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文 | 农村生产关系的若干变化 |
释义 | 农村生产关系的若干变化南京临时政府结束后,孙中山虽然继续热心鼓吹民生主义,但应者寥寥。他的“平均地权”的主张,无法付诸实践。宋教仁于南北统一后,首任农林总长,他作为同盟会在京从政集团的灵魂,在其施政纲领中,却回避了土地制度的改革问题,仅仅强调“农业纯为生产事业之一,当以增加其生产力为要着”[1],主张开荒、造林、兴修水利。至于国民党纲领,竟完全取消了改革土地制度的政策,把民生主义修正为“采取民生政策,将以施行国家社会主义,保育国民生计,以国家权力,使一国经济之发达均衡而迅速也”[2]。这样,就把民生主义从原来的根本上解放生产力的土地政策,修改为一般的鼓励民族工业的经济政策。 至于掌握着民国实权的袁世凯,和依附于袁的共和党等政治派别,自然不会提出改革土地制度的政策。农民本身也缺乏有力的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农村的土地关系当然不可能得到改造。张謇于1913年秋出任农商总长后,从为民族工业提供廉价原料出发,特别提倡发展棉花生产。他在就职宣言中说:“今日国际贸易,大宗输入品以棉为最……为捍卫图存之计,若推广植棉地纺织厂……尚宜有各种之规划。”[3]1914年4月11日,政府公布了《植棉制糖牧羊奖励条例》。张謇且在任内于正定、南通、武昌等处成立棉业试验场。但根本体制不变,这些措施难期成效,而且由于财政困难,也并未着力推行。自1912年—1920年间,虽然各地设立的农业试验场达二百五十一处之多,但其成果甚微。“第一是缺乏人才,第二是缺少经费。所以,十余年来对于农民一点效果没有发生。”[4] 虽然前清的封建土地关系,在民国以来大体上继续维持着,但是,由于政权的更迭以及客观的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的生产关系毕竟还是发生了某些缓慢的变化。 前清的官庄(包括皇室庄田、宗室庄田、旗地)是封建性最强的土地占有制,虽然按照优待条件,仍作为皇室和旗人的产业维持不变,但已呈现瓦解的趋势。民国成立后,佃户抗租,冒认旗产,甚至庄头(庄田管理人员)盗卖皇产的事件,屡屡发生。1912年底,永清县议、参事会要求“取消旗地,暂缓交租”[5],激起了抗霸旗租风潮。袁世凯曾屡次下令保护旗产,并不能阻止抗租风潮的发生。而大批的旗地,经旗人变相出卖,陆续转入了汉族地主和农民手中。1931年有人调查,南京地区“今旗地十九已在汉人之手”[6]。辛亥革命促使封建性最强的土地关系趋于解体。 与此同时,民国政府对鼓励开垦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在张謇主持下,1914年7月政府公布了《垦荒暂行条例》,把官有的荒地、海滩、湖荡的沙田丈放给私人。同时,由于政府财政困难,不断变卖官产,各种各样的官有土地,也变卖给了私人。如东北地区在1914年—1915年间,吉、黑两省着手整理官庄,丈放给民间,并解除了庄丁的农奴身份。据1917年—1920年间统计,吉、黑两省的官有土地自43%减为27.9%,而私有土地自50%增加到63.5%[7]。又如四川土地,“过去三分之一以上集中于庙、寺、祠、会、公家、土司之手……受封建关系的制约,不易自由出卖……但至民国以后,公共田地被官卖、私卖、提卖殆尽,使三分之一的土地完全加入自由买卖之商品化过程”[8]。 在私有土地关系方面,由于资本主义经济思想的作用,土地买卖更加自由,封建关系的束缚有松弛趋向。1913年,大理院在判决吉林某一案件的判词中说:“吉林习惯,对于本族、本旗、本屯卖地时,有先买之权。此种习惯,不仅限制所有权之处分作用,即于经济之流通,与地方之发达,均不无障碍,为公共之秩序及利益计,断难与以法之效力。”[9]这样,本族先买权就被打破了。与此相应,大理院判决,除有契约者外,也不再保护赎回制,即卖主向买主赎回土地的权利,这种“死头活尾”制也就被打破了。而佃户的永佃权,也开始崩溃。1913年后的大理院判例,赋予地主以更大的撤回权利。这些措施,虽然对土地制度的冲击十分微小,但毕竟有利于资本主义土地经营的产生,也促进了农村的分化。 同时,在商品经济扩大的趋势中,乡绅地主向工商业方面的投资也逐步增多。县级政权中的纯封建性势力,在辛亥革命中大都遭到打击,一批县咨议局长、商会领袖、开明士绅和留学生掌握了一些地方政权。一批资产阶级上层分子,对县级政权有着很深的影响。如张謇在南通一带,黄炎培在川沙,使共和党人控制了地方政权。这些地方政权支持设立农会、商会,对于提倡实业、改进农业技术等,起了一定的作用。如云南新平县编辑《农学大意》到各区宣讲,江苏川沙县设国货进行会,浙江遂安县设蚕桑学校,福建政和县发展职工教育和农工试验场等等。这样,“在1912年辛亥革命以后,中国各县的大地主都似乎变得更聪明了。在满清政府尚未坍塌以前的若干时,尤其是所谓隆盛之时,乡村中的大地主,无论南北,大概都有一种相同的广置田土的心理……到了民国时代……他们便把剩余的金钱拿到城市里去经营一种他们自己认为最稳的商业……1914年以后,各县的地主在县城里的商会上握重权的例证,已是日渐增多”[10]。封建的呆滞的资金积累投向工商业,促使农村的阶级构成发生了变化。一方面是地主—资产阶级阶层的扩大;另一方面,没有完全脱离农村的工人队伍,与务工务农相结合的家庭结构,也有一定程度的扩大。 在农业经营方面,富农经济也有所发展。例如南通,到1915年,即有十六家经营养鱼业,其中有一家原始资本一千元,养鱼一百二十万尾,用工人七人,除伙食外,月薪三元,1914年获纯利四五千元,1915年预计可获纯利一万元[11]。在北方,“小资本家具有农业专门知识,从事植棉事业者,年来亦颇有其人。如正定,如河南,均有此等小农场之设立,资本多者十万,少者二万,纯用新法种植棉花”[12]。 同时,新式的资本主义农场,也有所发展。尤其是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民族工业得到发展以后,更刺激起新式农场的扩展。如江苏,“苏南农场的兴建时期,正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在战争期中已得到适当发展的时期”[13]。这类农场,主要种植经济作物。如张謇在前清办的通海垦牧公司种植棉花,民国后复开办大有晋等盐垦公司。前清常州道台宋盈,1912年开办的金檀茅麓公司,经营林木。当时,宝山有奶牛和养鸡场,江湾有靛青种植场,松江有养蜂业,无锡有果园,丹徒有蚕桑、园艺,琼崖有树胶业,广西、福建有林场,都采用资本主义的经营方式。在东北和苏北沿海垦荒地区,也出现了一批资本主义性质的农场,有的还采取了机械化生产。例如,1915年在黑龙江呼玛“出现以浙江财阀为背景的三大公司机械化农场,从海参崴万国农具支店购入马柯尔墨克拖拉机五部和其他机械农具”[14]。 下面是江苏、安徽、浙江、山东、河南、山西、吉林、察哈尔八省区开办的农场的不完全统计资料,从中也可以看出农场发展的大体趋势。 江苏等省农垦公司统计[15] 年份 公司数 已缴资本(元) 1912 59 2,859,248 1913 55 2,872,219 1914 60 3,680,293 1915 66 4,453,611 1916 87 5,628,085 1917 91 7,331,152 1918 92 6,477,029 191910012,445,304 在这些垦殖公司中,大官僚、大资产阶级占了很大的势力,如苏北的一批垦殖公司就有张謇、冯国璋、岑春煊、张勋、韩国钧等人的投资。因此,这些公司在经营上仍然表现出很强的封建性,并且在资本主义式的经营失败后,又往往恢复封建的租佃制。尽管如此,资本主义农场毕竟在曲折的道路上发展起来。 当然,农村经济中的资本主义因素,依然十分薄弱。封建的租佃关系仍然是农村经济的主要成分。而且,中国封建社会固有的土地趋向集中,导致农村经济崩溃的规律,仍然在起主导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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