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文 | 刑法第三十一 |
释义 | 刑法第三十一贞观元年,太宗谓侍臣曰:“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①。古人云,鬻棺者,欲岁之疫,非疾于人,利于棺售故耳。今法司核理②一狱,必求深刻,欲成其考课③。今作何法,得使平允?”谏议大夫王珪进曰:“但选公直良善人,断狱允当者,增秩④赐金,即奸伪自息。”诏从之。太宗又曰:“古者断狱,必讯于三槐、九棘之官⑤,今三公、九卿⑥,即其职也。自今以后,大辟⑦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已上及尚书九卿议之,如此,庶免冤滥。”由是至四年,断死刑,天下二十九人,几致刑措⑧。 贞观二年,太宗谓侍臣曰:“比有奴告主谋逆,此极弊法⑨,特须禁断。假令有谋反者,必不独成,终将与人计之;众计之事,必有他人论之,岂藉⑩奴告也。自今奴告主者,不须受,尽令斩决。” 贞观五年,张蕴古⑪为大理丞。相州人李好德素有风疾⑫,言涉妖妄,诏令鞠其狱⑬。蕴古言:“好德癫病有征⑭,法不当坐。”太宗许将宽宥,蕴古密报其旨,仍引与博戏⑮。持书侍御史权万纪劾奏之。太宗大怒,令斩于东市。既而悔之,谓房玄龄曰:“公等食人之禄,须忧人之忧,事无巨细,咸当留意。今不问则不言,见事都不谏诤,何所辅弼?如蕴古身为法官,与囚博戏,漏泄朕言,此亦罪状甚重,若据常律,未至极刑。朕当时盛怒,即令处置,公等竟无一言,所司又不覆奏,遂即决之,岂是道理。”因诏曰:“凡有死刑,虽令即决,皆须五覆奏。”五覆奏,自蕴古始也。又曰:“守文定罪,或恐有冤。自今以后,门下省覆,有据法令合死而情可矜⑯者,宜录奏闻。” 蕴古,初以贞观二年自幽州总管府记室⑰兼直中书省⑱,表上《大宝箴》⑲,文义甚美,可为规诫。其词曰: 今来古往,俯察仰观,惟辟作福⑳,为君实难㉑。宅普天之下,处王公之上;任土㉒贡其所有,具僚㉓和其所唱。是故恐惧之心日弛,邪僻之情转放。岂知事起乎所忽,祸生乎无妄㉔。固㉕以圣人受命,拯溺亨屯㉖;归罪于己,推恩于民。大明㉗无偏照,至公无私亲;故以一人治天下,不以天下奉一人。礼以禁其奢,乐以防其佚㉘。左言而右事,出警而入跸㉙。四时调其惨舒㉚,三光㉛同其得失。故身为之度,而声为之律㉜。勿谓无知,居高听卑;勿谓何害,积小成大。乐不可极,极乐成哀;欲不可纵,纵欲成灾。壮九重㉝于内,所居不过容膝;彼昏不知,瑶其台而琼其室㉞。罗八珍㉟于前,所食不过适口;惟狂罔念,丘其糟而池其酒㊱。勿内荒于色,勿外荒于禽㊲;勿贵难得之货㊳,勿听亡国之音。内荒伐㊴人性,外荒荡人心;难得之物侈,亡国之声淫。勿谓我尊而傲贤侮士,勿谓我智而拒谏矜己㊵。闻之夏后㊶,据馈频起㊷;亦有魏帝,牵裾不止㊸。安彼反侧㊹,如春阳秋露;巍巍荡荡,推汉高大度㊺。抚兹庶事,如履薄临深㊻;战战栗栗,用周文小心㊼。 《诗》云:“不识不知㊽。”《书》曰:“无偏无党㊾。”一彼此于胸臆,捐好恶于心想㊿。众弃而后加刑,众悦而后命赏。弱其强〔51〕而治其乱,伸其屈而直其枉。故曰: 如衡如石〔52〕,不定物以数,物之悬者,轻重自见;如水如镜,不示物以形,物之鉴者,妍蚩〔53〕自露。勿浑浑〔54〕而浊,勿皎皎〔55〕而清;勿汶汶〔56〕而暗,勿察察〔57〕而明。虽冕旒蔽目而视于未形〔58〕,虽黈纩塞耳而听于无声〔59〕。纵心乎湛然之域,游神于至道〔60〕之精。扣之者,应洪纤〔61〕而效响;酌之者,随浅深而皆盈。故曰: 天之清,地之宁,王之贞〔62〕。四时不言而代序,万物无为而受成;岂知帝有其力,而天下和平。吾王拨乱,戡〔63〕以智力;人惧其威,未怀其德。我皇抚运〔64〕,扇〔65〕以淳风;民怀其始,未保其终。爰述金镜,穷神尽性〔66〕。使人以心,应言以行。包括理体,抑扬辞令。天下为公〔67〕,一人有庆〔68〕。开罗起祝〔69〕,援琴命诗〔70〕;一日二日,念兹在兹〔71〕。惟人所召,自天祐之。争臣〔72〕司直,敢告前疑。 太宗嘉之,赐帛三百段,仍授以大理寺丞。 贞观五年,诏曰:“在京诸司,比来奏决死囚,虽云三覆,一日即了,都未暇审思,三奏何益?纵有追悔,又无所及。自今后,在京诸司奏决死囚,宜二日中五覆奏,天下诸州三覆奏。”又手诏敕曰:“比来有司断狱,多据律文,虽情在可矜而不敢违法,守文定罪,或恐有冤。自今门下省复有据法合死,而情在可矜者,宜录状奏闻。” 贞观九年,盐泽道行军总管、岷州都督高甑生坐违李靖节度〔73〕,又诬告靖谋逆,减死徙边〔74〕。时有上言者曰:“甑生旧秦府功臣,请宽其过。”太宗曰:“虽是藩邸〔75〕旧劳,诚不可忘,然理国守法,事须画一,今若赦之,使开侥幸之路。且国家建义太原〔76〕,元从〔77〕及征战有功者甚众,若甑生获免,谁不觊觎?有功之人,皆须犯法。我所以必不赦者,正为此也。” 贞观十一年,特进魏徵上疏曰: 臣闻《书》曰:“明德慎罚〔78〕”,“惟刑恤哉〔79〕!”《礼》云:“为上易事,为下易知〔80〕,则刑不烦矣。上人疑则百姓惑,下难知则君长劳矣。”夫上易事,则下易知,君长不劳,百姓不惑。故君有一德,臣无二心,上播忠厚之诚,下竭股肱之力,然后太平之基不坠,“康哉”之咏〔81〕斯起。当今道被华戎〔82〕,功高宇宙,无思不服,无远不臻〔83〕。然言尚于简文,志在于明察,刑赏之用,有所未尽。夫刑赏之本,在乎劝善而惩恶,帝王之所以与天下为画一,不以贵贱亲疏而轻重者也。今之刑赏,未必尽然。或屈伸在乎好恶,或轻重由乎喜怒。遇喜则矜其情于法中,逢怒则求其罪于事外,所好则钻皮出其毛羽,所恶则洗垢求其瘢痕。瘢痕可求,则刑斯滥矣;毛羽可出,则赏因谬矣。刑滥,则小人道长,赏谬,则君子道消。小人之恶不惩,君子之善不劝,而望治安刑措〔84〕,非所闻也。 且夫暇豫清谈,皆敦尚于孔、老〔85〕;威怒所至,则取法于申、韩〔86〕。直道而行,非无三黜〔87〕,危人自安,盖亦多矣。故道德之旨未弘,刻薄之风已扇〔88〕。夫刻薄既扇,则下生百端,人竞趋时,则宪章不一。稽之王度〔89〕,实亏君道。昔州犁上下其手〔90〕,楚国之法遂差;张汤轻重其心〔91〕,汉朝之刑以弊。以人臣之颇僻〔92〕,犹莫能申〔93〕其欺罔,况人君之高下,将何以措其手足乎!以睿圣之聪明,无优微而不烛〔94〕,岂神有所不达,智有所不通哉?安其所安,不以恤刑为念;乐其所乐,遂忘先笑之变〔95〕。祸福相倚,吉凶同域,惟人所召,安可不思?顷者责罚稍多,威怒微厉,或以供帐不赡〔96〕,或以营作差违,或以物不称心,或以人不从命,皆非致治之所急,实恐骄奢之攸〔97〕渐。是知“贵不与骄期而骄自至,富不与侈期而侈自来”,非徒语也。 且我之所代,实在有隋。隋氏乱亡之源,圣明之所临照。以隋氏之府藏譬今日之资储,以隋氏之甲兵况当今之士马,以隋氏之户口校今时之百姓,度长比大,曾何等级?然隋氏以富强而丧败,动之也;我以贫穷而安宁,静之也。静之则安,动之则乱,人皆知之,非隐而难见也,非微而难察也。然鲜蹈平易之涂〔98〕,多遵覆车之辙,何哉?在于安不思危,治不念乱,存不虑亡之所致也。昔隋氏之未乱,自谓必无乱;隋氏之未亡,自谓必不亡,所以甲兵屡动,徭役不息。至于将受戮辱,竟未悟其灭亡之所由也,可不哀哉! 夫鉴形之美恶,必就于止水〔99〕;鉴国之安危,必取于亡国。故《诗》曰:“殷鉴不远,在夏后之世〔100〕。”又曰:“伐柯伐柯,其则不远〔101〕。”臣愿当今之动静,必思隋氏以为殷鉴,则存亡治乱,可得而知。若能思其所以危,则安矣;思其所以乱,则治矣;思其所以亡,则存矣。知存亡之所在,节嗜欲以从人,省游畋之娱,息靡丽之作,罢不急之务,慎偏听之怒。近忠厚,远便佞,杜悦耳之邪说,甘苦口之忠言。去易进之人,贱难得之货,采尧、舜之诽谤〔102〕,追禹、汤之罪己〔103〕,惜十家之产,顺百姓之心。近取诸身,恕以待物,思劳谦〔104〕以受益,不自满以招损。有动则庶类以和〔105〕,出言而千里斯应〔106〕,超上德于前载,树风声于后昆〔107〕。此圣哲之宏规,而帝王之大业,能事斯毕,在乎慎守而已。 夫守之则易,取之实难。既能得其所以难,岂不能保其所以易?其或保之不固,则骄奢淫泆动之也。慎终如始,可不勉欤!《易》曰:“君子安不忘危,存不忘亡,治不忘乱,是以身安而国家可保也〔108〕。”诚哉斯言,不可以不深察也。伏惟陛下欲善之志,不减于昔时;闻过必改,少亏于曩日〔109〕。若以当今之无事,行畴昔之恭俭,则尽善尽美矣,固无得而称〔110〕焉。 太宗深嘉而纳用。 贞观十四年,戴州刺史贾崇以所部有犯十恶〔111〕者,被御史劾奏。太宗谓侍臣曰:“昔陶唐〔112〕大圣,柳下惠大贤,其子丹朱甚不肖,其弟盗跖〔113〕为臣恶。夫以圣贤之训,父子兄弟之亲,尚不能使陶染变革,去恶从善。今遣刺史,化被下人,咸归善道,岂可得也。若令缘此皆被贬降,或恐递相掩蔽,罪人斯失。诸州有犯十恶者,刺史不须从坐〔114〕,但令明加纠访科罪〔115〕,庶可肃清奸恶。” 贞观十六年,太宗谓大理卿孙伏伽〔116〕曰:“夫作甲者欲其坚,恐人之伤;作箭者欲其锐,恐人不伤。何则?各有司存〔117〕,利在称职故也。朕常问法官刑罚轻重,每称法网宽于往代。仍恐主狱之司,利在杀人,危人自达,以钓声价,今之所忧,正在此耳!深宜禁止,务在宽平。” 【鉴赏】 本篇所载有关贞观时期的刑法政策,体现了“用法务在宽简”的刑法原则。 纵观贞观时期,法制上达到了一个较高的历史水平。唐太宗上任伊始,就对律法的健全不遗余力。贞观十一年(637年)颁布的《贞观律》,为后世所称“唐律”的《永徽律》奠定了基础,因其完备性成为其后五代、宋、元、明、清制订律典的依据,影响深远。然在这一事实背后,中国古代社会“德主刑辅”的执政理念并没有改变。有了隋亡的教训,唐王朝在这一点上认识深刻。鉴于隋炀帝的烦法酷刑,武德元年(618年),唐高祖下令废除隋《大业律》,以宽简易知为原则重新修订律法。唐太宗即位后,组织群臣讨论致治和立法原则。当时出现了宽严两种不同主张,最终唐太宗采纳了魏徵慎行宽法的主张。唐太宗的选择,不应被看作是历史的偶然。秦王朝二世而亡后,汉初的陆贾、贾谊等思想家认为,这是过分依靠法治的结果。要使王朝长治久安,应当像古代圣王那样遵循礼治。至董仲舒,提出“前德而后刑”、“大德而小刑”(《春秋繁露·阳尊阴卑》),此一“德主刑辅”的观点,为历代王朝所继承,成为法律思想的正统。隋与秦皆二世而亡,有着惊人的相似性,贞观君臣对此有着很强的恐惧心理,屡次谈起两个朝代因为滥用严刑酷法而亡的历史教训,提醒自己引以为戒。“用法务在宽简”的原则,是对“德主刑辅”理念的继承和完善。“宽”指“宽仁慎刑”,“简”为“简约”(相对于隋的“烦法”)。 唐太宗非常警惕司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施法过于严峻苛刻或滥施刑罚的行为。他一再说道,如卖棺材的人希望发生瘟疫、制造铠甲的冀求铠甲坚固一样,司法部门核实审理狱案,总是倾向于严办来凸显自己的成绩。唐太宗坚决禁止这样“危人自达”的做法,提倡司法审判务在宽平、宽简。他与臣下讨论,要选拔公直良善之人来执法,并对断狱公允者实施奖励。此外,三公、九卿会审制度也被强调用来避免办案的随意及冤滥。在魏徵的奏疏中,体现了用法宽大的诉求。魏徵在针砭整个司法界时弊的基础上,指出唐太宗的以身作则是非常重要的。他以为,唐太宗近来“责罚稍多,威怒微厉”,若不注意则很有可能助长司法严峻苛刻的不良风气。 唐太宗强调宽仁慎刑,在对死刑的处理上,表现出了比较慎重的态度。贞观元年(627年)正月,唐太宗废除了五十多种绞刑条款。随后又在隋朝律法的基础上,把92种死刑罪降为流刑(《旧唐书·刑法志》)。执政的第一年,唐太宗郑重对臣下说,“死者不可复生”。如果用法不慎杀错了人,是没有办法弥补的。他规定,凡是死刑,必须由“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共同议定。此即中国历史上著名的“三司推事、九卿议刑”的死刑复核制度。此外,从前朝就已被采用的死刑三覆奏(隋《开皇律》、《大业律》都有相关条文)也作为避免冤滥的重要审批程序,被唐太宗一再强调。唐太宗对死刑的态度对司法界产生了明显的作用。至贞观四年(630年),全国被判死刑的只有29人,到了几乎被搁置不用的地步。 贞观五年(631年)的张蕴古事件,推动了死刑审批的进一步完善。张蕴古曾上表《大宝箴》阐述“以一人治天下,不以天下奉一人”的法制理念。他指出,刑赏应该捐除帝王个人的好恶,以百姓、国家的利益为标准,即所谓“众弃而后加刑,众悦而后命赏”。因为这篇箴,张蕴古获得了唐太宗的赏识而被任命为执法的法官——大理寺丞。但张蕴古在任期间却执法犯法,暗中泄露皇帝旨意给疑犯,唐太宗一怒之下将其斩首于东市。事情过后,他又后悔起来,意识到张蕴古罪不至死,是自己太冲动草率。善于反思的他更从整个事件过程中大臣没有提出异议、司法机关也不复核查实的情况中认识到: 死刑的复核仍然存在很大漏洞。因此唐太宗提出,死刑的审核有必要从三覆奏提高到五覆奏,而且不宜过于仓促,不能一日即了,应给予两日的时间考虑审思。此外,若依据法令确应处死刑但“情在可矜”者,门下省也应该奏报上来斟酌。一个掌握天下生杀大权的皇帝在杀人上如此慎之又慎,确不多见。历史上多的是杀人不眨眼的皇帝。南北朝时期北齐政权的开国皇帝高洋,喝醉酒就以杀人为乐。而因为他从早到晚都在醉酒中,所以从早到晚不停地杀人。宫女宦官和亲信每天都有人惨死在他的刀下。司法部门应其要求,把被判处死刑的囚犯都送到皇宫,供高洋杀人时之用,后来杀得太多,死囚不够供应,就把拘留所里正在审讯中的被告充数,称为“供御囚”。如此荒淫无道的皇帝,与唐太宗相比何止天壤之别! 强调“用法务在宽简”,背后逻辑实为关于刑赏本质的认识。在贞观十一年(637年)魏徵所上奏疏中,对这一点进行了重要阐述。魏徵指出: 刑赏之本在劝善惩恶。他从此点着眼,对当时司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判。刑赏是一种手段,施行刑赏,是为达到勉励善良惩治邪恶的目的。但是如果刑赏的施行随一己之好恶而随意屈伸、依一时之喜怒而畸轻畸重,那离其本来用意就相差甚远。滥用刑罚,就会助长小人的胡作非为;赏赐荒谬,就会损害君子的正确主张。长此以往,国家的安宁就不能实现。魏徵强调对隋朝覆亡的历史教训进行反思,“若能思其所以危,则安矣;思其所以乱,则治矣;思其所以亡,则存矣”。唐政权的长治久安,必须建立在对于隋亡的反省之上。于刑赏来说,他亦希望唐太宗能够对以往隋朝的做法进行深刻反思,在刑赏的正确实施上做个榜样。 判决高甑生一案,体现了不以亲疏来定刑。高是当年秦王府的功臣,但在贞观九年(635年)却违抗李靖调遣并诬告其谋反,因此被判流放。有人想请唐太宗念在昔日旧情上宽大处理,但一向重情义的唐太宗却没有答应。他的理由是“理国守法,事须画一”。高的旧日功劳诚不可忘,但是自从太原起兵以来,有功的又岂止他一个?赦免他的头一开,其他有功者都会无所顾忌去犯法了!魏徵的上疏中同样提到这一点,帝王实施刑赏,切记要与天下人画一,不凭自己的心意来作为量刑的标准,才能确保刑律不被破坏。 唐太宗亦反对连坐。贞观十四年(640年),戴州刺史贾崇因为部下犯下十恶不赦的大罪而被弹劾,唐太宗认为这很没道理。圣人帝尧,有个不成器的儿子丹朱;贤人柳下惠,有个大恶的弟弟盗跖。凭圣贤之德、父子兄弟之情,尚不能熏陶感化他们的亲人使其洗心革面、弃恶从善,一个刺史又怎能感化一州之人呢?这样的连坐是完全没有必要、不符合人情的。刺史的职责,是认真查访定罪,尽力肃清奸恶之徒。 有关奴告主一例,须得简单说明。依常理,古代的奴仆依附于主人生存,其自身乃至于一家大小的生活都仰仗主人,若无大事,绝对不会轻易告发主人。但唐太宗不去追究被告发者是否确有谋反事实,反而把矛头对准告发的奴仆,不分青红皂白命令将告发者抓来斩首,这是一种极不正常的司法程序。唐太宗的理由有二: 其一,若有谋反,一定还会有其他人来告发,不能依据奴仆的告发来定夺。其二,奴仆告发自己主人的做法若得到支持,对社会风气非常有害。不难看出,第二点才是唐太宗真正在意的: 他不允许奴告主这样违背尊卑、等级制度的做法存在!为维护至关重要的等级制,正常的司法原则被抛在一边。等级制度在此处对法律形成了牵制,亦体现出贞观法制观念的时代局限性。 从总体上来说,建立在“德主刑辅”理念上的贞观法制,强调刑罚的目的是劝善惩恶,主张“用法务在宽简”,并且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从而保证了贞观之治的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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