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文 | 九、关于七律拗体 |
释义 | 九、关于七律拗体七律中有一种拗体,读起来跟古诗差不多,好像不讲什么格律。但这种拗体律诗仍具有近体诗的特点,如全诗八句,中四句为两副对联,且基本上平仄相应,对仗比较工稳,实际上还是讲求格律的。我个人认为这种诗很难作,与其写拗体七律,还不如干脆写古体诗。1945年冬初,我在北京中国大学曾旁听过一次顾羡季(随)先生讲拗体律诗,至今还有印象。现在就根据自己的回忆把羡老所谈的内容用我本人的话在这儿复述一下。 历来讲拗体七律者都以杜甫的《白帝城最高楼》为准则,顾羡老也不例外。兹录杜诗如下:
凡以“△”为标识的字,都表示不合格律。第七、第八两句,格律完全颠倒,即第七句应在第八句的位置上,第八句应在第七句的位置上,才算合律。故在句首划“△”为记。 前面已讲过,在近体诗(包括律诗和绝句)中,每一句诗如用了不合平仄的字,叫做“失粘”。而写拗体诗,可以说是写诗的人有意去制造“失粘”;制造出来之后,再想办法补救。补救的办法,就是在诗句中用另外“失粘”的字来同它相抵消。这叫作有“失”有“救”。 《白帝城最高楼》一诗,如照正常的格律诗来看,它应该是“平起”的七律,即第一句的头两个字为平声。现在这第一句只有第五字“旌”字应作仄声而作者用了个平声字。但按照“一三五不论”的通融办法,这个字用平声也是可以的,故不算它“失粘”。第二句就大不一样了。按照正常格律,这一句应为“仄仄平平仄仄平”,而杜甫却写成了“仄仄仄仄平平平”。“三平”连用,是古诗作法,现在用于律句之中,故称为“拗”。但第三、第四两字本该用平声,杜甫却用了两个仄声字;第五、第六两字本当用仄声,而杜甫反用了两个平声字。这就叫“互救”,即互相抵消。所以这一句也不算“失粘”,而成拗句。接下来第三句完全合律,不去说它;第四句只有第五字当用仄声,而作者用了个平声字,造成“三平”式拗句。但这句第五字原是可仄可平的(“一三五不论”),所以用了平声字也不算“失粘”。而且在拗律中还有一条不成文的守则,即本句“拗”时可以在本句中“救”(这叫“本句救”或“当句救”);除本句之外,还可以在其它相应的句中进行补救(这叫“隔句救”)。在律诗中,第一、第四两句的平仄是既相同又相应的,杜甫在第一句的第五字该用仄声字而用了个平声字,现在第四句无论从哪方面看,虽然有三个拗句,基本上却还是合律的。 第五句本应作“平平仄仄平平仄”,杜甫却于第三、四字连用两个平声字,于第五、六字连用两个仄声字,道理同第二句一样,也是本句互“救”,不算“失粘”。第六句仅第四字一处“失粘”,作者却用第五、第六两个字去“救”它,结果仍似不合律。但律诗本来可以“一三五不论”的,所以这一句我们不妨看成只用第六字去“救”第四字,勉强说得过去,故仍不算“失粘”。而第五句“三仄”连用,第六句“三平”连用,虽都是拗句却仍相对仗,所以还是律诗。 问题出在七、八两句。如果按正常七律的规定,这样的句型安排是不允许的。然而既属拗律,就可以把上下句的格律互相颠倒(当然不允许所有的上下句都颠倒),这叫作“全句拗”或“上下句互拗”。由此可见,在一首拗律中,有两个句子互拗(主要是第七、八两句)还是允许的。但我个人认为,这毕竟有些矫揉造作,为了求拗而硬去打破格律,终嫌生硬而牵强。至于第七句中的第一、第三、第五字,第八句中的第三、第五字,都属于“一三五不论”之列,故不算“失粘”或不合律。不过作者把第八句末三字写成“平仄平”,用来同第七句的“仄平仄”相对应,虽拗面仍有合律的因素在内,这说明杜甫是“有意为之”的。 写这样的拗律是很吃力的。仿佛做数学题一样,写诗的人要在每个句子上力求把正数和负数抵消。看似打破框框,其实是给自己找来更多的麻烦。所以我不主张今人学写拗律,这里只是做为一般常识向大家介绍一下而已。事实上,除杜甫、韩愈及其忠实的追随者外(这样的诗人为数并不多),并没有多少作家爱写拗律;就连杜、韩本人,在他们的诗集中找不出几首拗律来。可见这条路是有点行不通的。既然古人都有点行不通,那么今人又何必再蹈覆辙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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