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文 | 家族制度为专制主义之根据论 |
释义 | 家族制度为专制主义之根据论吴 虞 《钩命决》①记孔氏之言曰:“吾志在《春秋》,行在《孝经》。”孟子云:“世衰道微,邪说暴行有作,臣弑其君者有之,子弑其父者有之;孔子惧,作《春秋》。故曰,孔子成《春秋》而乱臣贼子惧。”董仲舒云:“孔子明得失、差贵贱,反王道之本。故曰,《春秋》之法,以人随君,以君随天。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春秋》之大义也。”然孔子之修《春秋》,最为后世君主所利用者,不外诛乱臣贼子,黜诸侯,贬大夫,尊王、攘夷诸大端而已。盖孔氏之志,诚如荀卿《儒效篇》所谓“大儒之用,无过天子三公”,宜其言如此。至其所作《孝经》,多君亲并重,尤为荀卿“三本”②之说所从出。《开宗明义章》曰:“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唐玄宗注云:“言教从孝而生。”其教之最要者曰:“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玄宗注云:“忠孝道著,乃能扬名荣亲,故曰,终于立身。”《士章》曰:“资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以孝事君则忠,以敬事长则顺。忠顺不失,以事其上,然后能保其禄位。”《圣治章》曰:“父子之道,天性也,君臣之义也。”《五刑章》曰:“要君者无上,非圣人者无法,非孝者无亲:此大乱之道。”《正义》云:“言人不忠于君,不法于圣,不爱于亲,皆为不孝,大乱之道也。”《广扬名章》曰:“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事兄悌,故顺可移于长;居家理,故治可移于官。”详考孔子之学说,既认孝为百行之本,故其立教,莫不以孝为起点,所以“教”字从孝。凡人未仕在家,则以事亲为孝,出仕在朝,则以事君为孝。能事亲,事君,乃可谓之为能立身,然后可以扬名于世。由事父推之事君事长,皆能忠顺,则既可扬名,又可保持禄位。居家能孝,则可由无禄位而为官。然孝敬忠顺之事,皆利于尊贵长上,而不利于卑贱,虽奖之以名誉,诱之以禄位,而对于尊贵长上,终不免有极不平等之感。故舜以孝致天下,获二女,而巢父、许由③不屑为之;孔氏不废君臣之义,而荷蓧丈人④则讥其“四体不勤,五谷不分”,视同游民。此又尊贵长上之所深忌畏恶,而专制之学说有时而穷。于是要君非圣者,概目之为不孝,而严重其罪名,以压抑束缚之曰:“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自是以后,虽王凌⑤、嵇绍⑥之徒,且见褒于青史矣。“孝乎惟孝,是亦为政”,家与国无分也;“求忠臣必于孝子之门”,君与父无异也。推而广之,则如《大戴记》⑦所言:“居处不庄,非孝也;事君不忠,非孝也;莅官不敬,非孝也;朋友无信,非孝也;战阵无勇,非孝也。”盖孝之范围,无所不包,家族制度之与专制政治,遂胶固而不可以分析。而君主专制所以利用家族制度之故,则又以有子之言为最切实。有子曰:“孝弟也者,为人之本。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其于销弭犯上作乱之方法,惟恃孝弟以收其成功。故刘宝楠云:(《论语正义》)“作乱之人,由于好犯上;好犯上,由于不孝不弟。故古者教弟子,就外舍,学小艺焉,履小节焉;束发就大学,学大艺焉,履大节焉;皆令知有孝弟之道。而父之齿随行,兄之齿雁行,朋友不相逾,又令知有事长上处朋友之礼。故孝弟之人,鲜有犯上。若不好犯上而好作乱,知为必无之事,故曰,未之有也。曾子《立孝篇》云:‘是故未有君而忠臣可知者,孝子之谓也;未有长而顺下可知者,弟弟之谓也。故曰,孝子善事君,弟弟善事长。君子一孝一弟,可谓知终矣。’是言孝弟之人,必为忠臣顺下,而不好犯上,不好作乱,可无疑矣。”儒家以孝弟二字为二千年来专制政治与家族制度联结之根干,而不可动摇。故潘维城云:(《论语古注集笺》)“作乱者,《礼记》云:‘事君:可贵,可贱,可富,可贫,可生,可杀,而不可使为乱。’郑注,‘乱,谓违废事君之礼。’有子此言,盖兼乎《孝经》《春秋》之义。孔子道在《孝经》,取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人最重之事,顺其道而布之天下,封建以固,君臣以严,守其发肤,保其祭祀,无奔亡弑夺之祸,即有子所云孝弟之人不犯上不作乱也。使人人不犯上作乱,则天下永治矣。惟不孝不弟,不能如《孝经》之顺道而逆行之,是以子弑父,臣弑君,亡绝奔走,不保宗庙社稷。是以孔子作《春秋》,明王道,制叛乱,明褒贬。《春秋》论之于已事之后,《孝经》明之于未事之先,其间相通之故,则有子此章实通彻本原之论。”其主张孝弟,专为君亲长上而设。但求君亲长上免奔亡弑夺之祸,而绝不问君亲长上所以致奔亡弑夺之故,及保卫尊重臣子卑幼人格之权。夫为人父止于慈,为人子止于孝,似平等矣:然为人子而不孝;则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于父之不慈者,固无制裁也。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似平等矣:然为人臣而不忠,则人臣无将,将而必诛;于君之无礼者,固无制裁也。是则儒家之主张,徒令宗法社会牵掣军国社会,使不克完全发达,其流毒诚不减于洪水猛兽矣。 《满清律例》,“十恶”⑧之中,于“大不敬”之下,即列“不孝”,实儒教君父并尊之旨。顾其所列“父母在别籍异财”,“居父母丧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父母丧匿不举哀”诸条,《新刑律》皆一扫而空之。此则立宪国文明法律与专制国野蛮法律绝异之点,亦即军国社会与宗法社会绝异之点,而又国家伦理重于家族伦理之异点也。共和之政立,儒教尊卑贵贱不平等之义当然劣败而归于淘汰。顽固锢蔽之士大夫,虽欲守缺抱残,依据“非先王之法服不敢服,非先王之法言不敢言,非先王之德行不敢行”之学理,尽其三年无改之孝,而终有所不能。何也?吾国领事裁判权所以不能收回,实由法律不良之故。法律之所以不良,实以偏重尊贵长上,压抑卑贱,责人以孝敬忠顺,而太不平等之故。今年九月,荷兰海牙和平会修改《万国法典》之期,驻荷公使魏宸组电请将民国已颁未颁之法律从速编订,提交该会,加入《万国法典》,以便收回领事裁判权。故使吾国法律不加改正,与立宪国共同之原则违反,则必不能加入,而丧权辱国,独立国所无之领事裁判权,永远不能收回。若欲实行加入,固非儒教之旧义、满清之律例所克奏效,断断然也。 孟德斯鸠曰:“支那立法为政者之所图,有正鹄焉:求其四封宁谧,民物相安而已。然其术无他,必严等衰,必设分位。故其教必辨于最早,而始于最近之家庭。是故支那孝之为义,不自事亲而止;盖资于事亲,而百行作始。彼惟孝敬其所生,而一切有近于所生:如长年、主人、官长、君上者,将皆为孝敬之所存。自支那之礼教言,其相资若甚重者,则莫如谓孝弟为不犯上作乱之本是已。盖其治天下也,所取法者,原无异于一家。向使取父母之权力势分而微之,抑取所以致敬尽孝之繁文而节之,则其因之起于庭闱者,其果将形于君上。盖君上固作民父母者也。”夫孝之义不立,则忠之说无所附,家庭之专制既解,君主之压力亦散;如造穹窿然,去其主石,则主体堕地。 庄子《盗跖篇》,直斥孔丘为“鲁之巧伪人”,谓其“摇唇鼓舌,擅生是非,以迷天下之主,使天下学士,不反其本,妄作孝弟而侥幸于封侯富贵”。大揭其借孝弟以保持禄位之隐衷于天下后世,真一针见血之言。故余谓盗跖⑨之为害在一时,盗丘之遗祸及万世;乡愿之误事仅一隅,国愿之流毒遍天下。 庄子《天运篇》谓“至仁尚矣,孝固不足以言之”。盖已深悉儒家标举孝弟之真谛,故意极非之。至《商君书·去强篇》直谓“国有礼乐孝弟,必削至亡”;《靳令篇》直以礼乐孝弟等于六虱;即宋儒谢上蔡⑩,亦言“孝弟非仁”,合于庄子。此岂皆悉属颛蒙而毫无所见者哉?是故为共和之国民,而不学无术,不求知识于世界,而甘为孔氏一家之孝子顺孙,挟其游豮[[!B11]]怒特蠢悍之气,不辨是非;囿于风俗习惯酿成之道德,奋螳臂以与世界共和国不可背畔之原则相抗拒;斯亦徒为蚍蜉[[!B12]]蚁子之不自量而已矣! 明李卓吾[[!B13]]曰:“二千年以来无议论,非无议论也,以孔夫子之议论为议论,此其所以无议论也。二千年以来无是非,非无是非也,以孔夫子之是非为是非,此其所以无是非也。”而孟轲之辟杨墨,亦曰:“杨氏为我,是无君;墨氏兼爱,是无父。无父无君,是禽兽也。”仍以君父并尊,为儒教立教之大本。夫为我何至于无君?兼爱何至于无父?此不合论理之言,学者早已讥之。而今世民主之国,概属无君,岂皆如孟轲所诋为禽兽者乎?使孟轲生今日,当慨禽兽之充塞于世界,抑将爽然自悔其言之无丝毫价值也? 或曰:子既不主张孔氏孝弟之义,当以何说代之?应之曰:老子有言,“六亲不和有孝慈。”然则六亲苟和,孝慈无用,余将以“和”字代之。既无分别之见,尤合平等之规,虽蒙“离经叛道”之讥,所不恤矣。 原载1917年2月1日《新青年》2卷6号 〔注释〕 ①《钩命决》:汉代流传下来纬书之一,为《孝经纬》中的一种。主旨说明天人相通之理,讲孝心感动天地,孝心无所不包。 ②“三本”:源出《荀子·礼论》:“礼有三本:天地者,礼之本也;先祖者,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把事天地、尊先祖、隆君师为“礼”的三个根本内容。 ③巢父、许由:二人均为古代隐士。巢父因居于树上而得名,相传尧要把君位让给他,他不受。相传尧要把君位让给许由,他逃到箕山下,农耕而食。 ④荷蓧丈人:春秋时隐士,姓名不详。与子路相遇时,用木杖担竹制农具,故称“荷蓧丈人”。以“四体不勤,五谷不分”之语批评孔子。 ⑤王凌(172—251):三国魏将领。司徒王允之侄。曹操辟为丞相掾属,拜为散骑常侍。在征讨吴国时屡建战功,封为南乡侯,后升为司空。因忠于曹魏王朝,司马懿遣大军讨之,王凌知不敌遂自尽。 ⑥嵇绍(253—304):竹林七贤嵇康之子。嵇绍10岁时,嵇康为司马氏集团所杀。山涛掌管人事大权时,举绍为秘书丞,再升迁为汝阴太守。在八王之乱中,嵇绍拼死保卫晋惠帝,为成都王司马颖部下所杀。 ⑦《大戴记》:即《大戴礼记》,儒家经典之一。西汉戴德据先秦、秦汉各种礼学论著所编纂的选集。为中国古代社会与儒家思想的重要资料。 ⑧十恶:古代王朝为维护其专制统治所规定的不可赦免的十种重大罪恶,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由唐至清,相沿不改。 ⑨盗跖:人名,传说为一大盗。《庄子》中的一篇名为《盗跖》,以跖与孔子对话的形式写成。用许多文字丑化、攻击孔子及其学说,称孔子为“鲁国之巧伪人”。 ⑩谢上蔡(1050—1103):即谢良佐。北宋学者。上蔡(今属河南)人,学者称上蔡先生。与游酢、吕大临、杨时并称程门四大弟子。 [[!B11]]豮(fén):阉割过的猪。 [[!B12]]蚍蜉:一种昆虫。生存期很短,一般朝生暮死。 [[!B13]]李卓吾(1527—1602):即李贽。明代思想家、文学家。对孔子及儒学持激烈的批判态度,反对孔子偶像化,反对“以孔子的是非为是非”。因反对封建道统,以惑世诬民的罪名被捕,自杀于狱中。 〔鉴赏〕 这是新文化运动中一篇著名的反孔非儒的文章。吴虞把孔子提倡的孝,与家族制度及君主专制连在一起,进行了全面的抨击。吴虞提出,近代中国落后于欧洲,皆是家族制度从中作梗的缘故。“至于今日,欧洲脱离宗法社会已久,而吾国终颠顿于宗法社会之中而不能前进。推其原故,实家族制度为之梗也。”家族制度,是建立在父系家长制的权威基础上的。家族制度以孝作为维系家族的道德准则,要求个体无条件服从,强调尊祖敬宗与尊卑长幼之别。到新文化运动期间,家族在中国依然是社会的基本单位。近代中国不能与欧洲各国同步前进,吴虞以为家族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吴虞指明,孝是家族制度与君主专制的黏合剂,是专制政治的基石,这与孔学以孝为立足点是分不开的。“详考孔子之学说,既认孝为百行之本,故其立教,莫不以孝为起点。”《论语·学而》记载了孔子学生有子的话,说从来没有一个人在家孝敬父母、尊爱兄长,却喜欢犯上作乱的。内中包含了移孝作忠的意思。“求忠臣于孝子之门”,早在汉代就流传了,并一直持续到晚清。东汉章帝时大鸿胪韦彪说:“夫国以简贤为务,贤以孝行为首。孔子曰:‘事亲孝故可移于君,是以忠臣必求孝子之门。’”(《后汉书·韦彪列传》)此语的意蕴是说,君臣关系就是家庭父子关系的放大体。孝顺父母也好、顺从君主也罢,都要求人们服从外在的权威,即家长与君主的权威。在《说孝》中吴虞断言,儒家“教孝”、“教忠”,就是“不要犯上作乱。把中国弄成一个‘制造顺民的大工厂’”。孝是忠的载体,没有孝这一基石,忠也就不存在了。“夫孝之义不立,则忠之说无所附,家庭之专制既解,君主之压力亦散;如造穹窿然,去其主石,则主体堕地。”忠缺了“孝义”这一“主石”,家长与君主的权威性,也就轰然倒塌了。“孝之范围,无所不包,家族制度之与专制政治,遂胶固而不可以分析。”家族制度通过孝为纽带,来维护封建专制制度,成为它的社会基础。吴虞断言:“儒家以孝弟二字为二千年来专制政治与家族制度联结之根干,而不可动摇。” 通过对“孝”在历史上被法制化的分析,吴虞认为家族制度是封建等级制度的护身符。儒家主张父慈子孝,照理双方在法律上应当是平等的。中国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唐律》规定,骂长辈的,处绞刑;打长辈的,处斩。如果子孙违犯父母的教诲被长辈打死的,长辈只判一年半徒刑。儒家伦理成为法律的尺度,出自内在自觉要求的道德,演衍成为外力强行制裁的准绳。吴虞愤懑地说:为人子而不孝,“则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于父之不慈者,故无制裁也。”《满清律例》是以《唐律》为蓝本的,《唐律》把“不孝”列为“十恶”中的第七条,“《满清律例》,‘十恶’之中,于‘大不敬’之下,即列‘不孝’,实儒教君父并尊之旨”。孝作为道德规范被法制化了,成为维护“君父并尊”的工具。以往论著分析此文,很少考虑吴虞的学术背景。1905年,吴虞就学于日本法政大学,期间认真钻研欧美各国宪法、民法与刑法,并与清律例比较对勘后,表示与以往的旧学问划然悬绝。他说,现今“新刑律”把“不孝”的罪名“皆一扫而空之”。“此即立宪国文明法律与专制国野蛮法律绝异之点”。比照已经建立了共和国的现实,伦理被法制化从而维护等级制度的做法,其合理性是没有的了:“共和之政立,儒教尊卑贵贱不平等之义当然劣败而归于淘汰。” 陈独秀称吴虞为“蜀中名宿”,胡适誉他为打“孔家店”的老英雄。作为新文化运动中最年长的一位民主主义者,他对共和体制情有独钟。辛亥革命前夕,他写文章批评儒教与家族制度,清廷下令逮捕这个“名教罪人”。清廷被推翻后,他才获人身自由。吴虞认为,儒教与君主有着相互帮助的关系,儒教不藉君主之力,则其道不行,君主不假儒教之力,则其位不固。因而做皇帝梦的袁世凯,“首制祭祀天地祭孔之大典,儒教与君主,盖相得益彰也”。他从家族制度去否定专制制度,目的是为了共和体制在中国得到巩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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