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文 | 《墨子·大取》 |
释义 | 《墨子·大取》1. 概念种类(逻辑学) 以形貌命者①,必知是之某也,焉知某也。诸以形貌命者,若山丘室庙者,皆是也。不可以形貌命者②,虽不知是之某也,知某可也。苟是石也白,败是石也③,尽与白同。是石也虽大,不与大同。是有使谓焉也④。 〔注释〕 ① 《大取》在明正统十年(1445)刊《道藏》本《墨子》第44篇,是广义《墨经》的一篇。《大取》在长期传抄中,误衍脱窜严重,致使部分文字难以通读,这里选录部分文字,为便阅读,加上利害相权、同异之辩、概念分类、推论原理、推论事例、伦理逻辑等标题,分别注释,篇末鉴赏。以形貌命者: 相当于具体概念,实体概念。形貌: 形态状貌。 ② 不可以形貌命者: 相当于抽象概念,属性概念。 ③ 败: 打碎。 ④ 是有使谓焉也: 这是因为有使之称为“大”的另一参照物以供比较的缘故。 2. 推论原理(逻辑学) 语经①: 三物必具②,然后足以生③。夫辞以故生④,以理长⑤,以类行也者⑥。立辞而不明于其所生,妄也⑦。今人非道无所行⑧,虽有强股肱⑨,而不明于道,其困也,可立而待也。夫辞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 〔注释〕 ① 语经: 语言表达的基本规律。因为当时并没有“逻辑”的术语和逻辑分科的明确意识,《大取》作者能归类上纲到“语经”,已属不易,其谓“语经”,实已包含语言表达和正确思维的基本规律。 ② 三物必具: 故理类三个基本概念都具备,即“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三个推论原理都符合。必与毕通,“毕”是全称量词,意同于“尽”、“俱”,全,都,皆。 ③ 足以生: 指辞足以生。 ④ 辞以故生: 论题依据理由而产生。辞: 语句,命题,判断,相当于推理的结论,论证的论题。故: 原因,理由,根据,相当于推理的前提,论证的论据。 ⑤ 以理长: 论题依据道理而推出。即推论过程合乎道理,顺理成章,推理形式正确。《大取》用“道”(道路)比喻“理”。走路不知“道”在哪,即使腿脚强劲,也要立刻遭困。 ⑥ 以类行: 论题依据类别而推出。 ⑦ 妄: 虚妄,荒谬,荒诞,胡乱。 ⑧ 道: 路径,比喻道理,理论,条理,效法。相当于推论的大前提和推论形式、法式、格式。 ⑨ 股肱: 大腿和胳膊,比喻左右辅佐之臣。 3. 推论事例(逻辑学) 第一组: 故浸淫之辞①,其类在鼓栗②。圣人也,为天下也,其类在于追迷③。或寿或卒,其利天下也相若,其类在誉石。一日而百万生,爱不加厚,其类在恶害。爱二世有厚薄,而爱二世相若,其类在蛇文。爱之相若④,择而杀其一人,其类在坑下之鼠⑤。小仁与大仁,行厚相若,其类在申。凡兴利除害也,其类在漏壅⑥。厚亲不称行,而类行,其类在江上井。不为己之可学也,其类在猎走⑦。爱人非为誉也,其类在逆旅⑧。爱人之亲,若爱其亲,其类在官亟⑨。兼爱相若,一爱相若,其类在死蛇。 第二组: 一曰乃是而然,二曰乃是而不然,三曰迁⑩,四曰强⑪。 第三组: 以臧为其亲也而爱之,爱其亲也;以臧为其亲也而利之,非利其亲也。以乐为利其子,而为其子欲之,爱其子也;以乐为利其子,而为其子求之,非利其子也。 第四组: 智是之世之有盗也,尽爱是世。智是室之有盗也,不尽恶是室也。智其一人之盗也,不尽恶是人;虽其一人之盗,苟不智其所在,尽恶其非也。 第五组: 昔者之虑也,非今日之虑也;昔者之爱人也,非今之爱人也。爱获之爱人也,生于虑获之利。虑获之利,非虑臧之利也;而爱臧之爱人也,乃爱获之爱人也。昔之知穑,非今日之知穑也。 第六组: 爱人不外己,己在所爱之中。己在所爱,爱加于己。伦列之爱己,爱人也。 第七组: 有友于秦马,有友于马也。 第八组: 爱众世,与爱寡世相若⑫,兼爱之又相若。爱上世与爱后世,一若今之世人也。圣人有爱而无利⑬,儒者之言也,乃客之言也。天下无人,子墨子之言也犹在。志功为辩。志功不可以相从也。利人也,为其人也。富人⑭,非为其人也。有为也以富人,富人也。 〔注释〕 ① 浸淫之辞: 迷人夸张的言辞,诡辩之词。浸淫: 渐及,渐进。《孟子·滕文公下》:“放淫辞。”《孟子·公孙丑上》:“淫辞知其所陷。” ② 鼓栗: 鼓橐煽火,冶炼金属。 ③ 追正迷惑。《论衡·对作》:“论者不追救,则迷乱不觉悟。” ④ 相若: 相等。《经上》:“心,自是往相若也。” ⑤ 坑下: 穴内。 ⑥ 漏壅: 堤坝溃漏。漏: 泄漏,溃溢。壅: 堵塞,阻塞,堤防,堤坝。曹耀湘:“治堤防者,所以塞水之溃溢。除水之害,即以兴水之利。推之凡为人兴利者,但除其害,而利自在也。”《兼爱下》:“仁人之事者,必务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 ⑦ 猎走: 竞走。 ⑧ 逆旅: 客舍,迎止宾客的处所。逆即迎。《庄子·山木》:“阳子之宋,宿于逆旅。” ⑨ 官亟: 急于官事,官事为急。 ⑩ 迁: 迁移,指偷换概念,转移论题。 ⑪ 强: 牵强论证,强词夺理。 ⑫ 众世: 人口多的世代。寡世: 人口少的世代。 ⑬ 《论语·子罕》载孔子“罕言利”。《论语·里仁》载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梁惠王上》说:“何必言利,亦有义而已矣。”《汉书·董仲舒传》载董仲舒说:“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义利分裂”与“义利统一”,是儒墨两家针锋相对的不同观点。《大取》说:“圣人有爱而无利,儒者之言也,乃客之言也。”有爱无利,即空谈仁爱,不讲实际利益,是儒家论敌的观点。 ⑭ 富人: 指在口头上称誉:“您真富有啊!”孙诒让注:“言誉人之富。” 4. 同异之辩(方法论) 重同①,俱同②,连同③,同类之同,同名之同,丘同④,附同⑤,是之同,然之同,同根之同。有非之异。有不然之异。有其异也,为其同也,为其同也异。 小圆之圆,与大圆之圆同。不至尺之不至也,与不至钟之至不异,其不至同者,远近之谓也。长人之与短人也同,其貌同者也,故同。 指之人也与首之人也异,人之体非一貌者也,故异。将剑与挺剑异⑥,剑以形貌命者也,其形不一,故异。杨木之木与桃木之木也同。 〔注释〕 ① 重同: 两个名称共指同一实体。《经说上》:“二名一实,重同也。” ② 俱同: 不同的人共同处同一空间。《经说上》:“俱处于室,合同也。” ③ 连同: 不同部分在同一个整体之内互相联系,即《经说上》:“不外于兼,体同也。” ④ 丘同: 不同事物共处同一区域。 ⑤ 附同: 不同事物附属同一整体。 ⑥ 将剑: 用于体现将军威仪的大剑。挺剑: 战士用来刺杀的小剑。 5. 利害权衡原则(伦理学) 于所体之中而权轻重,之谓权①。权非为是也,亦非为非也。权,正也②。断指以存腕。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也。害之中取小也,非取害也,取利也。其所取者,人之所执也。遇盗人,而断指以免身,利也;其遇盗人,害也。利之中取大,非不得已也;害之中取小,不得已也。所未有而取焉,是利之中取大也;于所既有而弃焉,是害之中取小也。 〔注释〕 ① 体: 亲身经历,亲自遇到,亲身行动。权: 秤,秤锤,称量,衡量,比较。 ② 正: 标准,用标准衡量。《经上》:“同长,以正相尽也。” 【鉴赏】 《大取》篇的内容,从现代科学分类系统说,属于逻辑学、方法论和伦理学范畴。从研究专题说,属于逻辑学的概念种类、推论原理和推论事例,方法论的同异之辩,及伦理学的权衡利害原则。 就逻辑学的概念种类来说,“以形貌命者”和“不可以形貌命者”,是对概念的一种二分法。“以形貌命者”,是以事物的形体状貌来命名的语词概念。其特点是,一定要知道这个事物是什么,才能了解它。所谓“以形貌命者”,是指实体概念,具体概念,如“山”、“丘”、“室”、“庙”等。“不可以形貌命者”,即不能够以事物的形体状貌来命名的语词概念,虽然不知道这个事物是什么,也能了解它。这是指抽象概念,属性概念,如“白”、“黑”、“大”、“小”等。 “不可以形貌命”的抽象概念,属性概念,又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如“白”、“黑”等,是绝对的性质概念,它反映渗透在物质中的绝对性质。假如一块石头是“白”的,把这块石头打碎,每一小块也都是“白”的。第二种情况,如“大”、“小”等,是相对的关系概念,它反映物质之间的相对关系。假如一块石头是“大”的,把它打碎了以后,每一小块却不一定都是“大”的。这是因为有使之称为“大”的另一参照物以供比较的缘故。这些关于概念种类的理论,十分精彩。现在看来,还是正确和有用的。 就逻辑学的推论原理来说,《大取》有一部分叫“语经”。“语经”,孙诒让解释是“言语之常经”,即“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三句话。这是思维表达的基本规律,论证原理的经典性概括。“辞以故生”,即一个论题成立,要有充足理由。建立一个论题,而不明白它所以成立的充足理由,可能虚妄不实。这相当于逻辑的充足理由律。“辞以理长”,即推论形式有效,顺理成章。犹如出行,要明白路线。出行不明白路线,虽有强健身体,也要立刻受困。“辞以类行”,即推论过程符合类的同异关系,这相当于逻辑的同一律和矛盾律。《经下》第1条,紧接《经上》末尾,总结止式论证说:“止,类以行之,说在同。”即“止”这种反驳方式,应该按照事物的类别来进行,遵守同一律和矛盾律。 就逻辑学的推论事例来说,所选《大取》八组资料,是墨家逻辑赖以概括的辩论素材,从中可以窥见墨家思想发展的轨迹。其中第一组资料,最引人注目。从思想内容来说,是墨家兼爱思想的继续发展。其中“爱”字用了十次,“爱人”两次,“兼爱”一次,“仁”两次,“圣人”、“为天下”、“利天下”、“兴利除害”各一次,并提出新的论证,如“兼爱相若,一爱相若,一爱相若,其类在死蛇”,是论证“兼爱”这一关系命题(所有人爱所有人)的不可分割性。 从论证形式来说,第一组推论事例,十三次重复“其类在”的同一论证格式,即先列出一个一般命题,然后用一个同类的典型事例,或一个类似的事例,来加以证明。 用一个同类的典型事例来证明,整体构成一个典型分析式的科学归纳推理。用符号表示,即“所有M是P,其类在M1”。其中“所有M是P”,是一个一般命题;“其类在”的含义是:“用以论证的典型事例是”。“M1”则是所列举的典型事例。如“凡兴利,除害也,其类在漏壅”,凡兴办对人民有利的事,都包含着革除对人民有害的事,用以论证的典型事例是: 兴办水利,需革除堤坝溃漏的水害。 这类似印度逻辑惯用事例:“所有人工制造出来的都是非永恒的,如瓶”;“凡有烟处都有火,如厨房”。这种“其类在”的格式,在《经下》被概括为: 所有M是P,说在M1。如《经下》第166条说:“一法者之相与也尽类,说在方。” 用一个类似的事例来证明,整体构成一个类比推理。用符号表示,即“所有M是P,其类在M1”。其中“所有M是P”,是一个一般命题;“其类在”的含义是:“用以论证的类似事例是”。“M1”则是所列举的类似事例。如“不为己之可学也,其类在猎走”,其中“不为己之可学也”,是待证的一般命题,意即“不为己”的忘我牺牲精神是可以学到的。“其类在猎走”,是举出一个类似的事例,意即“这犹如竞走的技艺是可以学到的一样”。 第二组,“乃是而然”,“乃是而不然”,是概括两类比辞类推的模式,在《小取》被展开为有丰富事例的类推模式。而“迁”和“强”,则指出转移论题和牵强论证的逻辑谬误类型,是属于批判性思维的理论闪光。 第三至第五组,从推论形式说,都是属于《小取》“一是一非”比辞类推的模式。从思想内容说,都各有精微奥妙的意蕴内涵,耐人寻味。其中第三组“以臧为其亲也而爱之,爱其亲也;以臧为其亲也而利之,非利其亲也。以乐为利其子而为其子欲之,爱其子也;以乐为利其子而为其子求之,非利其子也。”把爱亲、爱子的感情,与物质利益实事求是地区分开来,是墨家思想从空想到更接近于实际的发展,并保留了墨子“非乐”论辩的余韵,体现了为人父母者担心儿子因沉溺音乐而玩物丧志的忧愁,很有现实感。 第四组,即知道这个世界上有强盗,还是要尽力提倡“兼爱这个世界上所有的人”这一最高理想和目标。但是知道这个房间里有强盗,却不能提倡厌恶这个房间里所有的人。假定这个房间里有两个人,又确知其中有一人是强盗,也不能同时厌恶这两个人。虽然确知其中有一人是强盗,但不知道强盗究竟是这两人中的哪一个,同时厌恶这两个人也是不对的。 这是进一步指出,爱要尽量多,即使知道这个房间里有强盗,也还要“尽爱是世”。但是“恶”(厌恶),却要尽量少。即使知道这个房间里有一人是强盗,也要严格控制只“恶”(厌恶)这一个强盗,而绝对不能把“恶”(厌恶)扩大化,牵累扩及好人,彰明墨家力图兼爱众人的人道、人文关怀。 第五组,提倡思虑与时俱进,反映今昔变化,是狭义《墨经》进化论历史发展观的发挥。“昔者之爱人也,非今之爱人也”,寓意“爱人”要持之以恒,推陈出新,不断立新功。“爱获之爱人也,生于虑获之利”,寓意爱女仆人获的情感,根植于考虑获的物质利益。而考虑获的利益,不等于考虑臧的利益,要因人制宜。“而爱臧之爱人也,乃爱获之爱人也”,寓意“爱人”的普遍性,爱男仆人臧,也要爱女仆人获,不存在性别歧视。“昔之知穑,非今日之知穑也”,是说勤俭节约,要持之以恒。 第六组,从推论形式说,是属于《小取》“是而然”比辞类推的模式。从思想内容说,是回应荀子的批评。荀子说:“凡邪说辟言之离正道而擅作者,无不类于三惑者矣。”所谓“三惑”,即“用名以乱名”、“用实以乱名”和“用名以乱实”三种诡辩。“用名以乱名”的诡辩,用“所为有名”(制名目的)的原则反驳。荀子把“圣人不爱己”作为“惑于用名以乱名”谬误的典型。 “圣人不爱己”,颇似墨子观点。墨子提倡以古代圣人夏禹为榜样,自苦利人,“爱人”而“不爱己”。荀子认为,圣人爱人,圣人也是人,所以圣人爱人包括爱自己。说“爱人不爱己”,是把自己这个人,从“人”的普遍概念中排除,即用“不爱己”的概念,把“爱人”的概念搞乱,这不符合制名以辨别同异的原则。《大取》因为荀子的批评,修正了本派祖师墨子的观点,把墨子极端损己利人的片面性,拨正为“爱人包括爱自己”的常人常识观点,回归到普通逻辑。 第七组,即至少有一匹秦马为我的朋友所有,则至少有一匹马为我的朋友所有。这是用“个别寓有一般”这一辩证命题公式,回应公孙龙“白马非马”,即“个别排斥一般”这一诡辩命题公式,捍卫常人常识的观点。 第八组,都是关于伦理学的应用逻辑,即对于人口多世代人们的爱,与对于人口少世代人们的爱是相等的,在兼爱他们这一点上是相等的。爱过去世代的人们,与爱未来世代的人们,和爱当今世代的人们,都是一样的。这是墨家对墨子兼爱学说的从新角度出发的再论证,是墨家人道人文思想的新发挥。 说“圣人只给予爱而不考虑利益”,把爱利截然两分,这是儒者的言论,是论敌的言论。《论语·子罕》载孔子“罕言利”。《论语·里仁》载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梁惠王上》说:“何必言利,亦有义而已矣。”《汉书·董仲舒传》载董仲舒说:“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儒家讲“义利分裂”,墨家讲“义利统一”,是两家针锋相对的不同观点。墨家讲“义利”的对立统一,是合乎辩证法的合理思维。 说假定在将来的某一天,天下果真没有人了,我们老师墨子的言论,还会作为真理而永远存在着,这表明墨子后学对墨子思想的无比相信和崇拜心理。我们对墨子的思想,应采取“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的辩证分析方法与科学态度。 说“志功为辩”,即动机和效果应该加以分辨。“志功不可以相从也”,即动机和效果不一定恰相一致。并非有什么动机,紧跟着就有什么效果。墨家讲“志功”,即动机和效果的对立统一,是合乎辩证法的合理思维。 说利人,就是为人考虑;单纯地从口头上称誉人的“富有”,不等于为人考虑;采取实际措施,以便使人富有,才是真正的富人之举。这是“一是一非”的比辞推论模式。其中说“有为也以富人”,即采取实际措施,以便使人富有,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就方法论的同异之辩来说,两个名称指一个实体,叫“重同”。不同的人共同处于一个房间,叫“俱同”(合同)。不同部分在同一个整体之内互相联系,叫“连同”(体同)。不同事物在某一方面有共同性质,叫“同类之同”(类同)。不同事物使用同一名称,叫“同名之同”。不同事物共处同一区域,叫“丘同”。不同事物附属于同一整体,叫“附同”。 不同论点都符合实际(是真理),叫“是之同”。不同语句都说事物“是如此”,叫“然之同”。不同支脉有同一根源,叫“同根之同”。不符合实际(是错误)的不同论点,叫“非之异”。说事物“不是如此”的不同语句,叫“不然之异”。 小圆的圆与大圆的圆都同样是圆。不够一尺与不够一钟(容量单位)不同,因为一关远近,一关容量。但是不够一尺与不够一丈有相同一面,因为都是关于远近的。高个子的人与矮个子的人,在都作为人这一点上是相同的,这是由于他们的状貌性质相同,因此才相同。 以指头为代表的人与以头部为代表的人,在用来作代表的部位上是不同的,这是由于人的身体有不同的部位,因此才不同。用于体现将军威仪的大剑与战士用来刺杀的小剑,是不同的,这是由于剑是以形体状貌来命名的,它们的形体状貌不一样,因此才不同。杨木的木头与桃木的木头,在都作为木头这一点上是相同的。 中国古代同异之辩,是有关辩证法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重要课题,各家各派都卷入争论,墨家仔细研究事物同异的各种表现,是准备用来参与争鸣的辩论素材。其中特别值得关注的精彩语句是:“有其异也,为其同也;为其同也异。”这是讨论“异”这一概念,对“同”这一概念的依赖性。意即事物有其不同的一面,恰恰是因为有其相同的一面;这是在有相同一面基础上的不同一面。 世界上的事物千差万别,这是“异”;但这千差万别的事物,说到底都统一于“物质”,是同一物质的分化和不同表现;“异”为“同”所决定和制约,这跟《庄子·天下》所列惠施“万物毕同毕异”命题的意涵一致。 就伦理学的权衡利害原则来说,在所亲身经历的事情中,权衡利害的轻重大小,叫做“权”。“权”,即权衡。“权”不等于“是”,也不等于“非”。“权”是提供一个衡量利害大小即是非的标准。 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宁肯断掉一个指头,也要争取保存手腕。在利中是取大的,在害中是取小的。所谓“害中取小”,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不是“取害”,而是“取利”。这里所谓“取”,是指人对事物的把握和取舍。遇到强盗,被迫断掉一个指头以保住生命,就保住生命这一点来说是利,就遇到强盗被迫断掉一个指头来说是害。 在利中取大的,不是被迫不得已的,而是自己主动从容争取的。在害中取小的,是被迫不得已的。在利中取大的,是在尚未存在的事情中,去争取实现某一种。在害中取小的,是在已经存在的事情中,被迫舍弃某一种。 这段话,突出体现墨家理论的长处,是从实践中总结概括正确的思维方法。这段话中理论思维的闪光,是从亲身经历的事情中,概括“利之中取大”和“害之中取小”的实践哲学原则,包含概念对立转化的辩证思维原则。 “害之中取小也,非取害也,取利也。”即按照害中取小的理论原则和前提,处理两害相权取其小的实践课题时,“取害”的概念,在整体保存和发展的意义上,就转化为“取利”,得出逻辑结论“非取害也,取利也”,即不是“取害”,而是“取利”。“遇盗人”谋财害命,是“害”。假如被迫“断指以免身”,在生命整体保存和发展的意义上,就转化为“利”。 墨家从实践中概括了权衡利害轻重,利中取大,害中取小的正确原则。《大取》篇名的立意,由此得以引申和确立。这是辩证逻辑理论和应用研究的先驱,极具启发借鉴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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