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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文 二、分封制和宗法制
释义

二、分封制和宗法制

1.分封制的主要史料
(1)天子诸侯封地。《国语·周语》中记晋文公请隧,周襄王不许,说:“昔我先王之有天下也,规方千里以为甸服,以供上帝山川百神之祀,以备百姓兆民之用,以待不庭不虞之患;其余以均分公侯伯子男,使有宁宇,以顺及天地,无逢其灾害。”《左传·襄公二十五年》郑子产追述旧制说:“昔天子之地一圻,列国一同,自是以衰。”
(2)卿大夫采地。《左传·桓公二年》师服述封建之制:“吾闻国家之立也,本大而末小,是以能固。故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礼记·礼运》说:“故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是谓制度。”《国语·晋语四》记晋文公治绩说:“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荀子·礼论篇》说:“有天下者事七世,有一国者事五世,有五乘之地者事三世,有三乘之地者事二世,持手而食者不得立宗庙。”《仪礼·丧服》传说:“君,谓有地者也。”郑玄注补充说:“天子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
(3)卿大夫采地等差。《国语·晋语八》记叔向为太傅掌赋禄说:“大国之卿,一旅之田,上大夫,一卒之田。”《左传·襄公二十七年》记卫献公与免馀邑六十,免馀不受说:“唯卿备百邑,臣六十矣。下有上禄,乱也。……”又襄公二十六年,郑伯赏人陈功,赐子展八邑,赐子产六邑,子产辞邑说:“自上以下,隆杀以两,礼也。臣之位在四,且子展之功也,臣不敢及赏礼,请辞邑。”又,襄公二十二年:“郑公孙黑肱有疾,归邑于公,召室老、宗人立段,而使黜官、薄祭,祭以特羊,殷以少年,足以共祀,尽归其余邑。”
2.分封制是周代所特有的一种政治制度
(1)殷商没有分封制。王国维说:“商人兄弟相及,凡一帝之子,无嫡庶无幼,皆为未来之储贰,故自开国之初,已无封建之事,矧在后世?惟商末之微子、箕子,先儒以微、箕为二国民,然比干亦王子而无封,则微、箕之为国名,亦未可遽定也。是以殷之亡,仅有一微子以存商祀,而中原除宋以外,更无一子姓之国。以商人兄弟相及之制推之,其效固应如是也。”
(2)秦废除分封制,汉以后的分封制与周分封制有本质上不同。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二《汉初布衣将相之局》条,论到分封制问题,极有见地,可参阅
3.宗法制的主要史料
(1)宗法。《礼记·大传》:“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别子者,百世不迁者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
(2)宗子、庶子在服制与祭法上的不同。《仪礼·丧服》齐衰三月章:“丈夫、妇人为宗子、宗子之母、妻。传曰:何以服齐衰三月也? 尊祖也。尊祖故敬宗。敬宗者,尊祖之义也。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也。”又:“大夫为宗子。传曰:何以服齐衰三月?大夫不敢降其宗也。”《礼记·丧服小记》:“庶子不为长子斩,不继祖与祢故也。”
《礼记·曲礼下》:“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礼记·大传》:“庶子不祭,明其宗也。”
4.分封制与宗法制的联系和区别
(1)分封制与宗法制的联系。王国维说:“周人制度之大异于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丧服之制,并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诸侯之制。”又说:“周人既立嫡长,则天位素定,其余嫡子、庶子皆视其贵贱贤否,畴以国邑。开国之初,建兄弟之国十五,姬姓之国四十,大抵在邦畿之外;后王之子弟,亦皆使食畿内之邑。故殷之诸侯皆异姓,而周则同姓、异姓各半。此与政治文物之施行甚有关系,而天子诸侯君臣之分,亦由是而确定者也。”
(2)宗法制与分封制的区别。《周礼·天官·大宰》以九两系邦国之民,“五曰宗以族得民”。宗以族得民,表明宗法只行于族内,与政权之通于一般人民者不同,这是宗法制与分封制的重要区别之点。
更具体些说,在分封制里依名位不同有世位、世禄两种范畴。世位的掌握政权,世禄的但食故采,不掌握政权。宗法制只行于世禄的范畴之内。如略加以分析,政权令行于臣民,是阶级关系;宗法统限于本族,是血缘关系。二者所行使的范围及其性质都不同。
《礼记·王制》:“天子之县内诸侯,禄也。外诸侯,嗣也。”禄即是世禄,嗣即是世位。
《白虎通义》:“诸侯世位,大夫不世。”“不世”即是不世位。
《春秋》讥世卿(《公羊传》隐公三年、宣公十年)、孟子述文王治岐说:“仕者世禄。”①《公羊传·昭公三十一年》:“大夫之义不得世。”《五经异义》左氏说:“卿大夫得世禄,不得世位。父为大夫死,子得食其故采,而有贤才则复升父故位。故传曰:‘官有世功,则有官族。’”②以上都是大夫世禄不世位之证。
因此,《荀子·礼论篇》说:“大夫士有常宗。”证明大夫士行宗法,天子诸侯世位不行宗法。因为宗法须服从于政权,不能与政权对抗。《白虎通义》:“诸侯夺宗,大夫不得夺宗何? 曰:诸侯世世子孙,故夺宗,大夫不传子孙,故不夺宗也。”③《穀梁传·隐公七年》:“诸侯之尊,弟兄不得以属通。”《礼记·大传》:“君有合族之道,族人不得以其戚戚君位也。”以上都是证明诸侯不行宗法。
5.小结
周代的分封制是由宗法制产生的,反过来分封制又促进宗法制的发展。所以在周代社会,分封制与宗法制实交织着,呈错综复杂之观。反映于思想上,“尊尊亲亲”的理论遂成了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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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9: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