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文 | 乙未籍户 |
释义 | 乙未籍户蒙古攻金以来,河北、山西和山东地区人民或死于战乱,或奔走他乡,或被蒙古诸王、将校和汉族地主占为私奴,原来户籍完全散乱。1230年,窝阔台采纳耶律楚材建议设立十路课税所,对中原汉民实行税制,取得成效。为了继续推行这种剥削方式,保证和增加国赋收入,大汗政府就迫切需要掌握中原汉地的民户数目,改变过去那种诸侯将校私役人户,赋敛不入公府的情况。于是,1233年,窝阔台遣阿同葛等充宣差勘事官,检括中原民户,籍得七十三万多户。但这次籍户很不彻底,诸侯将校占人民为私奴的状况并没有多少改变。1234年灭金后,黄河以北人民大批迁往河南,到河南受兵时,又四散流徙。同时,蒙古统治者为“徙遗民实北边”,将河南民户强制迁往河北,侨居各地。当时诸王大臣及诸将校多俘掳人民为私属驱口的状况有增无减,这些对蒙古最高统治者是不利的。于是1234年,窝阔台下令再次括户,以失吉忽秃忽为中州大断事官,总领其事。史称乙未籍户。这次括户不仅规模比上次大,而且组织更加严实,并作了明确规定。窝阔台下令:“不论达达(蒙古)、回回、契丹、女真、汉儿人等,如是军前掳到人口,在家住坐做驱口;因而在外住坐,于随处附籍,便系是皇帝民户,应当随处差发,主人见更不得识认”(《元典章·户部》)。又严令任何人不得隐瞒户口,“敢隐实者诛,籍其家”(《元史·董文炳传》)。1235年又分遣官员赴各路括户。随处民户不论侨居土著,均在其所住州县入籍;僧、道、驿站等户分别登记,按规定免除差发;应属诸人的驱户,也通行立籍,附于本使户下。在括户中,许多蒙、汉官员、军阀慑于严令,不得不交出一部分擅占的私奴,编入民籍,使不少人民因而摆脱了奴隶的身份。次年六月,编籍中原户口的工作全面完成,忽秃忽奏上所籍诸路民户数一百一十多万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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