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文 | 治国之制,民不得避罪 |
释义 | 治国之制,民不得避罪治国之制,民不得避罪,如目不能以所见遁心。今乱国不然,恃多官众吏。吏虽众,同体一也。夫同体一者相不可。且夫利异而害不同者,先王所以为保也。故至治,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商君书·禁使》) 【注释】 遁:逃避。为保:指建立官吏之间和民众之间互相保证的制度,一人犯罪,保者连坐。弃恶:放任别人的恶行,指不管别人做坏事。盖非:替别人掩盖罪过。 【译文】 在治理得好的国家中,法治使人们不能掩盖罪恶,就好像眼睛看到的东西不能逃出心的审视一样。政治混乱的国家就不是这样,只是依靠官吏众多。官吏虽然众多,然而他们担任的职务一样,所以利益是一致的。让担任同样职务、利益一致的人们相互监视,是不行的。让利害不同的人们相互监视,这是古代帝王建立互相保证制度的根据。所以,最好的政治,可以让夫妻、朋友都不能互相包庇罪恶、掩盖过错,却又不伤害彼此间的亲情关系。因此,民众之间也就没什么事情可以相互隐瞒了。 【评说】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才是真正的法治。有名义上的法治还不够,关键是民众能够遵守,包括君主和臣下;否则,法制就如同水中月、镜中花,执法者的监守自盗、执法犯法会导致国家的法律变成一纸空文。但是法家却将属于执法者的任务分摊给了普通民众,怂恿人人相互告发、检举,破坏了人与人之间良好的友好信任关系。一个问题还没有解决,却又因此惹出一个更棘手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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