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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文 国家资本的发展
释义

国家资本的发展

抗日战争时期,是国家资本极度膨胀和发展的重要时期。特别是太平洋战争爆发以后,伴随着国民政府各项统制经济措施的实行,国家资本开始向各领域全面扩张,并形成了垄断局面。国家资本的垄断首先是在金融业方面,然后依靠国家权力,逐渐在工业和商业领域中取得了垄断地位。
第一,国家资本在金融业中垄断地位进一步得到强化。
抗日战争爆发前,国家资本在金融业中的统治地位就已经确立。全面抗战开始后,国民政府为加强对金融业的控制,于1939年10月改组了“四行联合办事总处”(即四联总处)。四联总处被称之为“中央银行以上之中央银行”,由蒋介石担任理事会主席。这样,以四行二局为中心的战时金融垄断体制开始形成。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进一步采取措施强化四行二局作为国家资本的垄断地位,并严格管理商业银行和地方银行。1941年12月9日,公布《修正非常时期管理银行办法》,强调限制新设银行、严控货物押款和禁止银行经商等规定。1942年1月,全面提出了中国政府对日宣战后处理金融的办法。关于国内金融,规定:(1)“继续收存商业银行及省银行应缴之存款准备金”,“收兑金银机关可以撤销,由中央银行办理之”;(2)“生产国防及有关民生日用必需品之工矿各业,由四行联合投资放款,尽量协助”。“严格审查省银行及商业银行放款用途”;(3)“不准新设银行并限制增设分支行”。“中、中、交、农四行应与邮汇局及各省银行之分支行处加紧配合,互通汇兑,组成更严密之金融网”[1]。5月28日,四联总处理事会颁布《中中交农四行业务划分及考核办法》,重申和规定了四行的业务范围。通过四行的专业化,加强四行对一般银行的控制和垄断,特别是形成了中央银行在四行中的集中垄断地位。
具体来说,中央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是:1.集中法币发行。自1942年7月1日起,所有法币发行都由中央银行集中办理。中国、交通、中国农民三行截止1942年6月30日止所发行的法币和准备金,全数移交中央银行。2.统筹外汇收付,外汇业务的经营和管理,划归中央银行集中办理,所有外汇收付集中中央银行调拨。原来的国际汇兑银行中国银行,只能受中央银行的委托,经营政府对外款项收付和经办进出口外汇及侨汇业务。3.代理国库。4.集中各银行存款的准备金。5.集中办理票据交换。6.办理票据贴现。此外,国民政府的军政费用,均由中央银行办理解付等[2]。不难看出,中央银行在货币发行、信用和外汇管理等方面已形成全面的垄断,作为全国银行的银行和惟一的金融核心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强化。6月,国民政府财政部又拟定银行监理官制度,加强政府对银行的管制。根据这一制度,全国划分为十六个辖区,区设监理官,凡规模较大业务较多之银行,在银行内都设置“监理官”。监理官的职责是审核辖区内各行庄放款业务及其用途,检查行庄账目与存款情况,督促行庄提缴存款准备金等[3]。7月1日,国民政府财政部核定实施《统一发行办法》,使中央银行正式拥有独占货币发行与集中银行准备金的特权,并协助财政部拟订货币政策和监督货币市场的活动。与此同时,财政部又为其他三行各增加资本到6000万元,中央信托局也增资到5000万元[4]
根据分工,四联总处对请求贷款在百万元以下,就其性质分由交通、农民两银行办理;国际通兑业务由中国银行专司其事;请求贷款在百万元以上者,则由四联总处审查后再定核准与否。四行二局正是借助于行政权力,强化了对金融业的垄断。
上述措施执行的结果,一是在资金上收缩和降低了商业银行和地方银行的信用,增厚了四行的资本,特别是中央银行的资本。使国家资本银行的存款从1938年的40亿增加到1943年的417亿,由占本国银行存款总数的77.7%,增加到90%[5]。四行二局的分支机构也遍布西南、西北各地,到1945年8月,共达2281个,占国统区全部金融机构总数的76.5%[6];二是在行政隶属和区域划分上大大加强了国家资本银行的控制、监督职能,突出了四联总处作为战时金融集权机构的垄断特征;三是财富日益集中到四行二局手中。据《中央银行月报》公布的数字,四行二局在抗日时期外币与黄金的储蓄,1940年只占1%,1942年上升至16%,1943年为26%,1944年占32%,1945年6月则猛升至75%[7]。外币与黄金被认为是比较稳定的财富代表物,它的集中动向体现了国民政府金融政策的导向和实质。
应该说,国民政府扩充国家银行资本,强化四联总处的垄断地位,严格管制商业银行和地方银行,不仅是统制经济政策在金融业方面的表现,而且也是对战时金融业发展状况的必然反应。抗战爆发以后,许多私营银行都采取了紧缩政策,放款数量大为减少。从战时的生存环境出发,在国统区的私营银行都以较大的力量从事于囤积货物。同时,战时物价上涨,商业投机所得大大高于产业利润,所以私人金融资本又都增加了商业放款。据统计,1942年重庆银钱业对工矿业的放款仅为放款总额的12.61%,而同期的商业放款却高达76.9%,如果把对个人的放款并入商业放款,则商业放款更高达82.83%[8]。私营银行推波助澜,是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的罪魁祸首之一。例如,1941年下半年,成都经济检查大队在成都及其附近各县所查获的十余起囤积案件中,银行是主要的参与者,其作用十分恶劣[9]。更为典型的则是发生在重庆的金城银行囤积案。据重庆经济检查队查办,该市金城银行信托部利用200余万元以该行高级职员李祖芬等名义,假设天成公司面粉厂,购囤小麦1900余石,布2400匹[10]。相反,抗战后期,工农业生产日渐艰危,急需银行资本的支持,但私营银行却几乎完全停止了对农业的放款,对工矿业放款也不多。面对这种状况,国民政府对金融业进行控制确有必要。
第二,国家资本在工矿业中垄断地位的形成。
在国家资本在金融业中的垄断地位逐步强化的过程中,迅速膨胀起来的国家银行资本便开始向农工商各业渗透和扩张。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四联总处鉴于后方生产任务严重,就立即着手“将有关放款之原则及方针重加修订,规定凡与国防有关及民生必需之生产事业应加紧协助,以谋战时经济之自给自足,所有普通放款则暂时停做和紧缩,俾使集中财力,先尽急需。至放款之事前审查及事后考核,必须严格,期能确收增加生产之效”[11]。1942年底又规定,贴放款额按中央、中国两行各占35%,交通银行占20%,中国农民银行占10%的比例分配承受。根据这些规定,四行从1942年起逐年提高对工矿业的放款比例,1937年—1939年占9.3%,1943年则已上升至59.1%,1944年更高达72.2%。放款额也由1941年的2.0934亿元,提升至1942年的9.2306亿元,1944年则为238.2156亿元。1943年和1944年,四行工矿业贷款额已占国统区工矿业生产总值的33.4%和40.3%[12]。除了贷款外,国家银行资本还直接对工矿业进行大量投资。例如,截至1945年6月底,中国银行对生产事业的直接投资总额已达3.78亿元[13]。中央信托局1943年填报的生产事业投资表显示,中央信托局实收资本5,000万元,而投资生产事业共有2,100万元,另外又为中央银行出面代办投资中国兴业股份有限公司1,800万元[14]。有人就认为,国家资本通过四行二局的投资,其影响范围已超出了国营和地方政府经营的企业,在一些重要的私营企业中也有很大的影响[15]
在农村,国家银行资本同样也逐渐占领和控制了金融市场。由于商业银行完全停止了农村放款,省地方银行及县乡银行虽也有办理农贷的,但数量极为有限。然而,绝大多数农民必须靠借债来维持再生产和艰苦生活。据一项调查显示,1941年在农村中借款农户约占总农户数的51%,借粮农户占总农户数的39%[16]。因此,有能力并且愿意向农村放款的便只有国家银行了。实际上自1941年以后,四行农贷便已经成为农村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见下表)。并且根据《四行业务划分及考核办法》,中国农民银行接管其他各行局的农贷业务后,便加强了对农贷的控制,使四行二局逐渐控制了农村金融市场。

抗战期间农村借贷资金来源


时间*四行% 四行农贷实额(千元) 地主富农商人占%**其他占%
1940 38 211,408 38 24
1941 51 465,306 27 22
1942 59 682,805 21 20
1943 59 1,527,000 24 17
1944 52 2,714,000 24 24


*包括银行、合作社和合作金库。
**包括钱庄、典当、商店。
资料来源:丁日初、沈祖炜:《论抗日战争时期的国家资本》,《民国档案》1986年第四期,第84页。

总之,在抗战后期,国家资本不仅通过四行二局及其领导机构四联总处政策和权力的运作,全面强化了其在金融业中的垄断地位,而且通过在工矿业、农村中投资、放款的方式,巩固和扩大了其实力和垄断控制的范围。当然,尽管国家资本在金融业中的膨胀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许多负面的影响,极大地损害了工商业者的利益,但应该看到,国家银行资本对抑制银行资本的投机行为、调控金融市场、维持工农业生产,还是起了积极的作用。
抗战后期,国家资本借助于银行资本,利用金融垄断和国家权力,在工矿业中的扩张,除了前述国家银行资本借助贷款、投资等形式外,更重要的则是通过资源委员会的活动来进行的。
早在1938年11月,国民政府在修订颁布的《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中,就公开宣布:“为适应非常时期的需要”,各矿业、制造军用品的工业和电器事业,“分别收归政府办理或由政府投资合办”;生活日用所需之物品,经济部“应各地方需要,得随时分别种类地域,直接经营之”,或采取接办、合并、代管、收买、合办等形式经营[17]。这一规定,就为国家资本在工矿业领域中大力扩张提供了合法的依据。
国家资源委员会是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经营工矿业的主要机构。据统计,1937年7月至1945年间,资源委员会预算内投资近12亿元,折合1936年币值约6,632万元。其中,1941年—1945年约为2555万元[18]。资源委员会利用这些资金,适应战时需要,逐渐兴办了不少企业。1937年抗战爆发前夕,资源委员会拥有工矿企业只有11个,到1941年,它支配的企业突增至78个,1945年更增加到128个[19]。根据有人统计,资源委员会所属的这些企业并非都是直接投资兴办起来的。实际上有的原先是中央政府各部门和各省地方政府投资兴办,后来资源委员会通过投资合办、投资收买的方式控制了这些企业,或者是民营资本企业,而且这类企业数目不在少数。因此,有研究者就认为:“资源委员会的工矿企业有很大一部分是靠吞并来的。”[20]应该说,资源委员会确实存在利用国家权力和金融垄断的条件,强制接管了一些民营资本企业。但说它的所属企业大都是靠强制方式吞并来的,这并不符合历史事实。相反,情况要复杂得多,而且资源委员会能够控制这些企业,多半却是由于民营企业所面临的困难和艰难环境所造成的。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进口渠道遭到封锁,后方工业处境越来越困难,尤其是通货膨胀造成了“工不如商,商不如囤”的反常现象,因而民营工业企业生产出现了停滞局面。一些民营企业在困难局面中难于支撑,濒于破产。然而,只要该厂产品为战时经济所必需,资源委员会就予以接办,甚至出资收购。例如,人和钢铁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因“近来生铁市场发生畸形现象,销路呆滞,兵工方面价格低廉,难维成本”,“而粮食日涨,工价激增,经济窘迫,实难为继”,于1941年要求转让给资源委员会[21]。资源委员会经过核定后,就于1944年与该公司签订了购买其全部设备与资产的合约。又如云南明良煤矿,1939年因资金发生困难,资源委员会乃入股合办,1945年资本家将全部股权卖给资源委员会[22]。这表明资源委员会对私营厂矿的接办或入股合办,有的是出于私人企业的请求,与“强制”、“吞并”完全是两码事。当然,与国民政府有关的企业确实享有许多方面的优势——银行贷款,原材料,汽车运输,这是不少私人企业自愿出售股份给政府的主要原因。相反,未能这样做的许多私人企业,到抗战后期便因缺乏营运资本、原材料、汽车运输或市场保证而垮台[23]
与民营企业面临的困难局面相反,虽然国家资本企业也同样处在通货膨胀的巨大压力之下,但由于有充足的资金来源,即政府财政拨款、四行二局投资、贷款等形式的扶植,国家资本企业却得到了迅速发展。据四联总处拟定的《经济三年实施办法》所载:1940年至1942年拨发“国营”厂矿资金共1.6654亿元,其中财政拨款1.1425亿元,占68.5%;四行投资800万元,占4.8%;四行贷款4438万元,占26.6%。而同期分配给“民营工业三年计划”的资金仅为3800万元,只占“国营”厂矿资金的22.8%[24]。在国家资本的大力支持下,除了石油、钨、锌、锡等金属矿产品完全为国家资本企业生产外,国统区其他重要工矿产品如电力、煤炭、钢等,国家资本企业所占比重都不断提高。例如,1938年后方发电7362万度,其中资源委员会所属电厂仅占5.5%。到1944年,资源委员会所属电厂发电共达5168万度,已占总发电量的29.7%。汽油类产品更加明显,1938年国统区汽油类产品生产总量共20万加仑,其中资源委员会所属厂矿占23.6%。到1944年,资源委员会所属厂矿生产量达598万加仑,占全部国统区产量的65.1%[25]。另从下表中不难看出,国家资本企业不仅发展十分迅速,而且在生产领域中的地位明显增强。


资料来源:李新等主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通史》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36页。
其后,资源委员会进一步加快了投资和建设的速度,采取了独资兴办、和国民政府的中央机关合办、和地方政府机关合办、和私人资本家合办、银行资本合办等五种举办企业的方法,使资源委员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得到迅速扩张。到1944年12月,它经营了92家工矿单位——33家工厂、38家矿山、21家电力厂。到1945年8月抗战胜利之时,资源委员会的企业又扩张至131个单位,成为集工、矿、贸、电力、服务机构为一体的超大型的工业集团。
再以各生产部门所占资本比例来看,1942年国家资本占水电工业资本的89%,冶炼工业的90%,机器制造业的73%,电器制造业的89%,化学工业的75%,纺织工业的49%[26]。1942年,经济部的报告资料也显示,国家资本企业在国统区占工厂总数的17.5%,投资的70%,职工的32%和动力的42%[27]。由此可见,抗战后期国家资本在工矿生产的许多领域都取得了优势地位,形成了垄断局面,而民营资本整体却呈现萎缩趋势。
第三,国家资本在商业领域中的垄断地位的确立。
在抗战全面爆发前,国民政府在商业领域中基本上采取自由贸易政策,国家资本在商业领域中所占比重并不大。但抗战爆发以后,由于外贸形势日益恶化,国民政府认识到:“我国欲图持久制胜,势非控制资源,管理贸易,不足以巩固财政金融基础而供应长期抗战之需要”[28]。于是开始采取切实步骤和措施实行外贸统制,同时由国家投资商业,形成了国家资本在商业领域中扩张的局面。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大力推行统制经济政策,国家权力向经济领域全面渗透。伴随着统制经济政策的全面实施和贯彻,商业领域中国家资本的扩张也就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并最终确立了垄断的地位。
国家资本在商业领域中扩张所依托的最主要的政府组织机构是贸易委员会。贸易委员会的前身是于1937年9月设立的贸易调整委员会。它成立之初,便由财政部一次拨交2000万元作为营运资金[29]。1938年2月贸易调整委员会改组为贸易委员会,隶属于财政部,并将国际贸易局并入,总揽一切有关对外贸易的行政管理权,在国内外重要地点设立办事处,并设立直辖的复兴商业、富华贸易、中国茶叶三个出口专业公司。1940年后实行行政业务分工,将贸易委员会直接经营的业务全部移交复兴、富华、中国茶叶三公司,分别由三个公司统一负责收购桐油、猪鬃、茶叶和其他土特产品,用于对外贸易和销售。1941年贸易委员会下辖的富华公司撤销,其业务和人员合并于复兴公司。1943年中国茶叶公司又撤销,茶叶经营也并入复兴公司。复兴公司设有四川、西北(兰州)、云南、贵州、苏皖、浙江和仰光等分公司,各分公司之下还设有办事处和储运站等机构,其组织机构几乎遍及整个国统区。另外还有负责运输的西南运输处和猪鬃贸易的猪鬃整理工厂[30]。总之,从上到下组织严密,机构庞大,形成了一个从收购到销售的完整的商业网。
贸易委员会利用建立起的商业网,积极从事商品购销活动,成效十分显著。仅以外销物资为例,贸易委员会从成立至抗战结束,共收购桐油183.9305万公担,猪鬃8.088万公担,生丝2.6714万公担,茶叶100.4974万公担,兽皮680.7694万张,以及羊毛、茧等其他物资[31]。这些物资销售国外所得价款和资源委员会统制的特种矿产品出口所得价款一样,是战时国民政府用于偿付美、苏、英等国债款以及在国外购买各种战争物资的主要资金。可以说,如果没有战时贸易统制,中国就不能进行对外易货贸易,那么就失去了外国的军火供应,对日作战就会产生更大的困难,后方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也会受到更多的阻碍和更大的困苦。因此,抗战时国家资本的贸易机关和企业在商业领域的活动,其积极作用是主要的,应予肯定[32]
1941年国民党五届八中全会决议实行专卖制度。为推行该项制度,从1942年起各地相继创设了专门组织机构。这是国家资本依靠行政特权向商业领域扩张的又一重要阶段。除食盐专卖由原来的盐务总局办理外,从1942年起先后创设了“火柴专卖公司”、“烟类专卖局”、“食糖专卖局”。具体而言,烟类专卖局设有总局,各省区专卖局下设办事处,各办事处又下设业务所(或办公处)[33];火柴专卖公司设有总公司,各省区分设分公司;食糖专卖局未设总局,而是采取分区办理方式,例如最早成立的“川康区食糖专卖局”,其下设有分局、办事处[34]。1943年1月,花纱布管制局成立,接管日用必需品棉花、棉纱、棉布的统购统销事宜。上述各级专卖和统购统销组织机构设立后,建立起了庞大的商业营运和管制的网络,将国家资本的触角伸向了国统区的每一个角落。而且对商品价格实行严格的控制,例如,经营外销的行栈,都必须向国家管制机关登记,其产品也需按核定价格售给该机关,不能自行报运出口。又如对于专卖品,规定“应于制造完成十日内,悉数交存专卖局在该区所设立公栈,或其所指定之商栈”,“概由专卖机关收购之”。利用这种超经济的垄断,国家资本获得了巨额利润。
显而易见,上述内容表明,在抗战后期,国家资本在金融、工矿业、商业领域中都已完全确立起了垄断地位,得到了急剧膨胀和发展。这种垄断局面的出现,一是靠国家政权的推动;二是国民政府统制经济政策实行的结果。在民族矛盾高于一切的前提下,这种垄断符合战时需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其积极作用是主要的。然而,事物具有两面性。国家资本是国民党统治政权利用国家机器建立起来的,本质上是为国民党政治体制服务,是国民党加强统治的一种手段和工具。其作用好坏也是随着国民党统治政权的变化而变化,也就是说,到了抗战后期,随着国民党政权日益走向专制,国家资本的消极作用就越来越明显,其对金融、工矿业、商业的垄断,越来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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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9/20 1: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