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文 | 书法是抽象的造型艺术 |
释义 | 书法是抽象的造型艺术为要搞清书法艺术的形象问题,这里,需要分清几个概念:什么是抽象,什么是具象,什么是形象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还需要解决文字形象与书法艺术形象的关系等问题。 我们知道,书法之所以成为艺术,是因为它能以形象感人。一提起书法,人们自然想到写字。那么,书法就等于写字吗?可以这样来回答:书法是在写字,但写字不全等于书法。既然书法是在写字,那么,书法艺术的形象就是文字的形象吗?回答是这样的:书法艺术的形象并不等同于文字的形象。众所周知,汉字的形象早已为全社会所约定俗成,但是,作为书法艺术的形象,却是千姿百态、变化无穷的。如果说,书法艺术的形象即就是文字的形象,那么我们随便看一本小说,看一段印刷文字,就在欣赏书法艺术了,但事实并非如此。因此我们说,写字不全等于书法艺术,书法艺术的形象也不等同于文字的形象,文字只是书法艺术的建筑材料,是塑造书法艺术形象的物质媒介。书法艺术则是通过汉字这个媒介,利用毛笔的柔软、墨的深浅、水的湿润、宣纸的渗化等物质材料及其特性,来塑造艺术形象的。 关于形象,我们可以这样去理解:在客观世界中,凡被人们的视觉和听觉感知的客观实在,都具有形象。这些形象都是具体的,如人、动物、植物、山川、河流以及微生物等,是视觉形象;歌声、笑声、说话声、鸟叫声、机器声等,是听觉形象。 对于艺术来说,习惯上人们又把不模拟客观事物具象的艺术称为抽象艺术,如建筑、书法、音乐等;把不模拟客观事物具象的艺术品称为抽象艺术品,如陶罐、图案等。 相对于建筑、书法、音乐等艺术的其他艺术,如美术、雕塑等,则是表象(具象)艺术。因为这些艺术是在模拟客观事物的具体形象。 概括起来说,客观世界中的一切客观实在,其形象都是具体的。但作为艺术来说,其形象又存在具象与抽象之别。艺术形象应包括具象和抽象,艺术的“抽象”相对于“具象”。 因此,艺术形象应包括具体的形象和抽象的形象,正如《艺术概论》所述:“艺术形象是比较广泛的,多采的。不仅有人物形象,而且一片动人的自然景色,一段欢乐或哀伤的思绪,一幅熙熙攘攘的生活图画,一种气氛、一种情趣……,也都是艺术形象。”这里所述的 “人物形象”、“自然景色”,则是具体的形象;而欢乐、哀伤的 “思绪”或 “气氛”,则是抽象的形象,所以我们不要一提“艺术形象”就误认为是指“具象”,而把抽象的形象排除在艺术形象之外。 可以认为,形象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客观事物的形象,一种是艺术形象。客观事物的形象都是具体的,而艺术形象又分为具象和抽象。凡是模拟客观事物具象的艺术,为表象(具象)艺术,凡是不模拟客观事物具象的艺术为抽象艺术。凡是抽象的艺术,其艺术形象一旦被艺术家创造出来,这些形象又都是具体的 (它是一种客观实在),可以被人们感知的。也就是说,抽象艺术同样有形象。反过来说,这种形象又因其不模拟客观事物的具象,故可称为抽象的形象。 显然,书法艺术应属于抽象艺术的范畴。其形象应该是抽象的形象,又因为书法艺术是用纸、笔、水、墨等材料去塑造视觉形象的,因此可以说,书法艺术是抽象的造型艺术。 有人认为书法艺术是意象艺术,那么,什么是意象呢? “意象是在艺术家头脑中所形成的艺术形象的蓝图,也是孕育艺术形象的胚胎。”(《美学专题选讲汇编》)意象虽然也是生活形象与艺术家思想感情相结合,倾注了艺术家审美评价的产物,是对自然万物形象的取舍、提炼、概括、抽象,但它只能是艺术形象的蓝图,或者说是胚胎。这个“蓝图”,还要凭借一定的物质手段——语言、声响、线条、色彩、形体、动作等表现出来,也就是说,只有通过艺术家将意象物态化,诉诸于感官,意象才能成为艺术形象。从这里我们看出,意象这个特征是所有艺术都具有的,不光为书法艺术独具。因此,用 “意象”来说明书法的形象特征,欠确切。 前边我们已经谈到,书法艺术是一门抽象的造型艺术,其形象是一种抽象的形象。那么,这种抽象的形象,其特质到底是什么?抽象的形象,实际上就是该文所阐述的客观事物的“节律形象”。客观世界是由阴阳、上下、高低、粗细、大小、进退、疾涩……种种矛盾构成的,各种矛盾既对立而又统一,因此形成了无限多样的节奏和韵律。“节律是事物的普遍属性。由于一定的事物具有一定的节律,从而一定的节律就体现着一定的事物的形象特征。因此,以不同的物质材料所构成的生活中某种事物或某种情感相同的节律组合关系(即节律同构),就自然地具有了该事物或情感的特征,成为一种节律形象。于是,运用一定的物质材料,通过节律同构来塑造生活的节律形象,就成为艺术反映生活的一个渠道”(杜键《形象的节律与节律的形象》)。 书法艺术正是通过汉字这个媒介,利用毛笔的柔软、水的干湿、墨的浓淡、纸的渗化,以刚柔、舒敛、虚实、黑白、方圆、枯润、疾涩、藏露等等艺术语言,来塑造生活的节律形象的。相互顾盼的点的节律与相互顾盼的鸟或相互顾盼的人物形成节律同构,因此,这种“点”就具有了审美意味,具有了情感和生命力。“枯笔”可以跟“苍劲”形成节律同构; “拖笔”可以跟“浮滑”形成节律同构;而“端正的字形”又可以跟“端庄、稳重”的人品形成节律同构; 倾斜度很大的草书又可以跟不断地破坏重心与平衡,又不断地建立新的重心与平衡的飞速运动的 “冲浪”、“滑冰”,形成节律同构…… 客观事物节律形态的无限多样性,决定了书法艺术形象的无限多样性。正因为书法艺术塑造了客观事物的节律形象,才使书法艺术充满了无穷的 “意味”,也就是说,才使书法艺术具备了充实的审美内容。 有人认为,由于书法艺术不模拟客观事物的表象,因而它是纯主观的表现艺术。本文则认为,书法艺术是再现与表现的统一。不仅书法艺术如此,而且任何艺术都是再现与表现的统一。作为观念形态的艺术,它是社会生活在艺术家头脑中反映的产物。艺术之所以为美,是艺术家把社会生活中客观事物美的表象和美的节律形态通过艺术手段使之物态化。艺术家创作艺术作品,总是由于有一定的思想感情要传达,传达过程中,又表现了艺术家的审美观念和审美评价。然而,这种表现又不是凭空能完成的,只有通过一定的手段和形式,也就是说,只有通过一定的艺术形象才能实现。表象(具象)艺术,是通过再现客观事物的具体形象来表现的;抽象的艺术则是通过再现客观事物的节律形象来表现的;而较多的艺术门类,则是通过再现生活的具体形象和再现生活的节律形象相结合的艺术手段来表现的。如中国画、电影、戏剧等。 书法艺术虽然不像表象(具象)艺术那样,用再现生活的具体形象的手段来表现,但它则是用再现生活的节律形象的手段来表现的。通过这种再现,表现了作者对客观事物的节律美的理解、审美情感,传达了作者的审美评价、审美意识以及作者的学识、修养等。所以,表现只有通过再现才能实现。由于欣赏者是按照自己生活实践所提供的节律感受来理解这个节律形象的,艺术家塑造的节律形象一旦与欣赏者经验过的节律形象形成同构,欣赏者就会产生联想。一定的节律形象又具有一定的情感特征,于是欣赏者的情感也油然而生。 有人会问,书法艺术既然是再现与表现的统一,那么,为什么不曾看见一个书法家为了创作而到生活中去搜集素材呢?而历来的学书者都是临帖呢?笔者认为,写字从临帖入手,只是为了解决基本功训练问题;而具有个性的书法艺术创作,其形象的塑造,归根结底源于生活。尽管我们不曾看见任何一个书家像画家、音乐家那样去体验生活、搜集素材,但有个性的书法艺术作品,其艺术形象都是艺术家根据自己的审美经验创造的 (审美经验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自直接的生活,一是来自间接的生活,即学识修养)。人们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将生活中的节律形象经过由内容到形式的“积淀”过程“积淀”了下来,又由于长久地“积淀”于潜意识中,从条件反射转化成了无条件反射,以至成为似乎无理由可讲,不知其所以然而然。因此,人们往往以为书法艺术形象的塑造可以脱离生活。 实际上这个问题早已被古人解决了。我们只要研究一下古人为什么会总结出 “藏头”“护尾”、“令笔心常在笔划中行”的中锋用笔以及。“竖如万岁枯藤”、“屋漏痕”等运笔方法,就会找到答案。因为用这些笔法书写成的点划的形象都同美的事物或美的情感的节律形成同构。中锋行笔所书写的点线圆浑有立体感,可以与有生命的筋肉(肌肤之丽)形成节律同构;而书写竖划的行笔又与枯藤的苍劲形成节律同构……。总之,古人所谓笔法美,也都是从生活中总结出来的,只不过古人没强调美源于生活实践这个美学原理罢了。 因此,书法艺术形象的塑造并非凭空构画,而是艺术家对于客观事物美的节律形象的物化。任何艺术作品,同任何事物一样,都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体。所谓内容,即形式的内容; 所谓形式,即内容的形式。 那么什么是艺术作品的形式呢?黑格尔在他的 《美学》中提出:“艺术的形式就是诉诸感官的形象。”什么是艺术的内容呢?答曰: “由作家、艺术家创造出来的文学艺术作品,是把反映生活的结果物化在物质手段中,或者说,把脑海中的构思外化为物质符号。内在的构思体现于作品,成为文学艺术的内容,而外在的物质体现则是文学艺术的形式”(胡经之 《美学专题选讲汇编》第204页)。 艺术的内容是广阔的,它既包括作品所再现的社会生活,又包括艺术家的审美评价、思想感情;还应包括作者在提炼生活、塑造艺术形象、传达主体情感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人的本质力量、学识、修养、气质等等。因此,艺术的内容不仅包括政治内容、思想内容,还应包括审美内容。 既然“艺术的形式就是诉诸感官的形象”,具体到每件书法作品,其形式应该是什么呢?应该是或方或圆、或粗或细、或曲或直、或疾或涩、或含或露的线条,或浓或淡、或燥或润的墨色,或疏或密、或大或小、或扁或圆的空间,或正或斜的形体以及整幅作品的款式等等。其内容应该是由圆而来的浑融、圆润,由方而来的竣利、沉着,由曲而来的流动、圆滑,由直而来的雄劲、刚毅,由枯而来的苍劲、枯涩,由涩而来的冲破阻力、奋斗前进,由润而来的稚嫩、欣欣向荣,由含而来的凝练、含蓄,由露而来的外向、刺激,由正而来的稳重、呆板,由斜而来的动势、重心不稳,或是由运笔的节奏、情态而来的“千里阵云”、“万岁枯藤”,“若坐若行,若飞若动,若往若来,若卧若起,若愁若喜。若虫食木叶,若利剑长戈,若强弓硬矢,若水火,若云雾,若日月”; “如人坐卧行走,揖逊忿争,乘舟跃马.歌舞擗踊”; 或 “崩云”,或 “蝉翼”; 以及整幅作品的气势韵律,给欣赏者提供的美的因素、暗示;透过作品反映出来的作者的审美观念、创造性才能、驾驭工具材料的能力等等。 然而,由于书法艺术是通过文字这个媒介来塑造艺术形象的,因此,书法艺术中还包含另一种内容,即文学内容。 因为任何艺术都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体,任何内容都是由其形式表现出来的。从这一点出发,哪怕书写一个没有文学内容的文言虚词,只要这种书写符合美的规律,就可以成为艺术品。因为其形式本身已经包含了内容。这就是一些断碑残碣,一些文学内容不为我们所理解的书法作品,同样能被其艺术魅力打动的原因。因此,人们真正欣赏的,即在欣赏过程中直觉感悟的,并不是书写的文学内容,而是书法艺术形象本身体现出来的气势、韵律、节奏、情趣,艺术家的审美评价、审美理想等审美内容。由此观之,书法艺术形象本身所体现的审美内容则是其本质内容,而文学内容则是非本质内容。 反之,为使所书写的作品具有更丰富的意蕴,这就需要相应的文学内容。文学内容虽然是书法艺术的非本质内容,然而它以其独具的意境丰富了书法艺术的内容,因此,它又是书法艺术不可缺少的内容。于是本质内容和非本质内容就构成了书法艺术内容的二重性。但是,我们绝不能颠倒二者的关系,如果我们把文学内容作为书法艺术的本质内容,要求用书法艺术的形象去塑造文学内容所提供的形象,这就违背了书法艺术的规律。因为书法艺术的形象是抽象的,而文学内容所提供的形象一般都是偏于具体的,书法艺术只能在气势、韵律等方面同文学内容形成同构,而不能去塑造文学内容所提供的具体形象。 书法艺术的功能不是去模拟客观事物的具象,而是模拟客观事物的节律形象。由于节律形象的抽象性,就使书法艺术具有广阔的表现领域。比如颜体,它的气势可以跟蓬勃开阔、刚健丰伟的盛唐的时代精神形成节律同构,它的端庄的姿态又与刚正不阿的品格形成节律同构; 而其浑厚遒劲的点划又可以跟有生命的筋肉形成节律同构……。所以,书法艺术的内容是广阔的、宽泛的、无限的,但又是朦胧的、模糊的、不确定的。正是由于这种朦胧感、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它更能驱使人们去联想,去玩味。它给欣赏者留有极大的余地,欣赏者在欣赏过程中可以根据自己的审美体验,根据自己的直觉感受经验去丰富作品所提供的内容。也就是说,这种形象的抽象性给人们提供一种暗示,正是这种暗示,它给人们创造了言有尽而意无穷的审美境界。 反之,由于书法艺术内容的不确定性,抛开其文学内容,其本质内容则不能表现某一确定的主题,不能反映比较具体的政治、思想内容。这些确定的政治、思想内容只有通过文学内容去反映。 当然,这种局限并不削弱书法艺术的价值。艺术的价值并不完全在于作品所反映的政治思想价值,它主要在于融含在艺术形式中的美学价值、审美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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