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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文 法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释义

法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一)英国首席经济顾问李滋·罗斯(Leith—Ross)来华考察协助
国民政府1934年10月开征白银出口税之后就考虑币制改革方案,同时又极力恳请美、英等国派财政专家帮助策划,企图在洋人支持和援助下找到解决困难的办法。英国在中国的经济权益最大,为保持在华经济利益优势,打破日本独占中国野心,在接到宋子文请求援助之后,立即开始行动。1935年3月3日,英国提议由英、美、法、日四国共同借款援助中国。英国驻华大使贾德干(A.M.G.Cadogan)立刻入京同外交财政部门接洽借款事宜,惟日本反对,美法又不热衷,事遂不成。同年6月初,英国决定派遣首席经济顾问李滋·罗斯爵士来华,考察英国在华贸易现况,并协助中国解决财政与金融问题。
李滋·罗斯是英国第一流财政专家,从1932年起担任英国首席经济顾问,8月10日李氏偕同英格兰银行专家罗杰斯(Rogers)等一行十四人来华。于9月6日先抵日本,在日停留两周,9月21日抵上海。李滋·罗斯首先与中国银行董事长宋子文恳谈,随后即偕英驻华大使贾德干晋京与行政院长汪精卫、财政部长孔祥熙会商。9月底回沪设办事处,对中国财政经济情况进行调查,并与中外金融商业界头面人物交换意见,其工作重点就是对中国货币制度进行“详细调查研究”[1]。美、德、法等国亦派代表团来华,但持观望态度,没有实际行动。
(二)中国自行制定法币政策
法币改革方案在1934年10月开始谋划。不过这是绝对保密的,以防日本人破坏,只有蒋介石在汉口召集宋子文、孔祥熙进行过秘商。而后宋立即与美籍顾问杨格等人着手规划,草拟各种币制改革方案。1935年6月3日,财政部次长(原为钱币司司长)徐堪,奉命拟定法币政策具体条文。他独居南京郊区,经若干时日,废寝忘食,草拟实施法币政策办法。“其初方考虑实行金本位制与虚金本位制,均难适合现状。最后乃根据国父钱币革命之理论,实施法币政策,对内不兑现,然必须确立信用,除以现金为准备外,一切完粮纳税均用之,方可示民于信。但对外则可无限制买卖外汇,以稳定汇价。于是豁然贯通,乃拟具实施法币政策六条。”“拟定后复字斟句酌,逐条检讨,然后定稿。其后虽经财经首长宋子文、孔祥熙及最高当局之研究审阅,复征询李滋·罗斯之认可,但并无一字修改”[2]。这就是同年9月底李滋·罗斯抵南京后,孔祥熙送给李氏征询意见的草案。李氏阅后视为周密完善之规划,极表赞许;并协助财政部解决若干实施细节问题。由于英国的同情和支援,使币制改革的障碍去除大半,中国政府断然宣布实施法币政策。实施后,李滋·罗斯又协调英国政府和英商给予支持,协调各国在华商人给予支持。
(三)法币政策的公布实施
11月3日午后4时,孔祥熙在上海财政部办事处,召集银行界领袖开会,讨论改善金融,巩固币制,实行新货币政策的办法,至晚9时结束。会后即颁布实施徐堪拟定的《紧急安定货币金融办法》,这就是《财政部改革币制令》。具体内容有以下六项:
一、自本年十一月四日起,以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所发行之钞票定为法币。所有完粮纳税及一切公私款项之收付,概以法币为限,不得行使现金,违者全数没收,以防白银之偷漏。如有故存隐匿,意图偷漏者,应准照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处治。
二、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以外,曾经财政部核准发行之银行钞票,现在流通者,将其照常行使,其发行数额,即以截至十一月三日止的流通之总额为限,不得增发,由财政部酌定限期,逐渐以中央钞票换回,并将流通总额之法定准备金,连同已印未发之新钞,及已发收回之旧钞,如数交由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保管。其核准印制中的新钞,并俟印就时,一并照交保管。
三、法币准备金之保管及其发行收换事宜,设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办理,以昭确实,而固信用,其委员会章程另案公布。
四、凡银钱、行号、商店及其他公私机关或个人,持有银本位币或其他银币、生银等银类者,应自十一月四日起,交由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或其指定之银行,兑换法币。除银本位币按照面额兑换法币外,其余银类各依其实含纯银数量兑换。
五、旧有以银币单位订立之契约,应各照原定数额,于到期日,概以法币结算收付之。
六、为使法币对外汇价按照目前价格稳定起见,应由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无限制买卖外汇[3]

《财政部改革币制布告》还谈到:“中央银行之组织,亦将力求改善,以尽银行之职务。其一般银行制度,更须改革健全,于稳妥条件之下,设法增加其流动性,俾其资金充裕后,得以供应正当工商企业之需要。并将增设不动产抵押放款银行,修正不动产抵押法令,以谋地产之活泼。”[4]
1935年11月4日凌晨,为减少商民的疑惑,孔祥熙发表谈话,说明实施法币政策的原因和目的,并另以布告方式,宣布实施法币政策。公布币制改革布告的同时,国民政府还公布了《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章程》,规定该委员会由财政部、中、中、交三行及银钱业代表等组成;奉命保管法币准备金,并办理法币发行收换事宜;法币准备金由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中央、中国、交通三行之库房为准备库,予以保管等等。
国民政府还公布了《兑换法币办法》,规定各地银钱行号商店及其他公共团体和个人持有银币、厂条、生银、银锭、银块及其他银类者,应于民国1935年11月4日起,三个月以内,就近交各地兑换机关换取法币;兑换机关除中、中、交三行及其分支行或代理处外,还有三行委托之银行、钱庄、典当、邮政、铁路、轮船、电报各局及其他公共机关或团体,各地税收机关和各县政府;除三行及其分支行、代理处以外的兑换机关收兑的银币、厂条、生银、银锭、银块或其他银类,应立即送交附近中、中、交三行兑换法币。国民政府想通过发行法币聚敛白银,而广大群众由于长期使用银币的习惯,和对法币的不信任,兑换法币期限由1936年2月3日延至5月3日,而后又以偏远省区“持有银币银类未即兑换法币者,仍不在少数”,决定对这些地方兑换法币事项,暂维现状,继续办理,将来由财政部斟酌各地兑换情况,随时随地分别明令截止。
改革币制布告公布后,在全国各地均开始实施新的法币制度。但是,由于现存军阀割据的关系,现银封存在各地方,并未集中到中央,特别是一些偏远省份更是如此。国民政府对于这种情况无能为力,只好顺水推舟,在天津、汉口、广州、济南等地设立“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分会”,“办理分会所在地法币准备金之保管检查事宜”。此外,广东、广西还规定以本省发行的钞票为法币,有的地方仍暂准许银币流通。 
关于辅币问题,上海造币厂遵照1936年1月的《货币铸造条例》,陆续铸造和发行了一种重量分别为6公分、4.5公分和3公分的两角、一角和五分的镍币;另一种是重量为6.5和3.5公分的一分和半分的铜币(因抗战爆发,改革辅币方案未彻底实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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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1:3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