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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文 讼不可长
释义

讼不可长

居乡,不得已而后与人争,又大不得已而后与人讼。彼稍服其不然则已之,不必费用财物,交结胥吏,求以快意,穷治其仇。至于争讼财产,本无理而强求得理,官吏贪谬,或可如志,宁不有愧于神明!仇者不伏更相诉讼,所费财物,十数倍于其所直。况遇贤明有司安得以无理为有理耶!大抵人之所讼互有短长,各言其长而掩其短,有司不明,则牵连不决,或决而不尽其情。胥吏得以受赇而弄法,蔽者之所以破家也。


【注释】讼:论辩是非。服:服从,承认。胥:古代的小官。伏:降伏。赇:qiú,贿赂。蔽:蒙骗,欺者。
【译文】居在乡里,万不得已与人相争,或万不得已与人论辩是非;当对方稍稍承认了他的错处就应该及时停止纷争,不必再花费财物去交结官吏打官司,以求痛快地解恨,狠狠地惩治仇家。至于为了财产而争讼,本来无理却强求有理,官吏如果贪心和荒谬,或许也能达成心愿,难道不对神明有愧吗?仇家没有被降伏又重新掀起诉讼,使得我方为此而花费的财物要超过引起争讼的财物的十几倍。如果碰到贤明的官吏,哪会把无理者判为有理呢!大凡人们兴起诉讼双方都各有短长,双方如果都只说自己的长处而掩盖自己的短处,官吏如果不英明,就会牵绊、拖拉着不予决断,或者草率决断却与案情不完全符合。那些小官就可以从中受贿且不断玩弄法律,受蒙骗者会因此而倾家荡产。
【评析】“讼不可长”是《易经》中“讼”卦提出的一个著名论断,也是中国古人应对争讼的一种最简洁也最高明的古老智慧;因为如果执著争讼,不仅旷废时日而且又加深了仇恨,不如从速了断方为上策。上文提到的“讼不可长”的含义中,自然又加上了一重因当时吏治黑暗而带来的深层痛苦。面对着贪婪、阴险的官员,因争讼而受到伤害的老百姓如果要通过他们讨回公道,等于又陷进了一场比争讼还要严重得多的来自官府的重复迫害。可以说,“讼不可长”的原则,是平民百姓求告无门、英雄气短的无奈之举,是来自历史深处的一声深长的忧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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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3:4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