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文 | 《春秋》决狱 |
释义 | 《春秋》决狱古代的特种断案方式,始创于西汉董仲舒。除了依照法律法令断案,还可直接引用《春秋》的内容作为判决案件的根据,称春秋决狱。《春秋》,由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所撰,是一部鲁国的编年史。汉武帝采纳“独尊儒术”的主张,儒家地位大盛,于是汉代名儒董仲舒、公孙弘等便直接引用孔子学派的基本经典,特别是《春秋》的经义作为审案依据。董仲舒作《春秋决狱》16篇,均为他以《春秋》伦理道德审断案件的记录,共断疑难案232件。其他汉代名儒纷纷以《春秋》为依托,论述决狱的原则,写了许多有关《春秋》决狱的著作。春秋决狱的妙处,在于它可以抛开法律随意决定行为人是否犯罪以及应处以何种刑罚,它可以使统治者不受既定法律的约束而能随意迫害百姓。春秋决狱之做法,直到隋唐时期封建法制完善,才基本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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