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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文 包孝肃
释义

包孝肃

·沈括·


包孝肃尹京,号为明察。有编民犯法,当杖脊。吏受赇,与之约曰:“今见尹,必付我责状,汝第呼号自辩,我与汝分此罪。汝决杖,我亦决杖。”既而包引囚问毕,果付吏责状。因如吏言,分辩不已。吏大声诃之,曰:“但受脊杖出去,何用多言!”包谓其市权,捽吏于庭,杖之七十。特宽囚罪,止从杖坐,以抑吏势。不知乃为所卖,卒如素约。小人为奸,固难防也。孝肃天性峭严,未尝有笑容,人谓:包希仁笑比黄河清。

〔选自《梦溪笔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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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所记,乃是北宋著名清官包拯的一件轶事。
包拯(999——1062),字希仁,合肥人。宋仁宗时任龙图阁直学士,知开封府。他为人刚毅峭直,审案公正,“使贵戚宦官,为之敛手。”“人以拯笑比黄河清”(黄河水清是罕见之事,以比喻包拯脸上难得有笑容),当时民间百姓包括妇女儿童都知道他的名声,称他为“包待制”。他死后谥号孝肃。自宋朝以来,历代都有以包拯的事迹为题材的文学作品,民间流传着许许多多关于他铲除凶暴、断案如神、为民伸冤、声张正义的动人故事,在人们心目中,“包公”一语早已是“铁面无私的清官”的代名词了。
作者沈括基本上是与包拯同时代的人,他著《梦溪笔谈》是在1083年之后,此时包拯才去世二、三十年,想必关于包拯的事迹,人们不会淡忘;作者没有去咀嚼人所共知的东西,也未乐道于包拯的卓著政绩,他另辟蹊径,选取了包拯一次办案的失误,从而揭示了“小人为奸,固难防也”的深刻主题。
小说第一句先写包拯尹京(任京兆尹,即知开封府)之时,“号为明察”。但接下来却记述了一件他受人蒙骗的事,令人读来,颇有兴味。开封府里的一个吏员因“受赇”(接受贿赂),与犯人串通起来,欺骗包拯。包拯没有“明察”,竟上了一当。小说中的吏员长期在府衙当差,早已摸透了包拯的脾气,并深谙狱讼的程序。所以当一“编民(指编有户籍的平民)犯法,当杖脊(受杖刑,用木棍打脊背)”之时,他就胸有成竹地对犯人说:“今见尹,必付我责状(指判决书),汝第(只要)呼号自辩,我与汝分此罪,汝决杖,我亦决杖。”事情的发展,正如小吏所预料的一样,包拯毫无察觉地受到了欺骗。包拯审完犯人,“付吏责状”时,犯人按小吏事先教给的办法,“分辩不已”,小吏就大声喝斥犯人“但受脊杖出去,何用多言!”以此激怒包拯。果不其然,包拯上当了。他一生“恶吏苛刻”,按《宋史》记载,按宋朝旧法,诉讼人不能直接来到大堂之下告状,而包拯却大开府门,“使得立前陈曲直,吏不敢欺”。如今,这个小吏竟敢在包拯面前明目张胆地大施淫威。包拯认为他“市权”(卖弄权势),怎能不怒火中烧,因而“捽(揪)吏于庭,杖之七十”。这些描写,把一个刁滑的小吏的形象刻画得生动逼真,也把包拯嫉恶如仇的火爆脾气充分展示出来了。包拯由于重责小吏,“以抑吏势”,却不幸正符合了犯人向小吏行贿的愿望,包拯“特宽囚罪,止从杖坐”,只判以惩治从犯的杖刑,没有当作主犯施以杖脊的刑罚。就这样,小吏利用了包拯不满胥吏“市权”的刚正性格,导演了一出苦肉计,使罪犯免受了应得的惩罚。难怪作者在篇末感慨道:“小人为奸,固难防也。”
小说的成功之处在于,作者把主要的笔墨用在刻画小吏的形象上。小吏的贪婪、奸滑刻画得十分成功,包拯上当的情节就顺理成章了。从故事中引出的教训也就有了典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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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9/20 5:3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