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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文 国民政府对日索赔
释义

国民政府对日索赔

1945年8月,抗日战争以中国人民的胜利告终。从“九一八”事变算起,日本帝国主义发动的长达14年之久的侵华战争,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和巨大的损失。据统计:在此期间,中国军民死伤3 500万人;直接财产损失1 000亿美元,间接损失5 000亿美元。抗日战争胜利后,作为战胜国一员的中国,理所当然有权向日本索取战争赔偿。在抗战胜利后的一段时间内,国民政府进行了对日索赔工作。
1943年11月22日至26日,中、美、英三国首脑在埃及首都开罗举行会议,并签署了《开罗宣言》,在征得斯大林同意后,《宣言》于12月1日公布于世。《宣言》就三国军队联合对日作战达成了一致,并对战后处置日本等问题,表示了意向。此后,各同盟国开始关注战后对日索赔问题。受害最深的中国,也把这个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为此,国民政府行政院成立了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为索赔进行准备工作。1944年3月19日,参事室外交组代表黄正铭参照苏联所订对德索赔办法,草拟了《战后对日媾和条件纲要》。该纲要提出, 日本在对中国进行军费赔偿的同时,还必须对中国予以经济赔偿。赔偿的具体方式如下:①赔款与债权。 日本对华所得赔款无论已未交付,所享债权无论有无担保,一律取消。②损害赔偿。 日本非法侵略中国所致一切公私损害, 日本应负赔偿之责,并以实物或金钱交付。③投资与建设。日本在华所有投资以及在侵占或割让地区公私建设一律交与中国。④复兴资源。日本在若干年内应负责供应中国复兴建设所需资源及制成品。⑤债票伪钞。日本及其所支持伪政权在中国占领区域内所发行公债、伪钞、军用票及其他有价证券,应由日本政府以国际通货全部赎回。应当说,上述索赔方式和内容是公正合理的。
1944年11月18日,国民政府外交部通过了《关于索取赔偿与归还劫物之基本原则及进行办法》。其中规定:①日本对中国赔款以实物为主;②中国与其他国家相比,受害最巨,故对日索赔各项赔偿,应有优先权,如盟国实行总额分摊,中国应占日本赔偿总额的50%以上;③凡在中国境内之日本公私财产,全部归中国政府,以作赔偿之一部;④日本境内可以充当赔偿之各种实物,应交中国以作赔偿之一部,这些实物包括军需工业及重工业工厂设备;⑤日本每年应将若干原料和产品,在规定期限内分期定量运交中国作赔偿之一部。与黄正铭草拟的索赔办法相比,国民政府外交部通过的办法要倒退了很多。明显的是,国民政府已放弃了向日本索取军费赔偿和以货币支付赔款,而只是向其索要实物赔偿,赔偿数目也非按中国所受损失而定。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对日索赔工作开始。1945年10月1日,国民政府照会盟国政府,提出:“日本海军设备、航空工业生产设备,拟由我方接受,作为抵偿损失之一部。”经国民政府驻美国大使魏道明与美国国务卿贝尔纳斯多次协商,1946年8月,远东委员会决定,从日本的残余舰只中抽出131艘,作为盟国战利品,由中、苏、美、英四国平分。自1947年6月24日起,四国代表在东京分四次抽签。在前三次抽签中,中国共抽得驱逐舰、护卫舰、运输舰24艘。
1946年6月13日,国民政府行政院赔偿委员会通过了《接受国内日本产业赔偿我国损失记账原则及办法》,开始接收在华日本产业,作为赔偿中国损失的一部分。该办法规定:凡缴获日本方面的军舰、军械、飞机及其他军事用品,皆为我方之战利品,战利品和伪组织、汉奸的财产不在赔偿之列。当时, 日本在华资产可供赔偿的仅约值3.5亿美元,而且大部分集中在东北地区。但由于苏联红军拆运走了大批机器设备,国民党接收到的日本资产寥寥无几。
关于如何将日本国内的资产拆充赔偿,盟国间意见分歧。国民政府为此拟定了“日本赔偿设备紧急拆迁项目”,提出将日本工业限制在1931年从事侵略前的水平,拆充赔偿的工厂设备中,中国应不少于50%。美国政府的看法与中国相近,其赔偿专家鲍莱向美国政府提交的方案,主张将日本的工业限制在1926—1930年的水平,其余工厂尽速拆充赔偿,以防日本东山再起。
1946年下半年,国民政府多次要求美国协助,尽快执行赔偿。1947年2月14日,美国政府向远东委员会提出《日本赔偿先期交付案》,该案要求拿出拆充赔偿额的30%,先期分配给中、英、荷、菲四国,其中中国占15%,其余三国各占5%。4月8日,《日本赔偿先期交付案》开始实施。中国从日本共运回三批设备和器材。第一批为机床工具类,共7 686部,重52 034吨;第二批是试验设备类,1 960具,重7 350吨;第三批是电气设备及其他,1 639具,重19 166吨。其中有1.5万千瓦的蒸汽发电机一套,450千瓦的气动发电机三套。从1947年4月底开始,这三批器材设备分别运往青岛、上海和基隆,至1949年5月全部运完。
1947年9月,远东委员会开始分配各国所得赔偿份额。在美国的帮助下,国民政府得到了赔偿总额的30%,美国还表示愿意将自己所得的6%也送给中国。战后形成的美、苏对峙局面是当时国际形势的主要特点。美国为了遏制苏联在远东地区的扩张,竭力扶持国民党政权统一中国。扶蒋、限共、反共是其全球战略亚洲部分的重要内容。对日索赔之初,美国一度积极支持国民政府对日索赔,并予以关照的原因也在于此。到1947年底,美国在对日索赔问题态度上开始出现变化。其主要原因在于美苏对峙的加剧,美苏争夺的重点在欧洲,美国对外政策关注的焦点也在欧洲。在亚洲,随着中共战略反攻的迅速进展,国民政府的败象已经显露,美国在对国民党感到失望的同时,开始重新审视日本在远东地区和在全球战略中的地位。美国在欧洲推行马歇尔计划以遏制苏联在欧洲的影响。在亚洲,扶植日本已成为其重要的战略举措。在这种背景下,对日索赔问题自然也就被美国政府置之脑后了。
1948年1月,美国陆军部长洛耶尔明确表示,要使日本成为“防御今后远东方面的新的共产主义威胁的堡垒”。5月,美国政府放弃鲍莱方案,采纳陆军部代表克列福德·斯特耐克的方案,认为日本基本的战争能力已被消除,其余工业应予保留,其工业水准应维持在1936年的水平。根据鲍莱方案,原计划拆除日本重要工业的四分之三,新方案则只拆5种工业。1949年5月12日,美国政府通知远东委员会会员国,片面决定停止拆迁作为临时赔偿的日本工厂设备。6月初,盟军总部正式宣布停止拆迁日本工厂。这样,国民政府的索赔工作也就名存实亡了。国民政府总计获得先期索赔额中分给中国的15%中的很小一部分,估计约合2 200万美元。与其最初希望得到的50%,和1947年9月远东委员会分配给中国的摊赔额30%相差甚远。
国民政府败退台湾后,美国在亚洲的战略重点更加明确,以扶植日本为中心建立反华反共的防线。为此,它要求各盟国放弃对日索赔要求,并与日本缔结和约。1951年9月4日,美、英、法等国在没有中国、朝鲜等主要对日作战国家参加的情况下,召开了对日和约会议。这一举措,引起了中国、朝鲜及世界舆论的同声谴责。美国总统杜鲁门对“受日本侵略之苦最久也最深”的中国未能赴会“深感遗憾”,他声称,这是由于国际社会“对于一个既有权也有力足以约束中国人民遵守和约条款的一个中国政府发言权”,不能达成一致的缘故。①9月8日,与日本吉田茂政府签订《旧金山和约》。该条约第14条甲款规定:“日本政府应对其在战争中所引起的损害和痛苦给盟国以赔偿。”但同时又说:“如欲维持可以生存的经济,则日本的资源目前还不能够全部赔偿这些损害和痛苦,有关国家可以直接和日本举行谈判,日本可以给予必要的劳务赔偿。”这实际上等于取消了日本的赔偿,因此引起许多国家的抗议。台湾国民党当局没有参加旧金山会议,为此也向美国提出了抗议,国民政府外交部长叶公超发表声明指出:“中华民国之被摒弃于旧金山会议之外,无意中实予侵略者以鼓励,此举之不当,实非任何言词所能虚饰。”②但对《旧金山和约》取消日本赔偿的内容却表示默认。此后,为孤立新中国,美国加强扶植日本的力度,并竭力推动台湾国民党当局与日本订立和约。1952年4月28日, 《台日和约》正式签字。和约共14条,内容与《旧金山和约》大体相同。这一条约的签订,标志着台湾国民党当局完全放弃了对日索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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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9/20 5:5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