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文 | 战争赔偿与索还劫物问题 |
释义 | 战争赔偿与索还劫物问题战争赔偿是战争遗留下来的重要问题之一。还在战争进行期间,国民政府就着手进行战争损失调查,为日后索赔作准备。最早提出这一问题的是第一届国民参政会参政员黄炎培。他在1938年10月28日至11月6日举行的第一届国民参政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议案,建议政府设立抗战公私损失调查委员会,着手进行调查,以作为战后向日本索赔的依据。行政院于1939年7月制颁了《抗战损失调查办法》及《抗战损失查报须知》,通令所属各机关及各地政府分别具报调查,并指定国民政府主计处审编所有调查资料。主计处从1940年起每隔半年将所有各种损失数字累计汇编一次。战争临近结束,国民政府对这项工作有所加强。1944年2月行政院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正式成立,翁文灏为召集人。该委员会修订以前颁布的调查办法,使调查工作得到改进。1945年4月起调查委员会改隶内政部,内政部长张厉生出任主任委员。及至秋季,国民政府外交部得悉美国总统战争赔偿专使鲍莱(Edwin W.Pauley)即将来华商讨有关日本战争赔偿事宜,便于11月13日召集各部委代表会商,会议决定内政部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改名为赔偿调查委员会,改隶行政院。该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是三项:一、调查我国抗战损失;二、调查日本赔偿能力,并确定日方赔偿之种类与数量;三、调查中国已接受之日本公私财物。远东委员会成立后,国民政府为了与该委员会赔偿委员会名称一致起见,于1946年10月1日正式成立行政院赔偿委员会,继续调查抗战损失,并负责处理日本赔偿事务[1]。 作为美国对日政策的一部分,美国关于日本赔偿政策也有一个转变的过程。战争结束后不久,杜鲁门总统即任命鲍莱为战争赔偿问题的私人代表出访东亚各国,拟订关于日本赔偿的方案。经总统批准,鲍莱于1945年10月31日发表了《美国关于日本赔偿的政策》,其中指出,“日本赔偿的问题是一个旨在促进东亚作为一个整体的经济稳定及政治稳定的问题”,整个东亚都需要走上政治稳定与和平进步的道路,需要复兴经济生活,赔偿不是为了使日本贫困化,但也不能允许日本经济复兴到使之能对其邻国实行控制或对邻国保有优势。因此赔偿政策应当是:1.削弱日本的工业,使之不再成为对世界和平的威胁;2.将日本的工厂设备运至各有权利得到赔偿的国家,以促进其经济的完善;3.日本可以留有最低数量的工厂,以生产换取必要的进口产品(如粮食)的出口物资,等等[2]。1946年4月,鲍莱向杜鲁门递交了一份详尽的报告,其中指出,绝大部分的日本工业设施都是为进行战争而建立的。尽管这些设施在战争期间也遭到了破坏,但日本仍然保留着较日本在和平年代为生产国民的消费物资多得多的工厂设备,这部分多余的设备必须拆迁。计划主张保留日本1926至1930年的工业水平,将日本的陆海军工厂、飞机、轻金属、轴承工厂的全部,以及钢铁、机床、造船厂、火力发电厂的大约一半,作为赔偿设备予以拆迁。同时鲍莱方案主张全部保留日本的轻工业和民生工业。这样整体来说,日本的工业能力将削减30%。这既是为了使日本不能再发动另一次战争,也是为了使每一个日本人明白,日本是战败者,所以应该受到惩罚。被日本侵略摧残得最厉害的中、菲两国,可以得到日本的化学、钢铁、造船、电力以及机械制造工厂作为赔偿[3]。这是美国关于日本赔偿的几种方案中最严厉的一种。1946年5月远东委员会一致通过这一计划。 在提出这个方案之前,鲍莱鉴于制订赔偿方案牵涉面多,手续繁复,而赔偿问题对剥夺日本的战争潜力、对东亚受日本侵略各国经济复兴又关系密切,急于处理,便先于1945年12月提出了一个临时赔偿拆迁方案。这个方案以整个日本赔偿额的大致30%作为先期拆迁计划,以赔偿直接受到日本侵略的国家。他在6日给麦克阿瑟的信中说:“我倾向于认为,虽然我们有打破日本财阀的计划,但照着日本人现在追求的政策,大财团将会接管整个国家,从而使为消除日本战争潜力而应予拆除的那些机械工具很难被拆迁。果真如此,日本战争潜力的最重要部分将完整无损地保留在那些使日本陷入战争的人手中。”12月21日,杜鲁门批准了鲍莱的计划,并希望尽快予以实施[4]。 中国官方及民间一直十分关心日本赔偿的问题。在讨论对日和约问题中,赔偿问题是主要议题之一。中国各界所关心的主要是两个问题:日本应维持何种生活水平,中国应在总的赔偿额中得到多少份额。远东委员会1946年2月通过保持日本1930至1934年的生活水平,中国各界普遍认为太高。理由是,这比同期的中国的生活水准为高,更比战后中国的生活水平要高,而德国所保留的是1930至1938年生活水平的55.5%。在远东委员会会议上,中国提出将日本的重工业保持在1914年水平,但未获通过[5]。关于各国赔偿的份额,《波茨坦公告》规定应考虑各国受到日本侵略的人员与物资损失的程度,及各国对战争作出的贡献。中国各界认为,无论从哪一方面说,中国都有权利得到最大的份额。按照行政院赔偿委员会1946年五六月间向国民参政会提出的报告,从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3日中国在战争中的各项损失是:全国公私财产直接间接损失合计为559.43844亿美元,全国人口伤亡总计12,784,974人,其中平民伤亡9,134,569人,军人伤亡3,650,405人[6]。舆论普遍认为中国应当占日本赔偿总数的50%。在1947年远东委员会会议上中国所提赔偿额为日本总赔偿额的40%,并声明,如依损失及贡献而言,中国有权要求更大的百分比。当时各国要求的赔偿额相加为200%多,于是新西兰提出一个折中方案,将各国的要求大致减半。美国在远东委员会的成员巴尼特(Robert W.Barnett)也提出了大致相同的方案。在这两个方案中,苏联的比例都由原来要求的14%降到了3%。因此两个方案遭到苏联的强烈反对。中国也表示不能接受将中国的比例降到百分之二十几。关于赔偿分配比例各国意见出入甚大,讨论迁延不决[7]。 1946年底,远东委员会在华盛顿讨论赔偿问题,中国代表团团长顾维钧提出《责令日本政府赔偿说帖》。这是中国政府关于赔偿问题的一个比较完整的方案。方案要点如下:1.日本赔偿的主要目的在于摧毁其军需工业,日本平时生产量应以1914年为标准;2.日本赔偿由两部分构成:国内之存金、现款、工业设备以及现在及将来可供赔偿用之物资;日本在中立国、轴心国及未被日本占领各同盟国内之存金、现款及资产;3.日本在中国境内包括东北、台湾及澎湖的现有产业、物资、存金及现款等,以及日本在上述各地所经营的事业存于日本国内的产业、物资、存金、现款均应作为日本对华赔偿之部分,但不计入赔偿总额之内;4.日本境内指定为对华赔偿之工业设备,中国对其拆迁时期、利用方法及技术人员等,得设定必要条件;这些设备运往中国指定地方,所需费用由日本政府负担;5.赔偿工厂,如属必要,可在日本境内利用日本人力开工生产,所有产品,由中国政府出资运往中国,但以不超过最后赔偿会议之日起五年为限;五年后该项设备仍由日本政府出资运往中国;6.日本在东北之工业设备及其他非战利品之物资,经苏联搬移者,应有公平合理之措置,使中国对此应得之赔偿不致无着;7.日本从中国掠夺去的古物、艺术品及其他物资,中国伪组织及台湾政府、台湾银行所存于日本之一切资产、物资、存金、现款应归还中国,而不视为赔偿;8.日本在占领中国期间所搜集的有关中国自然资源、工业计划等技术及经济资料,应包括在赔偿计划之内[8]。中国的上述要求是完全正当合理的,而且也是最低限度的要求。但由于各国在日本赔偿问题上利益观点不同,由于苏联坚持把东北日本产业看作战利品,特别是由于美国对日政策的转变,中国的上述主张几乎无一顺利实现。中国实际得到的只是一小部分先期拆迁设备。 鲍莱早在1945年底就提出了先期拆迁的设想,但美国到1947年春才决定予以实施,1947年4月4日参谋长联席会议向麦克阿瑟发出了关于先期拆迁的指示。经过一段时间准备,盟总于9月开始采取行动,以十七所日本兵工厂的机械设备等作为第一批赔偿物资,以后又将兵工厂内的试验设备及电气设备列为第二、三批赔偿物资。接受赔偿的国家为中、英、荷、菲四国,分配比例为3∶1∶1∶1。中国接受的这三批赔偿物资总额仅为2207万美元。此外,1947年春,盟总决定将日本残存的自驱逐舰以下的军舰(航母等战舰已为美国沉毁),按抽签法平均分配给中美英苏,分给中国的第一批日舰八艘于1947年7月3日驶抵上海,第二批八艘于7月28日抵沪,第三批八艘于8月27日抵青岛[9]。 1947年初,美苏关系已近恶化,冷战初露端倪。3月,美国提出了杜鲁门主义,从此遏制共产主义正式成为美国外交的指导方针。美国以日本占领费用庞大及经济恶化为由,提出修改赔偿政策。一二月间,美国陆军部派遣以过去一直处理对德战争赔偿问题的斯特赖克(Cliford S.Strike)为首的调查团赴日本调查,并于1948年2月公布《日本工业赔偿报告书》(又称斯特赖克计划)。鲍莱方案与斯特赖克计划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前者主张进行拆迁赔偿,而反对以劳力、生产品、现存货物支付赔偿,以避免日本保留过高的生产水平;后者恰恰相反,反对拆迁赔偿(主要的战争工业除外),赞成采用生产品和劳役的赔偿制度;第二、前者保持日本1926年至1934年工业水平,后者主张照日本1935年的生活水平保持其工业水准,不但水平提高了,而且工业水平是固定不变的,而生活水平却需要加上人口增长和国民经济的其他因素;第三、大幅度减少赔偿数额,斯特赖克确定的赔偿额是16.48亿日元(1939年价格),其中工业设施1.72亿元,基本战争设备14.76亿元;而1947年美国国务院、陆军部、海军部通过的一份文件规定的拆除额为24.66亿日元[10]。 对于斯特赖克大大削减了的赔偿方案,美国陆军部仍不满意。出于战略上的考虑,美国军方认为必须从根本上改变日本战争赔偿政策。1948年3月,美国陆军部副部长德莱勃(William H.Draper,Jr.)又亲自率团前往日本,5月公布了由该团团员约翰斯敦(Percy Johnston)起草的报告书。该报告书把从日本的拆除赔偿额减少到6.62亿日元,该报告书还主张:“日本在国外的资产,如中国东北、台湾及其他地区的资产,已入苏联及中国手中者,均应正式认作赔偿而抵消之。”报告书不仅反对将发展日本经济及美军占领所需的工业列入日本赔偿品之中,不仅反对冻结日本工业水平,而且主张“应听其在不从事军事工业的条件下自由发展”,甚至主张美国在五年内向日本注入16亿美元资金,并要求亚洲各国与日本恢复贸易等经济合作关系,特别是将多种原料售予日本[11]。连国务卿马歇尔也觉得约翰斯敦方案过于宽宏大量,认为在向远东委员会提出时必须作若干修改,如:1.将原报告的主张只有日本陆海军军火库用作赔偿改为一切“基本的军事设施”,除陆海军军火库外还包括私人军火工厂及飞机厂;2.原报告主张日本保持年船舶制造能力65万吨,马歇尔认为40万吨足矣,其余设备能力用作赔偿;3.原报告提出不将日本钢铁工厂及设备用作赔偿,马歇尔主张所有超过年产50万吨的钢铁工厂设备均应用作赔偿。但陆军部却认为“特别难于”接受马歇尔关于日本所有基本军事设施均用于赔偿的意见,因为拆迁基本军事设施将对日本经济产生破坏性影响[12]。显而易见,美国对日本的目标已经正式改变为积极加速日本工业的重建与扩展了[13]。 在进行赔偿同时,索还日本战争劫掠物资的工作也在进行。中国提出的归还被劫掠物资而不视为赔偿的原则得到各国赞同。1946年7月远东委员会通过了《劫物归还政策案》,但由于各国对具体执行计划意见分歧,归还工作长期不能实施。直至1948年3月,美国政府才向盟总颁布劫物归还的临时指令。盟总乃令日本政府将劫掠物资集中于若干大城市及港口,由盟国代表前往核查认领。截止1949年9月,归还中国的劫物有:1.书籍158,873册,价值180,964美元;2.古玩2000件,价值110,891美元;3.货币11,083吨,价值5,246,356美元;4.整厂机器设备两厂,价值442万美元;5.机器2545件又一套,价值2,238,202美元;6.汽车18辆,价值18,830美元;7.船舶20,676吨,价值2,162,657美元;8.工业原料2,335,809美元;9.贵金属17,594,709克,价值404,502美元;10.杂项1,013,709美元。此外,中国政府还委托盟总在日本经销部分物资。以上各项共计18,132,357美元[14]。毫无疑问,这些仅仅是被日军劫掠物资的极小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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