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词 | marshall,john |
释义 | Marshall,John1775~1835约翰·马歇尔美国法官。生于弗吉尼亚州。独立战争时期在军队服役。1780年起投身法律界。成为该州颇有声望的律师,后任弗吉尼亚州议会议员和联邦国会众议员(1799),为捍卫美国新宪法作出贡献。1797~1798年以特使身份出访法国。1800年受命为国务卿。次年出任最高法院第四任首席大法官。在位34年,确立了最高法院的权威,制定了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并成功地处理了许多重要案件,如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达特茅斯学院案等,被誉为“伟大的首席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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