10月25日,战犯处理委员会举行对日战犯处理政策会议,决定“对日应高瞻远瞩,处理战犯宜从大处着眼,不必计较小节,并迅速结束战犯处理业务”。在此原则下,会议决定:1.对日本普通战犯之处理,应以宽大迅速为主眼。已拘战犯,限于本年底审理,若无重大罪证者,予以不起诉处分,释放遣送返日;业经判刑之战犯,移交日本内地执行(后因盟军总部持异议,改在上海战犯监狱服刑);其余战犯案件审查应于1947年6月底结束;2.日本战犯案件,送经联合国战罪审查委员会远东及太平洋分会审查通过者,应即行逮捕,其已回日本者,应与盟军总部接洽引渡之;3.与南京及其他各地之大屠杀案有关之重要战犯应从严处理;4.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中之战犯,其与我国有关者暂不要求引渡;5.对于此次受降,日军负责执行命令之尽职人员而有战罪者之处理,俟东京战犯审判告一段落后再行决定;6.战争嫌疑犯中无罪证者,应尽速遣送回国[9]。根据这个政策,对日本战犯的检举于1947年10月15日停止,当年底审判基本结束,各地军事法庭撤销,1948年7月,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解散,1949年4月,国防部军事法庭结束。
日本战犯的拘押和审理,由国防部(国防部成立前,为陆军总部)在全国成立十处战犯拘留所及军事法庭进行,其中最重要者是设于南京的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1946年2月15日成立),庭长石美瑜(兼上海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庭长)。这些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的基本情况如下表:

各军事法庭日本战犯审理情况表(1947年12月25日)[10]



在日本战犯审判中,最引起国人关注的,是与南京大屠杀有关的日本战犯的审判。南京大屠杀的直接责任者、日军第六师团师团长谷寿夫,于1946年2月2日在东京被捕,同年8月被引渡回中国,在南京国防部军事法庭接受审判。在检察官的讯问中,谷寿夫矢口否认日军在南京大屠杀的事实,甚至说他根本未听说有屠杀的事发生,直到战争结束后,才在报纸上得知此事。然而谷寿夫的抵赖掩盖不了血的事实,在大量有力的人证物证面前,谷寿夫不得不承认南京大屠杀的存在,但是他又将责任推到其他部队身上,辩称“我师团于入城后未几,即行调转,故无任何关系”,并一再上书陈诚、白崇禧等人,要求“宽延公审”[11]。然而历史不容抹杀,身历亲睹南京大屠杀惨祸而得以幸存的中外人士数百人为审判提供了证词。1947年2月6日到8日,国防部军事法庭在南京励志社对谷寿夫进行公开审判,中外人士八十余人出庭作证,庭审长桌上放有刚刚掘出的被害人头颅,无声地控诉着当年日军的暴行。3月10日,军事法庭在判决书中指称谷寿夫以“残酷行为,加诸徒手民众与夫无辜妇孺,穷凶极恶,无与伦比,不仅为人类文明之重大污点,即揆其心术之险恶,手段之毒辣,贻害之惨烈,亦属无可矜全,应予科处极刑,以昭炯戒”;判决“谷寿夫在作战期间,共同纵兵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并强奸、抢劫、破坏财产,处死刑”[12]。谷寿夫申请复审被驳回。4月26日上午,谷寿夫在南京被绑赴雨花台刑场,就在他当年指挥部下屠杀之地,被执行死刑。是日,南京市民万人空巷,争睹谷寿夫的最终下场。南京大屠杀期间,一次屠杀我同胞数百人的第六师团中队长田中军吉、以杀人比赛闻名的第十六师团小队长向井敏明、副官野田毅,亦于1947年11月自日本被引渡回中国受审。1948年1月28日,田中军吉、向井敏明、野田毅三人因“共同连续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在南京雨花台被执行死刑。南京大屠杀期间的南京日军最高指挥官、华中派遣军司令松井石根,经东京同盟国军事法庭审判,认定他“既有义务也有权力统制他自己的军队,和保护南京的不幸市民。由于他怠忽这些义务的履行,不能不认为他负有犯罪责任”。1948年11月12日,松井石根被判处绞刑。据中国参加东京审判的梅汝璈法官回忆,“松井石根在两年多的受审过程中一直装出一副懊丧、忏悔的可怜相。在最后一庭,宣布对他判处绞死刑时,他吓得面无人色,魂不附体,两足瘫软,不能自支,后由两名壮健宪兵用力挟持,始得迤步走出法庭”。其当年的不可一世荡然无存。12月22日,松井石根在东京被执行死刑[13]。杀人者终必覆灭,松井石根、谷寿夫等人的下场,体现了人类正义道德的胜利,终使我南京被害数十万同胞地下冤魂得以稍慰于万一。正如梅汝璈法官所言:“我不是复仇主义者。我无意于把日本帝国主义者欠下我们的血债写在日本人民的账上。但是,我相信,忘记过去的苦难可能招致未来的灾祸。”[14]


据不完全统计,被判死刑的日本战犯还有:前日本天津驻屯军参谋长、前任第二十三军司令官、攻占香港纵兵屠杀的指挥者酒井隆(1946年9月13日执行),后任第二十三军司令官、广东多次大屠杀的责任者田中久一(1947年3月27日执行),第一三○师团师团长、广东多次大屠杀的责任者近藤新八(1947年11月21日执行);被判无期徒刑的有,前日本驻华武官高桥坦、前日本驻香港总督矶谷廉介以及若干名日军师团长。此外,前日本驻台湾总督安藤利吉于1946年4月19日在上海提篮桥监狱自杀身亡,第六方面军司令冈部直三郎于11月28日死于战犯医院。如果与其在中国犯下的战争罪行相比较,日本战犯判死刑者并不多,而且高层级者偏少,量刑也偏轻,军及军以上方面大员多未追究或判刑较轻,这与当时的整个国内外形势是分不开的[15]
在多数日本战犯处理告一段落后,还剩下日本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冈村宁次的命运引人关注。冈村被认为是“中国战区天字第一号战犯,就是不要审问,也可以判处极刑”,“对中国,对中国人民,碎骨粉身不足以偿其罪”[16]。但由于他在接收中的合作态度,国民党自始就有对其网开一面的考虑。据冈村自记,何应钦、陈诚、汤恩伯等均向蒋介石建议,因为其“在战争结束后功绩显著,应予宽大处理,如此对将来中日关系亦属有利”。但蒋“要考虑政治方面的策略”,对他们的建议“默不作声”。由于既担心释放冈村带来的政治麻烦,又担心交付审判而无法从宽处理,因此国民党对他既不监禁亦不释放,而是令他住在南京,养尊处优,对外则称尚需其协助处理遣返未了事宜。国防部长白崇禧托人转告冈村,“根据国际情况,以暂不归国为安全。为了敷衍舆论,也可能移交军事法庭审理,但审判只是走走形式而已”[17]。迫于舆论的压力,1948年8月23日,国防部军事法庭在上海开庭,对冈村宁次进行“走走形式”的审判。审判只进行了一次即以冈村患病为由休庭。1949年1月26日,法庭重新开庭,认定冈村宁次于1944年11月26日出任日本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因此日军在中国的历次大屠杀“均系发生于被告任期之前,原与被告无涉”;“迨日本政府正式宣告投降,该被告乃息戈就范,率百万大军,听命纳降。迹其所为,既无上述之屠杀强奸抢劫,或计划阴谋发动,或支持侵略战争等罪行,自不能仅因其身份系敌军总司令官,遽以战罪相绳”。因此,法庭判冈村“既无触犯战规,或其他违反国际公法之行为,依法应予谕知无罪,以期平允”[18]。1月30日,冈村和上海战犯监狱全部在押战犯被送往日本[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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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1:3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